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綜合基本課程」的一些思考*

(原以英文寫成)

何秀煌

1. 基本假定
1.1 具有崇基風格的教育乃是一種以基督精神為基礎的關心人性發展的教育。註1
1.2 崇基學院以「完人教育」為其辦學目標。
1.3 完人教育包括:
1.31 建立各種專門知識。
1.32 對於專門知識的文化意義或人文價值加以反省。
1.33 培養品味。
1.34 促進道德情操。
1.35 探討人類靈性的能力。例如,人性與神性溝通交合的可能性。
1.4 「一般」模式的大學教育,只包括 (1.31)。註2
1.5 (1.32)-(1.35)必須以良好心志,周詳計劃,謹慎行事。註2

2. 定義
2.1 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註3)df 崇基學院的教育目標,即完人教育。
2.2 綜合基本課程=df 為推行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而設的一系列教育及教學措施。
2.3 綜合基本課程科目=df 輔助常規書院(或大學)科目或集合各門專科知識的專設科目,用以達成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

3. 一些推測
3.1 綜合基本課程要取得成功,主要依賴教育工作者(教職員)的努力,這不是受教者(學生)所能自己做到的。因此:如果教職員缺乏熱忱,學生難以學有所成。(當我們對學生有所要求,我們得先要求自己。)
3.2 教員務須積極參與。任教綜合基本課程科目只算是其中一種支持綜合基本課程的方法。(現行的綜合基本課程(非指科目)的失敗主要在於各個綜合基本課程科目各自為政,欠缺一個整體目標。)
3.3 每個崇基學院的教員在道德上(若非在合約上)皆有義務參與綜合基本課程。因此,我們都應該為實現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而努力。(或者我們該說:每位教員也同時承擔著合約上的義務去做這件事。參見註 3。)
3.4 因此,在綜合基本課程中,教職員以至學生皆同樣地擔當著重要的角色。

4. 一個綜合基本課程的樣本大綱
4.1 有關教職員事宜:
4.11 為新同事提供簡介。
4.12 由綜合基本課程委員會贊助舉辦學術會議。
4.13 為教職員提供公開講座。例如,由一個學系的教員主講對象為其他學系成員的講座。(我們應該為自己進行教育與再教育。)
4.14 舉辦學院對談會、辯論等等。
4.2 有關學生事宜:
4.21 學生跟據其畢業年份分組(稱為「級社」)。
4.22 為每個級社設計一個為期四年的綜合基本課程計劃。(每年的計劃無需完全重複。這使設計留有更大彈性之餘,也方便進行實驗。)
4.23 設立次委員會以計劃及監察每年的綜合基本課程計劃。部分教職員將獲邀請參與是項工作。次委員會負責監督某個級社的學生在其綜合基本課程中的表現,自其加入崇基直至畢業方止(可能仍未終止!)。
4.24 每年的綜合基本課程自該年度收生後正式展開。
4.241 每個學生自獲錄取之日,即獲知會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即崇基學院的教育目標)。
4.242 讓學生在迎新日討論該目標。
4.243 書院生活該設計成有利於達成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例如:
4.243a 與學生會或其他學生組織聯手籌辦活動。
4.243b 在宿舍舉辦活動。
4.243c 週會該在課程內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
4.243d 鼓勵甚至安排學生與教職員作個別接觸。
4.243e 系會舉辦一些公開活動讓其他學系的同學參加。
4.244 新生於首年必須修讀兩個指定科目:IBS101與IBS102。
4.245 為二年級與三年級學生提供選修科目。例如:
a) 各學系提供的通識教育課程。
b) 供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修讀的綜合基本課程科目:IBS201, IBS202,...IBS301, IBS302,...。
c) 輔助課程。例如:級社閱讀計劃:
i) 選擇一本讀物讓某級社學生研讀。
ii) 舉辦導讀演講。
iii) 提供導修協助。
iv) 舉行測驗及考試。
v) 學生進行口頭報告。
vi) 組識討論會或辯論。
註:各教職員(至少負責該級社的次委員會成員)該與學生同讀該書。
4.246 四年級學生修讀兩個綜合基本課程科目:IBS401與IBS402(專題研討)。
4.247 對某年度之級社計劃進行檢討。例如:
a) 綜合基本課程委員會會議。
b) 舉辦學術會議(供教職員和研究生參加)。
4.248 畢業典禮。所邀演講者對於綜合基本課程之施行不無重要!
4.249 長期跟進綜合基本課程的成效。(與崇基校友會合作。)


註腳
註腳1:基督精神不一定只包含宗教意義。信仰基督的教育工作者憑著一己之使命感、責任感和緊逼感行事。
註腳2:僅當崇基學院向著(1.3)的方向發展,她才堪稱為香港、為中文大學作出獨特貢獻。這也就是大學不能取代書院的理由。
註腳3:我們不打算採用「綜合基本課程」的字面意義。由(1.2)至(2.1)推論出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等值於崇基學院的教育目標。我們也由此推論出綜合基本課程的目標並不只是某些人士或委員會的目標,它更是整個書院上下的首要關懷。



*附註:本文件之英文版本發表於1975年4月15日召開之崇基學院「綜合基本課程委員會」之次委員會會議上。該會由作者擔任召集人。參加者另有沈宣仁教授(當時「綜合基本課程委員會」主席)、胡仲揚牧師(當時校牧,亦為「綜合基本課程委員會」委員)等人。


(英文本寫於1975年4月)
伍美蓮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