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金文部件分析
部件: 舂 (主部件) 共 1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金文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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舂 | 「臼」象舂搗穀物用的器皿,用石或木製成,中間凹下。古人把穀物置於臼中,兩手(廾)持棍棒或杵自上而下擊打,以去皮殼,或把穀米碎成粉末。《說文》:「舂,擣粟也。從廾持杵臨臼上。午,杵省也。古者雝父初作舂。」徐鍇《說文解字繫傳》作「舂,擣米也。」 甲骨文「凵」形或以「口」形代替,表示中間凹的器皿之意同。戰國文字或省去象雙手形的「廾」,參見《古陶文匯編》5.205。 甲骨文用為地名。金文用為人名。 簡帛文字用作本義,《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45背1:「舂臼」,指舂米用的臼。《馬王堆.五十二病方》第73行:「取杞本長尺,大如指,削,舂木臼中,煮以酒」,指拿一尺長的杞本,如手指般大,切開,在木臼裏舂搗,然後用酒煮。 又用作刑罰、刑徒名,《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32:「隸臣妾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繫日。」意謂隸臣妾在服城旦、舂這兩種勞役時逃亡,或已經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笞打五十,仍拘繫直至滿期。《漢書.惠帝本紀》:「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舂」是施於婦人的刑罰,古時對婦人不設在外的徭役,改罰以舂搗穀米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