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學思錄 http://www.arts.cuhk.edu.hk/~kwaipiu 霍布斯的契約主義倫理觀 崇德 霍布斯的倫理思想是一套契約主義(conventionalism)的主張:道德的法則是 人為約定的。雖然如此,他的倫理學的起點,卻基於人的自然的本性──人的個 人的自然欲望。所以,在這個意義下,他的學說亦可稱為自然主義(naturalism) 或利己主義(egoism)。 依霍布斯,人的一切行為,最終可以化約為運動,而後者可分為兩類:1. 不隨意的運動(involuntary movement)──指不需涉及思想的運動,如心跳、呼吸 等。2.隨意的運動(involuntary movement)──指需要涉及人的思想的活動,如走 路、說話等。倫理學所關心的顯然是後者。就隨意的運動來說,依霍氏,其最終 根源於一細微的運動,即努力(endeavour)。努力分兩種,一種是愛欲(appetite)─ ─趨向於事物的傾向;一種是憎厭(aversion)──避開事物的傾向;一旦涉及對 象,前者便是愛(love),後者便是恨(hate)。至於既非愛,亦非恨的態度,霍氏稱 為輕視(contempt)。 霍布斯以為,愛欲、憎厭與輕視是一切價值的最終根源,分別對應善(good)、 惡(bad)及無價值(vile)。由於價值源於個人的自然欲望,因此,它們都沒有普遍 性。因為,自然欲望是相對的,對於同一種對象,有的人喜愛,有的人討厭;另 外,對於同一個人來說,在不同的時候和地方也可以對同一對象有不同愛憎之 感。因此,價值也沒有普遍性。 然而,這只是就沒有國家組統成立前的情況來說才如此,一旦國家組統建立 起來後,情況便不一樣。國家組織建立前的狀態,霍氏稱為自然狀態(natural condition)。在這種狀態之下,每個人都因為以個人利益為行動目標,而自然資 源卻有限,不能同時滿足所有人的欲望,因此,人們便經常為個人利益發生衝突 和鬥爭。於是,人便在互相競爭下去追求欲望的滿足;而所謂互相競爭指互相奴 役、放逐,甚至殺戮。這時候,人的生命完全得不到保障,一切文化也無從建立。 這種狀態,霍氏稱為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人根本沒有道德可言。 然而,依霍布斯,人不同於動物,因為人有理性。因此,人可以通過理性對 其個人利益作出更妥善的安排,從而能將利益最大化(maximize)。因此,為了脫 離自然狀態,使人的欲望得到滿足,國家組織便被建立起。國家組織是使人們和 諧相處,從而使人的生命、財產得到保障的最佳工具。隨著國家組織的建立,道 德規條亦隨之而建立,善惡由原先的無普遍標準而變成有普遍標準。因為一旦訂 立法律,人為了將每個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必須遵守法律和道德規條。 這種由人的理性所設計出來的、為脫離自然狀態而提出的條款,霍氏稱為自 然法(natural law)。它是國家組織的基礎,也是道德的基礎。自然法主要有三條; 其大意如下: 1. 如果不能獲致和平,人就可以設法從戰爭中獲取一切可能的利益。 2. 當每個人都願意時,人必須放棄為所欲為的權力(霍氏稱為自然權利)。但 如果別人不如此時,則我們可以行使我們這種權利。 3. 我們必須遵守契約(convenant),否則,人的自然權利仍然保留,我們就仍然在 戰爭狀態中。這種契約與一般合同(contract)不同,後者是同時的,但前者卻不是。 譬如說,我現在放棄殺你,當將來遇到你有機會可以殺我時,你便必須放棄此做 法。 以上是主要的自然法,它們可被視作道德原則。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自然 法,如不要以德報怨、必須寬恕悔過的人的過失、必須為警惕未來而非報復而作 出懲罰等。它們可被視為派生的道德規條。 霍氏以為,上述自然法(主要是前三個)一旦建立起來後,法律及道德規則 便有了普遍性,這時候,對於每個人才有約束能力。 霍氏的契約主義學說,有以下幾個優點:1.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因為道德與 法律對一般人來說,有減少衝突、使人和諧相處的作用。2.對於許多人來說,道 德的動力很大。因為如果我們作道德行為最終會增加每個人的個人利益,那麼, 我們會更願意去作道德實踐。3.這種學說和許多人的道德動機相符,因為一般人 平日不敢太欺負人,除了怕法律制裁外,也是因為怕別人報復,或怕將來得不到 他人的幫忙。所以,即使為了自己,也要稍為公平、誠實待人。 然而,霍布斯的學說也有其不足之處。 首先,道德標準最終欠缺普遍性。固然,如霍氏所說,在國家組織建立前道 德的基礎既然在於個人利益,而個人利益是相對的,因此,無普遍性、客觀性。 但即使在國家組織建立之後,道德也談不上有普遍性。因為,這時候道德標準基 於契約,但無論是明文的還是默契於心中的,契約總是經由人的協議而達成。當 人們為協調大家的個人的利益的想法因時間、空間而改變後,契約的內容也會改 變,因而也就沒有了普遍性。 其次,霍氏的學說對於某些人及某些情況下,並沒有約束能力。因為,在這 個社會裡,有一些喜歡暗裡作奸犯科的人,他們一方面有大家遵守契約的好處, 而另一方面卻又沒有受契約限制的壞處,因為他們暗中破壞契約而不易被發現, 即使被發現,也往往不會令社會契約陷於崩潰,因此,為何要道德對他們來說可 謂全無意義。另外,我們可設想一些況中,即便普通人破壞契約亦對整個社會的 制度毫無影響。譬如說,一個人在郊野遭意外而垂死,一個途人經過,前者告訴 了後者一個藏寶地點,著他與前者的家人發掘寶藏後共分財富。那途人雖答應 了,但前者死了,而當時又無任何別的人在場,因此,即便他獨吞寶藏也不會絲 毫破壞社會法律制度。這時候,霍布斯的道德學說對人們可說毫無約束能力。 Copyright (c) Lau Kwai Piu.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