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君 雅



一 • 前 言
  歷 史 解 釋 ( historical explanation) , 是 批 判 的 歷 史 哲 學 ( critical philosophy of history) 中 最 富 爭 論 性 的 問 題 之 一 , 尤 其 是 邏 輯 實 證 論 ( logical positivism) ( 本 文 有 時 為 方 便 故 , 只 簡 稱 為 「 實 證 論 」 ) 的 理 論 , 自 從 現 代 學 者 朱 雷 ( W Dray) 寫 成 《 歷 史 的 規 律 與 解 釋 》 ( Laws and explanations in History) 一 書 加 以 批 判 之 後 , 在 學 術 界 內 引 起 許 多 次 激 烈 的 辯 論 。 本 文 的 目 的 , 便 是 闡 明 這 一 派 的 解 釋 理 論 的 主 要 論 旨 ( theses) , 並 且 仔 細 檢 討 其 理 論 的 得 失 。
  此 派 理 論 的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 是 波 柏 ( K R Popper) 與 韓 普 ( C G Hempel) , 所 以 , 一 般 學 者 都 稱 這 套 理 論 為 「 波 柏 ─ 韓 普 理 論 」 ( Popper- Hempel Theory) 。 因 為 兩 人 的 理 論 分 歧 不 大 , 而 且 韓 普 的 講 法 比 較 完 整 和 細 緻 , 所 以 , 本 文 只 以 韓 普 的 理 論 為 討 論 中 心 。 至 於 對 此 派 理 論 的 釐 清 與 評 論 , 除 了 參 考 朱 雷 及 唐 納 根 ( A Donagan) 等 著 名 批 評 家 的 說 法 外 , 當 中 亦 有 一 些 個 人 的 看 法 , 有 別 於 時 人 所 說 。
二 •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1. 基 本 論 旨 : 一 切 解 釋 必 須 以 一 般 法 則 為 基 礎
  邏 輯 實 證 論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的 基 本 論 旨 , 就 是 將 歷 史 解 釋 等 同 於 科 學 解 釋 , 因 為 實 證 論 者 以 為 歷 史 與 科 學 這 兩 個 學 科 的 主 題 ( subject- matter) 大 抵 相 同 , 並 且 都 以 一 般 法 則 ( general laws) 或 即 「 普 遍 法 則 」 ( universal laws) 為 基 礎 。
  依 韓 普 , 一 般 人 將 歷 史 解 釋 看 成 是 描 述 過 去 的 特 殊 事 件 , 而 將 自 然 科 學 ( physical science) 的 解 釋 看 成 是 尋 找 事 件 的 一 般 法 則 , 這 種 區 分 是 不 必 要 的 。 理 由 是 : 兩 門 學 科 的 解 釋 其 實 都 以 一 般 法 則 或 即 普 遍 法 則 為 基 礎 。
  這 裡 , 所 謂 「 一 般 法 則 」 或 即 「 普 遍 法 則 」 , 其 實 是 指 「 自 然 事 件 的 因 果 法 則 」 ( the causual laws of natural events) 。 而 韓 普 與 其 他 實 證 論 者 都 認 為 , 這 種 法 則 不 但 適 用 於 一 切 同 類 的 事 件 , 而 且 適 用 於 個 別 的 事 件 , 所 以 , 他 將 它 界 說 為 「 能 夠 由 適 當 之 經 驗 發 現 證 實 或 否 證 之 全 稱 條 件 形 式 的 陳 述 ( a statement of universal conditional form) 」 。 不 過 , 韓 普 以 為 叫 它 做 「 全 稱 假 設 」 ( universal hypothesis) 更 恰 當 , 因 為 「 法 則 」 一 般 而 言 表 示 一 已 被 重 要 證 據 確 證 了 ( confirmed by the relevant evidence) 的 陳 述 , 但 它 對 於 說 明 科 學 解 釋 的 目 的 並 不 重 要 。 他 這 樣 界 定 「 全 稱 假 設 」 :
  「 一 全 稱 假 設 , 可 以 用 來 肯 定 下 列 形 式 的 規 律 : 每 當 C類 事 件 之 一 發 生 於 某 一 特 定 時 空 , 則 E類 事 件 之 一 將 發 生 於 某 一 特 定 時 空 , 後 者 的 發 生 與 前 一 特 定 時 空 間 有 一 特 定 的 關 連 。 ( C與 E分 別 暗 示 「 因 」 與 「 果 」 兩 者 通 常 ﹝ 雖 非 永 遠 ﹞ 應 用 於 賴 上 述 法 則 以 關 連 之 事 件 。 ) 」 ( 1)
  對 於 上 述 邏 輯 實 證 論 者 以 為 歷 史 解 釋 與 科 學 解 釋 相 同 , 都 以 「 一 般 法 則 」 為 基 礎 這 種 主 張 , 當 代 學 者 朱 雷 稱 為 「 覆 蓋 法 則 的 論 旨 」 ( the covering law thesis) , 其 後 不 少 學 者 都 沿 用 他 這 種 叫 法 , 所 以 , 筆 者 在 本 文 也 順 從 這 種 叫 法 。
2. 解 釋 的 邏 輯 結 構 與 兩 個 附 屬 的 論 旨
  依 韓 普 , 科 學 解 釋 ( 依 上 所 言 , 也 就 是 歷 史 解 釋 , 我 們 亦 可 簡 稱 它 為 " 解 釋 " ) 的 邏 輯 結 構 ( logical structure) 大 抵 如 下 :
( 1) 解 釋 項 ( explanan)
( i) 決 定 條 件 ( determining conditions) ─ ─ 對 某 些 特 定 事 件 的 陳 述 , 其 形 式 為 C1, C2, . . . . Cn。
( ii) 普 遍 法 則 ( universal laws) ─ ─ 意 義 如 上 文 所 說 , 其 形 式 為 L1, L2, . . . Ln。
( 2) 被 解 釋 項 ( explanandum) ─ ─ 對 被 解 釋 的 事 件 的 陳 述 , 其 形 式 為 E。
  韓 氏 對 於 上 述 這 個 解 釋 的 邏 輯 結 構 , 再 加 上 兩 項 規 定 :
a. 解 釋 項 ( 包 括 決 定 條 件 及 自 然 法 則 ) 必 須 為 經 驗 證 據 所 確 證 ( confirmed by empirical evidence) 。
b. 解 釋 項 必 須 邏 輯 地 演 繹 出 ( logically deduced) 被 解 釋 項 。
  個 人 以 為 , 韓 氏 這 兩 項 規 定 , 其 實 可 視 作 邏 輯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的 覆 蓋 法 則 論 旨 的 兩 個 附 屬 的 論 旨 , 我 依 次 稱 它 們 為 " 經 驗 論 旨 " ( empirical thesis) 及 「 演 繹 論 旨 」 ( deductive thesis) ( 後 一 稱 法 我 沿 用 當 代 學 者 唐 納 根 的 名 稱 ) 。
  我 上 面 對 實 證 論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論 旨 的 看 法 , 跟 以 往 的 學 者 大 異 其 趣 , 故 有 需 要 作 出 說 明 。 首 先 , 我 覺 得 朱 雷 單 提 「 覆 蓋 法 則 論 旨 」 , 其 說 過 於 簡 單 。 其 次 , 唐 納 根 多 講 一 個 「 演 繹 論 旨 」 , 其 說 稍 為 詳 細 , 但 仍 不 夠 完 整 及 準 確 。 我 說 其 不 夠 完 整 , 是 因 為 他 遺 漏 了 我 所 謂 的 「 經 驗 論 旨 」 ; 說 其 不 夠 準 確 , 是 因 為 他 把 「 演 繹 論 旨 」 與 「 覆 蓋 法 則 論 旨 」 並 列 起 來 , 而 其 實 前 者 是 隸 屬 於 後 者 的 。
  總 括 而 言 ,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的 基 本 論 旨 是 「 覆 蓋 法 則 論 旨 」 , 它 表 示 一 切 解 釋 ( 包 括 歷 史 解 釋 ) 都 必 須 以 自 然 事 件 的 因 果 法 則 為 基 礎 。 這 個 論 旨 又 有 兩 個 附 屬 的 論 旨 幫 助 我 們 了 解 它 的 性 質 ─ ─ 「 經 驗 論 旨 」 和 「 演 繹 論 旨 」 , 它 們 表 示 一 切 解 釋 都 必 須 以 對 解 釋 項 的 經 驗 觀 察 及 對 解 釋 項 與 被 解 釋 項 間 作 出 的 邏 輯 推 理 為 基 礎 。
  明 白 了 此 派 解 釋 理 論 之 基 本 論 旨 與 二 附 屬 論 旨 , 我 們 也 就 很 容 易 明 白 此 派 對 解 釋 與 偽 解 釋 ( pseudo- explanation) 之 分 辨 。 韓 普 這 樣 說 :
「 這 類 說 明 ( 案 : 指 「 偽 解 釋 」 ) 是 基 於 比 喻 而 非 法 則 ( 案 : 指 「 一 般 法 則 」 ) ; 它 們 所 載 的 只 是 圖 像 的 情 感 的 魅 力 而 非 事 實 關 連 的 洞 見 ( 案 : 「 事 實 關 連 的 洞 見 」 insight into factual connection可 理 解 為 上 文 筆 者 所 說 的 「 經 驗 觀 察 」 ) ; 它 們 的 模 稜 的 類 比 與 直 覺 的 『 似 是 而 非 』 代 替 根 據 可 驗 證 之 陳 述 所 作 的 推 演 ( 案 : 此 即 上 文 我 所 說 的 「 邏 輯 推 理 」 ) , 因 而 它 們 不 能 認 為 是 科 學 的 解 釋 。 」 ( 2)
  韓 普 上 面 對 偽 解 釋 的 說 明 , 其 實 也 可 視 作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論 旨 的 簡 單 的 、 反 面 的 表 示 , 雖 然 這 裡 他 沒 有 清 楚 區 分 出 我 們 所 說 的 基 本 論 旨 與 附 屬 論 旨 , 但 依 其 理 論 之 脈 胳 , 我 們 卻 可 以 如 此 看 。
三 • 實 證 論 解 釋 論 的 主 要 補 充 和 修 正
1. 演 繹 模 式 的 補 充 ─ ─ 歸 納 模 式
  到 目 前 為 止 , 我 們 所 說 的 實 證 論 的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可 以 說 是 一 種 演 繹 模 式 ( deductive model) 的 理 論 , 因 為 它 所 運 用 的 科 學 方 法 唯 是 邏 輯 的 演 繹 推 理 ( logical deduction) 。
  不 過 , 正 如 韓 普 所 指 出 , 這 種 模 式 的 理 論 有 其 明 顯 不 足 之 處 , 因 為 不 能 說 明 所 有 科 學 的 和 歷 史 的 解 釋 。 韓 普 說 :
  「 誠 然 , 把 史 著 中 的 某 些 解 釋 看 做 基 於 蓋 然 假 設 而 非 普 遍 『 決 定 性 』 法 則 ( 一 全 稱 條 件 形 式 的 法 則 ) 的 解 釋 , 看 來 是 可 能 說 得 過 去 的 。 這 一 主 張 且 亦 擴 及 其 他 若 干 經 驗 科 學 領 域 中 的 解 釋 。 . . . . ( 案 : 這 裡 筆 者 略 去 韓 氏 之 舉 例 。 ) 」 ( 3)
  接 著 , 他 又 說 :
  「 史 著 中 提 供 的 許 多 解 釋 看 來 皆 可 作 這 種 分 析 : 如 果 完 全 明 白 的 表 達 , 它 得 陳 明 某 些 先 在 條 件 和 某 些 蓋 然 假 設 , 以 致 能 就 這 些 先 在 條 件 和 蓋 然 假 設 推 出 , 被 解 釋 之 事 件 的 發 生 是 高 度 的 蓋 然 。 」 ( 4)
  因 此 , 韓 普 在 上 述 演 繹 模 式 的 基 礎 之 上 , 補 充 了 另 一 種 模 式 ─ ─ 歸 納 模 式 。 前 者 又 稱 為 「 演 繹 ─ ─ 規 律 模 式 」 ( Deductive- nomological model) , 後 者 又 稱 為 " 歸 納 ─ ─ 統 計 模 式 " ( Inductive- statistical model) 。 依 筆 者 看 , 從 論 旨 的 角 度 而 言 , 兩 種 模 式 的 分 別 如 下 :
( 1) 基 本 論 旨 ( 覆 蓋 法 則 論 旨 ) 方 面 ─ ─ 演 繹 模 式 所 應 用 的 是 具 必 然 性 的 法 則 ( laws with necessity) , 而 歸 納 模 式 的 則 是 具 蓋 然 性 的 法 則 ( laws with probability) 。
( 2) 附 屬 論 旨 方 面
a. 經 驗 論 旨 方 面 ─ ─ 演 繹 模 式 要 求 普 遍 法 則 在 一 切 情 況 之 下 都 能 被 經 驗 所 確 證 , 不 容 許 反 例 出 現 ; 而 歸 納 模 式 則 要 求 普 遍 法 則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能 被 經 驗 所 確 證 , 可 容 許 少 數 反 例 出 現 。
b. 演 繹 論 旨 方 面 ─ ─ 演 繹 模 式 中 , 解 釋 項 必 須 邏 輯 地 蘊 涵 ( logically entail) 被 解 釋 項 , 即 後 者 由 前 者 經 演 繹 推 理 ( deduction) 而 得 出 ; 而 歸 納 模 式 中 , 解 釋 項 只 需 與 被 解 釋 項 邏 輯 地 一 致 ( logically consistent) , 但 後 者 必 須 由 前 者 經 歸 納 推 理 ( induction) 而 得 出 。
2. 解 釋 理 論 的 修 正 ─ ─ 解 釋 概 略
  根 據 韓 普 上 面 對 演 繹 模 式 補 充 之 說 法 , 我 們 便 可 推 論 說 , 一 切 解 釋 都 或 者 符 合 演 繹 模 式 , 或 者 符 合 歸 納 模 式 ; 如 果 有 一 種 解 釋 兩 者 都 不 符 合 的 話 , 那 麼 , 這 種 解 釋 只 是 偽 解 釋 , 即 根 本 就 不 是 解 釋 。 然 而 , 實 際 情 況 並 不 如 此 , 因 為 我 們 立 刻 發 覺 到 : 現 實 上 大 多 數 的 歷 史 解 釋 卻 並 非 完 全 符 合 這 兩 種 模 式 。 韓 普 也 發 覺 到 這 個 事 實 , 為 了 維 護 實 證 論 的 主 張 , 所 以 , 他 便 對 兩 種 解 釋 模 式 作 出 修 正 , 這 就 是 他 的 「 解 釋 概 略 」 ( explanation sketch) 的 主 張 。
  他 承 認 , 「 在 絕 大 多 數 例 子 中 , 歷 史 事 件 解 釋 性 分 析 的 提 供 的 並 不 是 上 述 嚴 格 意 義 言 ( 案 : 指 上 面 之 演 繹 及 歸 納 二 模 式 ) 的 一 種 解 釋 」 , 理 由 是 : 「 不 論 歷 史 中 的 解 釋 被 認 為 『 因 果 的 』 ( 案 : 意 即 「 必 然 的 」 ) 或 『 蓋 然 的 』 性 格 , 一 般 來 說 , 其 所 涉 及 的 先 在 條 件 , 特 別 是 全 稱 假 定 , 依 然 不 是 說 得 很 清 楚 , 並 且 不 能 作 不 含 混 的 補 充 」 。 ( 5)
  他 以 為 , 許 多 歷 史 學 家 沒 有 將 解 釋 項 , 特 別 是 普 遍 法 則 說 得 很 清 楚 , 主 要 原 因 有 二 :
( 1) 一 般 人 對 於 歷 史 上 所 引 用 的 心 理 學 或 社 會 學 等 全 稱 假 設 大 都 熟 識 , 所 以 史 家 往 往 略 而 不 論 。
( 2) 這 些 全 稱 假 設 往 往 很 難 準 確 地 組 織 、 整 理 出 來 。
  因 此 , 他 認 為 現 實 上 大 多 數 的 歷 史 解 釋 都 是 「 解 釋 概 略 」 。 他 對 解 釋 概 略 作 出 以 下 的 說 明 :
  「 這 種 草 案 ( 案 : 即 「 概 略 」 的 中 文 異 譯 , 指 解 釋 概 略 ) 由 或 多 或 少 含 混 之 法 則 及 被 認 為 相 干 之 先 在 條 件 組 成 , 它 需 要 『 填 充 』 才 能 成 為 完 滿 解 釋 。 欲 作 這 種 填 充 , 就 需 要 循 解 釋 草 案 的 暗 示 之 方 向 作 進 一 步 之 研 究 。 」 ( 6)
  照 韓 普 的 說 法 , 我 們 可 稱 這 種 解 釋 概 略 為 一 種 「 準 解 釋 」 , 即 現 實 上 它 雖 然 不 是 上 述 兩 種 模 式 意 義 之 下 的 解 釋 , 但 理 論 上 只 要 將 它 不 夠 清 楚 、 細 緻 的 地 方 作 出 補 充 , 它 便 成 為 真 正 的 解 釋 了 。 所 以 , 依 韓 普 , 這 種 解 釋 概 略 與 偽 解 釋 不 同 , 後 者 可 說 連 成 為 解 釋 的 資 格 也 沒 有 , 他 說 :
  「 在 非 經 驗 性 的 解 釋 或 解 釋 草 案 ( 案 : 兩 者 即 偽 解 釋 ) 上 ─ ─ 比 如 說 , 就 某 一 種 族 的 歷 史 使 命 或 某 一 歷 史 正 義 原 則 去 作 解 釋 , 無 經 驗 意 義 詞 彙 的 運 用 , 使 它 不 可 能 指 出 那 種 研 究 將 對 那 些 系 統 陳 述 有 意 義 , 並 可 能 導 致 證 據 證 實 或 削 弱 其 所 提 示 之 解 釋 , 甚 至 連 粗 略 地 指 出 其 研 究 類 型 都 不 可 能 。 " ( 7)
四 •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的 批 評
1. 對 解 釋 理 論 本 身 性 質 的 澄 清
  要 全 面 地 、 客 觀 地 評 論 實 證 論 上 述 的 理 論 , 我 們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解 釋 理 論 ( 包 括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 本 身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
  雖 然 , 要 解 釋 任 何 事 情 必 須 回 答 「 為 甚 麼 」 ( why) 的 問 題 , 但 是 , 解 釋 理 論 本 身 處 理 的 主 要 是 「 是 甚 麼 ( what) 」 的 問 題 , 而 非 「 為 甚 麼 ( why) 」 的 問 題 , 所 以 , 提 出 解 釋 理 論 的 人 的 主 要 工 作 , 是 指 出 「 甚 麼 是 真 正 的 解 釋 」 , 而 並 不 是 「 為 甚 麼 要 作 出 解 釋 」 。 所 以 , 它 研 究 的 主 要 是 有 關 「 解 釋 」 的 定 義 的 問 題 , 而 並 不 是 對 「 解 釋 」 的 論 證 的 問 題 。 關 於 定 義 , 我 們 只 有 「 準 確 與 否 」 的 問 題 , 而 沒 有 「 合 理 與 否 」 的 問 題 , 所 以 , 有 些 批 評 家 批 評 某 套 解 釋 理 論 沒 有 論 證 , 或 者 論 證 不 夠 充 分 等 , 其 實 是 混 淆 了 上 面 我 所 說 的 區 分 而 引 致 的 , 他 們 對 解 釋 論 證 的 批 評 是 不 相 應 的 。
  譬 如 說 , 唐 納 根 就 曾 批 評 實 證 論 對 於 其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的 論 旨 沒 有 提 出 充 分 的 證 明 , 這 種 說 法 其 實 有 欠 公 允 。 如 果 在 上 段 我 所 作 的 分 析 不 差 , 那 麼 , 實 證 論 對 其 論 旨 其 實 是 不 用 提 出 證 明 的 。 因 為 , 此 派 的 論 旨 其 實 就 是 對 「 解 釋 」 作 出 此 派 所 理 解 的 定 義 , 只 要 這 個 定 義 意 思 清 楚 , 而 且 能 準 確 表 示 其 所 指 涉 事 物 的 性 質 便 可 以 , 實 在 毋 須 對 此 定 義 作 任 何 論 證 。 而 事 實 上 , 提 出 此 派 解 釋 理 論 的 主 將 韓 普 與 波 柏 , 亦 沒 有 對 實 證 論 的 論 旨 作 出 論 證 。
  唐 氏 似 乎 不 明 白 這 層 意 思 , 所 以 , 他 不 單 批 評 實 證 論 論 旨 無 充 分 論 證 , 而 且 自 己 對 演 繹 論 旨 及 覆 蓋 法 則 二 論 旨 ( 案 : 他 沒 有 意 識 到 筆 者 所 言 的 第 三 個 論 旨 , 即 我 所 謂 的 「 經 驗 論 旨 」 ) 作 出 論 證 。 但 觀 乎 其 所 謂 「 論 證 」 , 其 實 只 是 對 這 兩 個 論 旨 的 意 義 進 一 步 引 申 和 發 揮 。 筆 者 承 認 , 他 的 說 法 對 了 解 兩 個 論 旨 的 意 義 有 一 定 的 幫 助 , 但 對 評 價 實 證 論 的 觀 點 卻 無 大 貢 獻 , 甚 至 會 令 人 對 解 釋 理 論 本 身 的 性 質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 ( 8)
2.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的 缺 點
  誠 然 , 解 釋 理 論 無 關 論 證 , 所 以 無 合 理 與 否 的 問 題 ; 然 而 , 它 卻 與 下 定 義 有 關 , 所 以 有 準 確 與 否 的 問 題 , 因 此 , 從 這 個 角 度 我 們 仍 可 斷 定 一 個 定 義 的 優 劣 、 高 下 。 下 面 , 我 將 會 指 出 實 證 論 解 釋 理 論 的 主 要 缺 點 , 不 過 , 在 此 之 前 , 我 想 先 澄 清 對 實 證 論 觀 點 的 一 個 流 行 的 、 不 恰 當 的 批 評 : 歷 史 學 家 只 關 心 個 別 的 、 唯 一 的 ( unigue) 事 件 , 與 科 學 家 重 在 研 究 一 般 的 同 類 的 事 件 不 同 , 所 以 前 者 不 需 要 像 後 者 利 用 到 一 般 的 法 則 或 規 律 對 事 件 作 出 解 釋 。
  這 種 常 見 的 觀 點 , 很 明 顯 地 有 以 下 的 困 難 :
  首 先 : 歸 根 究 底 , 科 學 的 研 究 對 象 亦 是 從 個 別 事 件 , 如 特 定 的 星 體 、 特 定 的 地 形 、 特 定 的 動 、 植 物 等 等 開 始 , 然 而 , 這 不 能 妨 礙 科 學 家 對 這 些 特 定 的 自 然 現 象 作 出 歸 類 , 然 後 形 成 一 般 概 念 , 一 般 命 題 , 甚 至 構 成 種 種 自 然 科 學 的 規 律 或 假 說 , 無 論 說 成 是 必 然 的 或 是 高 度 概 然 的 , 然 後 對 先 前 的 特 定 的 自 然 現 象 作 出 解 釋 。
  其 次 , 史 家 無 疑 在 作 歷 史 敘 述 時 往 往 只 關 注 分 別 的 、 唯 一 的 事 件 , 包 括 特 定 的 人 物 , 如 秦 始 皇 、 漢 武 帝 、 唐 太 宗 等 ; 特 定 的 團 體 , 如 太 平 天 國 、 義 和 團 、 中 華 民 國 等 ; 特 定 的 事 實 , 如 日 本 侵 華 、 文 化 大 革 命 、 六 四 民 運 等 。 然 而 , 大 多 數 歷 史 家 都 不 只 單 純 記 敘 歷 史 , 而 且 還 會 進 行 歷 史 解 釋 , 而 後 者 才 是 我 們 討 論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的 焦 點 。 在 進 行 歷 史 解 釋 時 , 多 數 史 家 都 會 將 個 別 的 事 件 加 以 歸 類 , 形 成 一 般 的 概 念 , 然 後 組 成 命 題 , 甚 至 綜 合 出 一 般 所 謂 的 「 歷 史 規 律 」 ( 這 裡 , 我 可 以 對 此 種 規 律 的 真 正 性 質 , 暫 時 存 而 不 論 , 因 為 這 與 我 要 反 駁 的 觀 點 並 無 重 要 的 相 關 性 ) 來 解 釋 該 事 項 為 何 發 生 。 譬 如 說 , 要 解 釋 秦 朝 為 甚 麼 迅 速 滅 亡 , 我 們 可 以 將 它 與 其 他 相 似 或 同 類 的 個 別 事 件 , 如 其 他 國 祚 短 暫 的 皇 朝 , 如 魏 晉 南 北 朝 的 皇 朝 、 元 朝 等 等 加 以 比 較 、 研 究 , 找 出 當 中 的 共 同 因 素 , 例 如 暴 政 苛 刻 、 末 代 君 主 昏 庸 無 道 、 盜 賊 四 起 、 再 加 上 自 然 的 災 害 肆 虐 等 等 , 這 就 是 秦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 又 譬 如 說 , 我 們 想 知 道 為 甚 麼 唐 太 宗 會 統 一 天 下 , 我 們 可 以 將 他 與 其 他 開 國 君 主 加 以 比 較 、 研 究 , 找 出 他 們 成 功 的 主 要 共 同 因 素 來 作 出 解 釋 。
  所 以 , 要 批 評 實 證 論 將 歷 史 解 釋 等 同 科 學 解 釋 的 理 論 的 不 足 之 處 , 問 題 不 在 於 強 調 因 為 歷 史 事 件 有 唯 一 性 , 所 以 不 能 應 用 任 何 普 遍 法 則 和 規 律 加 以 解 釋 , 所 以 歷 史 解 釋 與 科 學 解 釋 不 同 , 理 由 是 : 自 然 事 件 也 有 其 唯 一 性 , 但 它 卻 能 應 用 到 普 遍 法 則 和 規 律 。 根 本 的 問 題 是 : 是 不 是 自 然 事 件 與 歷 史 事 件 之 間 有 本 質 上 的 區 別 , 以 致 於 要 解 釋 後 者 , 不 能 應 用 到 解 釋 前 者 時 所 應 用 到 的 普 遍 法 則 ,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 那 麼 , 實 證 論 將 兩 種 解 釋 等 同 起 來 的 說 法 , 便 是 錯 誤 的 ; 或 者 換 句 說 話 說 , 實 證 論 對 「 歷 史 解 釋 」 一 詞 的 用 法 並 不 準 確 , 因 為 不 能 恰 當 地 表 示 出 它 所 指 涉 的 事 物 或 事 情 的 真 正 性 質 。
  我 以 為 , 唯 心 主 義 者 , 尤 其 是 柯 靈 活 ( R G Collingwood) 的 理 論 , 對 解 決 上 述 根 本 問 題 最 具 啟 發 性 。 依 柯 氏 之 說 法 , 自 然 事 件 與 歷 史 事 件 有 著 本 質 上 的 不 同 , 前 者 可 稱 為 「 單 純 的 事 件 」 或 即 「 事 件 的 外 部 」 , 意 即 沒 有 人 的 思 想 滲 透 其 中 的 事 件 ; 後 者 則 應 稱 為 「 行 動 」 或 即 「 一 個 事 件 的 外 部 和 內 部 的 統 一 體 」 , 意 即 有 人 的 思 想 滲 透 其 中 的 事 件 。 既 然 科 學 解 釋 以 自 然 事 件 為 對 象 , 而 歷 史 解 釋 則 以 行 動 為 對 象 , 兩 者 便 有 不 同 的 本 質 ,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 柯 氏 對 歷 史 解 釋 與 科 學 解 釋 這 種 分 歧 , 作 出 如 下 的 說 明 :
  「 在 這 樣 滲 透 到 事 件 內 部 並 探 測 出 它 們 表 達 的 思 想 時 , 歷 史 學 家 就 在 做 著 科 學 家 所 不 需 要 做 而 且 也 不 可 能 做 的 事 。 在 這 方 面 , 歷 史 學 家 的 任 務 就 比 科 學 家 的 任 務 更 為 複 雜 。 在 另 一 方 面 , 它 卻 又 更 簡 單 : 歷 史 學 家 不 需 要 也 不 可 能 ( 除 非 他 不 再 是 一 位 歷 史 學 家 ) 在 尋 找 事 件 的 原 因 和 規 律 方 面 與 科 學 家 競 賽 。 」 ( 9)
  正 如 朱 雷 所 說 , 柯 氏 這 種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 其 實 「 與 意 志 自 由 論 ( libertarianism) 的 真 理 相 一 致 」 。 根 據 這 種 理 論 , 人 的 意 志 是 自 由 的 , 意 即 依 它 而 作 出 的 行 動 不 受 自 然 事 件 的 因 果 法 則 所 決 定 。 歷 史 研 究 既 以 行 動 為 對 象 , 所 以 , 史 家 便 不 能 完 全 以 自 然 法 則 來 解 釋 歷 史 人 物 的 一 切 行 動 , 無 論 是 必 然 的 , 抑 或 是 蓋 然 的 法 則 ( 這 點 可 直 接 反 駁 實 證 論 的 基 本 論 旨 ─ ─ 覆 蓋 法 則 的 論 旨 ) ; 或 者 換 別 的 說 話 來 說 , 科 學 的 方 法 ─ ─ 無 論 經 驗 的 觀 察 抑 或 是 演 繹 和 歸 納 的 邏 輯 方 法 , 都 不 能 充 份 解 釋 歷 史 人 物 的 意 志 及 其 落 實 於 自 然 領 域 的 行 動 的 關 係 。 ( 這 點 可 分 別 反 駁 實 證 論 的 兩 個 引 申 論 旨 ─ ─ 經 驗 論 旨 與 演 繹 論 旨 ) 。 所 以 , 總 括 而 言 , 即 使 實 證 論 的 歷 史 解 釋 理 論 亦 有 部 份 的 真 理 ─ ─ 能 應 用 自 然 事 件 的 因 果 法 則 解 釋 有 關 人 的 外 部 的 事 件 , 但 卻 有 其 缺 點 ─ ─ 不 能 應 用 自 然 法 則 充 份 解 釋 歷 史 人 物 的 一 切 行 動 。
  注 釋
( 1) 見 韓 普 之 「 一 般 法 則 在 史 學 上 的 功 能 」 (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 一 文 , 此 文 先 載 於 《 哲 學 月 刊 》 ( Journal of Philosophy) xxxix( 1942) , 後 轉 載 於 加 德 納 ( P. Gardinar) 編 的 《 歷 史 理 論 》 ( Theories of History) 一 書 中 。 這 裡 之 中 文 翻 譯 探 用 了 許 冠 三 選 譯 之 《 歷 史 解 釋 》 一 書 , 此 書 一 九 六 三 年 由 香 港 震 旦 圖 書 公 司 印 行 。 這 段 文 字 見 該 書 p. 32。 以 後 凡 引 韓 普 此 文 之 文 字 , 均 以 此 書 頁 數 為 據 。
( 2) 同 上 p. 35。
( 3) 同 上 p. 39- 40。
( 4) 同 上 p. 40。
( 5) 二 語 見 同 上 注 p. 40。
( 6) 同 上 p. 40。
( 7) 同 上 p. 41。
( 8) 以 上 所 提 到 的 唐 納 根 的 說 法 , 見 其 " 波 柏 ─ ─ 韓 普 理 論 再 思 " ( The Popper- Hempel Reconsidered) 一 文 , 見 《 歷 史 與 理 論 》 ( History and Theory) 第 一 卷 首 篇 , 1964年 出 版 。
( 9) 見 柯 靈 活 《 歷 史 的 觀 念 》 ( The Idea of History) 一 書 , 這 裡 之 文 中 翻 譯 依 柯 兆 武 、 張 文 杰 之 譯 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一 九 八 六 年 出 版 , p.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