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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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表示把犁而耕,會兩隻手(代表兩個人)拖動一個犁鏵耕作的樣子。本表示耕作,假借為爭奪之義。
甲骨文「」字從二「」從◎,象犁耕之形(劉洪濤),或認為象耦耕之形(賈文)。◎下呈三角形,象農耕用的犁。「」象手形。「」字象兩隻手(代表兩個人)拖動一個犁鏵耕作的樣子。本來表示耕作,假借為爭奪的「」,耕作之本義已廢。
陸懋德先生在《中國發現之上古銅犁考》中說:「耜是犁頭,而最初的牽用人拉。……二人同時工作,一人在後扶犁,一人在前拉犁,如此二人並耦,是謂之耦也。」
卜辭中,爭是第一期武丁時代的貞人,又是史官。金文無「」字,只用作偏旁,「」字所從的「」字,從二「」從「」,「」象農具之形,與「」的初文作為義符可通用。參「」字。
《說文》:「引也。」段玉裁注:「凡言爭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徐灝箋:「爭之本義為兩手爭一物。」
秉字的甲金篆文的構形元素同,皆從又從禾,表執持之意。
甲骨文及早期金文字形象以手(「」形)持禾之狀,較後的金文及至小篆「」形皆與禾莖相交。其字初義當表示執持。《說文》:「秉,禾束也。從又持禾。」許說不盡準確。
秉字金文用作動字,表示執持之意,如虢弔鐘︰「不(丕)顯皇考叀弔(叔)穆穆秉元明德」。弔向父簋︰「共明德,秉威義(儀)。」
古書提及手執兵器一類器物時,常用「」字(參李學勤)。至於將秉字訓為執持之意則可見於《爾雅.釋詁》與《廣雅.釋詁》三,前者釋曰︰「執也。」後者釋曰︰「持也。」
由執持之意引申用作主持、管轄之意,見班簋「秉緐蜀巢」一語。另外,秉字亦有用為族氏名,見秉觚。
甲金文有兩種字形,第一種從「」(象手形)從「」(圓點形),「」亦是聲符(趙彤),象手裏拿着一物。後來把聲符「」改換為「」聲(沈培),「」是「」的初文,本義是拿取、手取。
後來在「」右邊的「」形上加「」聲,成為雙聲字(以「」、第一種字形為聲)。「」可作為「」、「」、「」、「」等字的聲符。
甲骨文辭殘,用義不詳。
金文讀為「」,表示多於、勝過,柞伯簋:「王遲(尸)赤金十反(鈑)。王曰:『小子、小臣,敬又(有)臤(賢)隻(獲)則取。』」意謂周王陳列赤金十鈑(作為奬品),王說:「小子、小臣,恭敬而又射中次數多的人可以取得這赤金十鈑。」「有賢獲」即「射中目標的次數比別人多」(陳劍)。「」的本義是多財,引申有多的意思,參見「」。
戰國竹簡表示賢能、賢良,《郭店楚簡.窮達以時》簡2:「又(有)丌(其)人,亡(無)丌(其)殜(世),唯(雖)臤(賢)弗行矣。」意謂有人才,而沒有適合的時代,雖然賢能都不能有所成就。《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1:「皆不受(授)丌(其)子而受(授)賢」,指上古帝王都不把天下傳授給自己的後代,而傳授給賢能之人。
《說文》:「臤,堅也。从又,臣聲。凡臤之屬皆从臤。讀若鏗鏘之鏗。古文以為賢字。」按用為「」的「」,所從的「」可能也有表意作用,取其賢臣之意。
甲金文「」字表示用手抓住女人的長髮,反映搶婚的習俗。本義是妻子,引申為嫁予。
甲金文從「」從長髮女子(長髮以◎表示),表示用手抓住一個女人的長髮,上古掠奪女子作為妻子(陳煒湛),「」的字形反映搶婚的習俗。本義是妻子,用作動詞時,義為嫁給。一說象女子用手束髮,可為人妻(李孝定)。後來「」(手形)與頭髮合寫在一起。《說文》:「妻,婦與夫齊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職也。𡜈,古文妻从𡭙、女。𡭙,古文貴字。」
甲金文表示妻子,《合集》938:「㞢(侑)于示壬妻匕(妣)庚」,意謂對示壬的妻子妣庚進行侑祭。叔皮父簋:「其妻子用亯(享)考(孝)于弔(叔)皮父」,表示他的妻子和兒女宴饗和孝敬叔皮父。金文又表示嫁,農卣:「吏(使)厥友妻農」,「」是人名,意謂使他的朋友把女兒嫁給農(劉心源、楊樹達)。《論語.公冶長》:「以其子妻之」,邢昺疏:「納女於人曰妻」。
戰國竹簡表示妻子,《郭店簡.六德》簡28:「為妻亦然」。《郭店簡.六德》簡29:「為昆弟絕妻,不為妻絕昆弟。」《九店楚簡》56號墓簡13:「利以取(娶)妻」。《上博竹書五.姑成家父》簡9:「與亓(其)妻與亓(其)母」。《清華簡二.繫年》簡5:「周幽王取(娶)妻于西申,生平王。」《清華簡二.繫年》簡23:「蔡哀侯取(娶)妻於陳」。又表示嫁女,《清華簡二.繫年》簡35:「惠公安(焉)以其子懷公爲執(質)于秦,秦穆公以亓(其)子妻之。」又通假為「」,《郭店簡.老子甲》簡18:「道亙(恒)亡(無)名,僕(樸)唯(雖)妻(細),天地弗敢臣」,意謂道永遠是無名的,「」(亦指「」)雖然小,天下卻沒有可以役使它的(劉釗)。
甲金文從二「」從「」,「」亦聲,象一手交付舟予另一手之形。「」本來既表示授予,也表示接受。後來又增加「」旁,分化出「」表示授予義,而「」則表示接受義。
甲金文從二「」從「」,「」亦聲,象一手交付舟予另一手之形。「」本來既表示授予,也表示接受。後來又增加「」旁,分化出「」表示授予義,而「」則表示接受義。參見「」。《說文》:「受,相付也。从𠬪,舟省聲。」後來兩手中間的「」形訛為「」形,故《說文》以為「」從「」省。
甲金文表示授予義的例子如《合集》9649:「鼎(貞):今歲受年。」「」表示禾穀收成,「受年」即祈求神祇授予禾穀豐收。又如免簋:「王受(授)乍(作)冊尹者(書)。」
甲金文表示接受義的例子如《合集》6223:「王伐𢀛方,我受又(祐)。」「我受祐」即我方受到保祐。又如頌鼎:「頌拜𩒨首,受令,冊佩㠯(以)出。」
戰國竹簡「」同樣既表示授予義,如《郭店簡.唐虞之道》簡20:「廛(禪)也者,上直(德)受(授)𠭃(賢)之胃(謂)也。」又表示接受義,如《清華壹.祭公》簡10:「皇天改大邦[殷土](殷)之命,隹(惟)周文王受之。」
」又通「」,如《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42:「受(紂)不述亓(其)先王之道。」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尚書》『紂』字,《古文尚書》作『受』。」《尚書.西伯戡黎》:「祖伊恐,奔告于受。」孔傳:「受,紂也。」
文獻中的「」又引申表示遭到、遭受。如《詩.邶風.柏舟》:「覯閔既多,受侮不少。」《戰國策.秦策》:「受欺於張儀,王必惋之。」
」也表示容納。《玉篇.𠬪部》:「受,容納也。」如《周易.咸》:「君子以虛受人。」唐代杜甫〈南鄰〉:「秋水纔深四五尺,野航恰受兩三人。」
」表示從師學習。如《史記.孔子世家》:「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漢書.宣帝紀》:「受《詩》於東海澓中翁,高材好學。」
甲、金文從耳從又,象手持耳形,本義為持取。
甲、金文從耳從又,象手持耳形,本義為持取。古時戰爭捕獲俘聝,割耳計數、記功,引伸為一切取獲之義。《說文》:「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禮》:『獲者取左耳』,司馬法曰:『載獻聝。聝者耳也。』」參「」字。
卜辭有取得之義,如「取牛」、「取馬」;又從拿取引伸為嫁娶,乃「」之初文,如「乎取[酉大]女子」。參見「」。《詩經.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金文表示拿取、收取、選取等,如晉姜鼎:「取厥吉金」;又用為地名、人名。
甲骨文從「」從「」,後分化為「」、「」、「」、「使」,以「」表示職事。
甲骨文從「」從「」,後分化為「」、「」、「」、「使」。金文多以「」的豎劃上端不分杈字形為「」,分杈字形為「」、「」。(參《金文形義通解》、《金文常用字典》、《新金文編》、陳英傑)參見「」、「」。
金文「」表示職事。如麥鼎:「用從井(邢)侯征事。」克鼎:「敬[夕丮](夙)夜用事,勿灋(廢)朕令。」又表示事件,如琱生簋:「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也表示官名。如小盂鼎:「三事大夫入服酉(酒)。」又表示使令,如小臣守簋:「王事(使)小臣守事于夷,賓馬兩、金十鈞。」第一個「」即「使」,使令之意;第二個事即事奉,意謂王命令小臣守到東方夷地事奉。
」、「」、「」、「使」分化後,以「」表示職事。《說文》:「事,職也。」例子如《尚書.立政》:「任人、準夫、牧,作三事。」王引之《經義述聞.尚書上》:「三事,三職也。為任人、準夫、牧夫之職,故曰作三事。」《國語.魯語上》「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韋昭注:「事,職事也。」
」表示事情、事件。如《論語.為政》:「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89壹:「五月:東井,百事兇(凶)。」又特指君主、諸侯的重要事情,包括祭祀、盟會、兵革等。《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如《儀禮.聘禮》:「久無事,則聘焉。」鄭玄注:「事謂盟會之屬。」意謂長時間沒有盟會之事,就派使者聘問。又如《春秋穀梁傳.隱公十一年》:「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范甯注:「事謂巡守、崩葬、兵革之事。」
」引申表示事故、變故。如《韓非子.五蠹》:「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新書.過秦下》:「天下多事,吏不能紀,百姓困窮而主不收䘏。」
」表示從事、實行。如《論語.顏回》:「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戰國策.秦策五》:「今子聽吾計事,求歸,可以有秦國。」
」表示任用。如《墨子.尚賢上》:「是在王公大人為政於國家者,不能以尚賢事能為政也。」《韓非子.亡徵》:「境內之傑不事,而求封外之士。」
」表示事奉。如《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長,賤而不肯事貴,不肖而不肯事賢,是人之三不祥也。」《上博竹書一.緇衣》簡4:「臣事君,言丌(其)所不能,不[言𠃌一](詒)丌(其)所能,則君不[炏衣](勞)。」
」還表示典故。如南朝梁鍾嶸《詩品.總論》:「至乎吟詠情性,亦何貴於用事。」《顏氏家訓.文章》:「自古宏才博學,用事誤者有矣。」
𢻻
甲金文從「」從「」,象以手開門之形,是「」的初文。
甲金文從「」從「」,象以手開門之形,是「」的初文。《正字通》:「𢻻,與啟同。」《六書故》:「𢻻,開戶也。」參見「」。
𢻻」有開義,故引伸為天晴,甲骨文讀作「」,表示雨過天晴。又是軍事用語,古代往往稱前軍為啟,《詩.六月》:「元戎十乘,以先啟行。」《論語.雍也》:「孟之反不伐,奔而殿。」《集解》引馬融注:「前曰啟,後曰殿。」又用作地名。金文用作人名。
此外,此字與從「」從「」或「」的「」字初文有別,參見「」。
甲金文象手牽着大象,古人役使大象來幹活,本義是做事、作為。
甲金文從「」從「」,象一隻手牽着一頭大象,古人役使大象,以從事勞力工作,本義是做事,引申為「有所作為」的「」。古書記載,商朝時,人們馴服大象,以協助勞役。《呂氏春秋.古樂》:「商人服象,為虐于東夷,周公遂以師逐之,至于江南,乃為《三象》,以嘉其德。」「」表示役使大象幹活,故有從事、使用、制作、行為等義,後來「」字又用作虛詞。
戰國楚文字或省去大象的身體,剩下「」形和大象的頭部和長鼻。
甲骨文表示做事,《合集》15189:「王為巳(祀),若。」意謂商王舉行祭祀,順利。又用作人名。
金文表示製作,歸父敦:「魯子中(仲)之子歸父為其善(膳)敦」,「」是古代食器,用以盛黍、稷、稻、粱等;「」讀作「」,表示飲食;銘文說歸父製造盛載食物的敦。又表示作為,中山王方壺:「為人臣而𢓉(反)臣其宔(主),不祥莫大焉。」意謂作為臣子,反以君主為臣,是莫大的不祥。又通假為「」,用作姓氏,參見敶子匜。
戰國竹簡表示做,《上博竹書三.彭祖》簡3:「敢昏(問)為人」,意謂詢問做人的道理。又表示治理,《上博竹書五.季庚子問於孔子》簡14-15:「古之為邦者必以此」,「為邦」即治理國家。又表示成為,《清華簡二.繫年》簡31:「晉獻公之婢(嬖)妾曰驪姬,欲其子奚齊之為君也。」意謂晉獻公的愛妾驪姬,希望她的兒子成為國君。《清華簡二.繫年》簡78:「取(娶)以為妻。」《清華簡二.繫年》簡101:「晉與吳會(合)為一,以伐楚。」又表示作為,《上博竹書六.天子建州甲》簡3:「不媺(美)為媺(美)」,即以不美為美。又表示「」,《清華簡一.耆夜》簡1-2:「縪(畢)公高為客,卲公保睪(奭)為夾(介),周公弔(叔)旦為宔(主)。」簡文說畢公高是客,召公奭是協助賓客行禮的儐相,周公叔旦是主。
《說文》:「為,母猴也。其為禽好爪,爪,母猴象也,下腹為母猴形。王育曰:爪,象形也。𦥮(𢏽),古文為象兩母猴相對形。」許慎根據訛變了的字形立說,其釋形不正確。
甲骨文從「」從「」從「」從數點(以◎表示),數點象水滴,會用帚和水刷洗牛之意(唐蘭、裘錫圭)。
甲骨文從「」從「」從「」從數點(以◎表示),數點象水滴,會用帚和水刷洗牛之意(唐蘭、裘錫圭)。一說象手持帚驅趕、毆打牛之形(徐中舒)。
甲骨文表示侵伐。「土方侵我田十人」。金文從「」從「」從「」,為小篆所本。金文用作人名,鐘伯侵鼎:「大(太)帀(師)鐘白(伯)侵」。
《說文》:「漸進也。从人又持帚,若埽之進。又,手也。」段玉裁注:「《穀梁傳》曰:『苞人民,毆牛馬曰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