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戈 (主部件) 共 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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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從「」從倒三角形(◎),倒三角形(◎)是「」的象形初文,「」即是「」,象下端很尖的木樁,以便植入泥土中,與「」字下部形體相同,在「」字中作為聲符。本義是木樁。
甲骨文從「」從倒三角形(◎),倒三角形(◎)是「」的象形初文,「」即是「」,象下端很尖的木樁,以便植入泥土中,與「」字下部形體相同,在「」字中作為聲符。本義是木樁。
甲骨文及金文又加從「」,在◎兩旁加點為飾筆。《爾雅•釋宮》:「樴謂之杙。」郭璞注:「橜也。」邵晉涵《爾雅正義》說:「古謂之橜,又謂之樴,又謂之杙。其狀不一,或衺而銳,或大而長,其用至廣。」(參陳劍)
甲骨文用作祭名,又表示牲畜毛色,過去又讀為「」或「」,認為「日有戠」表示日食,陳劍認為不應表示日食,應讀為「」,表示自然界的異常現象,又讀為「」,表示等待(裘錫圭)。金文讀為「」,表示知識,何尊:「爾有唯小子,亡(無)戠(識)。」又通作「」,「織衣」即「繒衣」,表示衣服,豆閉簋:「易(賜)女(汝)戠衣。」
《說文》:「戠,闕。从戈从音。」
甲金文從「」從「」,象以戈割耳。古時戰爭殺敵,割取敵人首級,以計數論功,為了攜帶方便,改為割取左耳,本義是割耳,引申為俘獲。
甲金文從「」從「」,象以戈割耳。古時戰爭殺敵,割取敵人首級,以計數論功,為了攜帶方便,改為割取左耳,本義是割耳,引申為俘獲。參見「」。金文訛變為從「」聲。《說文》:「軍戰斷耳也,《春秋傳》曰:『以為俘聝。』从耳,或聲。馘,聝或从首。」《字林》:「截耳則作耳傍,獻耳則作首傍。」「」指截耳,「」指獻首,兩者常通用,又是一字的異體,先秦經傳多作「」。《詩.皇矣》:「執訊連連,攸馘安安。」毛傳曰:「馘,獲也。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曰馘。」
甲骨、金文字形有爭議,甲骨有兩種字形,第一種從戈從耳,取義於以戈斷耳,與商代銘文相合(于省吾、姚孝遂)。第二種字形從戈從目從◎,象軍戰斷首繫於戈纓之上,古文字偏旁多以目代首,此形乃《說文》或體「」字所本(李孝定)。兩種字形卜辭皆用為人名或地名,未見有斷耳、斷首之義。
商代金文亦有從耳從戈之形,應為氏族徽號。西周以後,金文「」從戈從倒首之形,學者多以為從或從爪(孫詒讓),一說從戈從爪(吳大澂),一說與「」字相同(劉心源、丁佛言);張世超等認為從戈從倒首之形,後頭形漸省去,剩下倒垂之髮,「」字中的口是頭形的簡化,此說似較可取,可與《說文》或體「」互參。金文「」用作名詞,表示割取之首級或斷耳。如[冬戈]簋:「隻(獲)聝百」,虢季子白盤:「𧻚𧻚子白,獻聝于王。」小盂鼎:「隻(獲)聝四千八百□二聝」。
金文從「」從「」,「」聲,「」是武器,方稚松疑◎是「」牌的象形初文,本義應為攻擊、擊打。
金文從「」從「」,「」聲,「」是武器,方稚松疑◎是「」牌的象形初文,本義應為攻擊、擊打。
《說文》:「肇,擊也。从攴,肈省聲。」「」字或不從「」而從「」,象以戈擊戶之形(丁山、李孝定)。
金文舊多解釋為語氣詞,無義(楊樹達)。最新考釋認為表示勤敏之意,梁其鐘:「梁其肇帥井皇且(祖)考,秉明德。」蔡侯盤:「肇佐天子」。[录見]簋:「肇亯(享)」,享表示侍奉,全句表示勤敏侍奉君主(參陳英傑)。
後世「」表示開始,《廣韻》:「肇,始也。」
甲骨文從「」從「」,「」象眼睛,表示以戈刺盲俘虜、犯人的眼睛,使其成為奴僕,本義是奴隸、奴僕。
甲骨文從「」從「」,「」象豎目,表示以戈刺傷眼睛(楊樹達、李孝定)。古代戰爭中擒獲的俘虜,往往用戈刺盲他們眼睛,使其淪為奴僕。古書稱戰爭所獲的俘虜為「臧獲」,後泛指奴僕,成為僕人的賤稱。《方言》:「臧,奴婢賤稱也。荊、淮、海、岱、雜齊之間,罵奴曰臧。」
楊樹達認為戰敗者被獲為奴,不敢橫恣,故「」引申有善、好義。《說文》:「臧,善也。从臣,戕聲。𡒥,籒文。」段玉裁注:「凡物善者必隱於内也。」古時「」又用來表示收藏,段玉裁認為是因為凡美善的才德,必蘊藏在內。一說可能戰爭所得的財寶必須「善而藏之」,故「」亦是「」的本字,這一點從《管子》、《漢書》、《呂氏春秋》,乃至近世出土文獻如雲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字的用法皆可解藏而可得證。《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72背:「臧(藏)於草中」。
」字後來進一步發展,主要循著「藏匿」這一意義展開,其中,若轉注之以「」便產生收藏的「」(埋之草下),若注之以「」便得賊贓的「」(匿藏的不法財貨),若從藏累增之以「」便得臟腑的「」(藏之於體內)等,其孳乳浸多,可謂久遠。參見「」,參見「」,參見「」。
金文改為從「」,「」聲,戰國文字或上承此形。
甲骨文表示善、好,《合集》3963:「其隹(唯)甲,余臧。」意謂唯有甲日那天,我(商王自稱)會好起來。
金文疑表示成功,小盂鼎:「卜,有臧」,意謂占卜,得到有功的結果。
戰國文字以從「」聲從「」或「」之字來表示「」,《上博竹書三.周易》簡7:「初六:帀(師)出以聿(律),不(否)[爿言](臧),凶。」「」表示困厄,「」表示有功。全句意謂初六爻象是出師要有嚴明的紀律,如果紀律不明,則無論出師破敗或有功,都是凶(季旭昇)。
甲骨文從「」,「」聲,金文從「」,「」聲,本義是老鷹、鷂鷹。
甲骨文從「」,「」聲,金文從「」,「」聲,本義是老鷹、鷂鷹。「」是古代一種翅膀闊大並喜高飛盤旋滑翔的猛禽,與鴟、鷂等同屬。《說文》徐鉉所編訂的版本沒有收錄「」字,但《集韻》引用《說文》保留了此義項。《集韻》:「鳶,《說文》:『鷙鳥也,或从弋。』」王念孫認為「」字從「」聲,楷書寫作從「」,是因訛寫而減筆。此說十分正確,古文字「」、「」往往相混,王氏所見的古文字材料有限,能得此結論,可謂見解精闢。
」字的字形於多種青銅器中得以保存,唯都以單字出現,作為一個氏族的記號。十三經中「」字亦多見,如《詩.大雅.旱麓》即有「鳶飛戾天,魚躍于淵」句。《爾雅.釋鳥》則曰:「鳶烏醜,其飛也翔」。「」後世又指一些以紙糊製的「風鳶」。李石撰《續博物志》的解釋甚是有趣:「今之紙鳶,引絲而上,令小兒張口望視,以洩內熱。」
甲骨文讀作「」,表示射箭、弋射,《合集》5740:「乎(呼)多射鳶,獲。」「多射」是官名,意謂命令多射這種官員射箭,獲得獵物。
金文用作氏族徽號。戰國竹簡通假為「」,用作人名,《上博竹書五.競建内之》簡4:「𠇑(傅)鳶(說)」,「傅說」是商代高宗時的賢臣。
甲金文從「」從◎,◎象樹木枝條之形,字會以戈砍斷樹木頂端枝條之意,本義是翦除草木,引申成翦滅之義(陳劍)。
甲骨文「」用作消滅,《合集》6057反:「翦二邑」,即消滅兩個村邑。又《合集》7071:「翦望乘邑」,望乘是一位武將,全句指消滅望乘所擁有的封邑。
金文「」又可解作攻克,如史牆盤:「粵武王既翦殷」,即武王既消滅殷商。《詩.魯頌.閟宮》:「后稷之孫,實維大王。居岐之陽,實始翦商。」鄭玄箋:「翦,斷也。大王自豳徙居岐陽,四方之民咸歸往之,於時而有王迹,故云是始斷商。」
傳世古籍或用作本義,指翦除草木,如《詩.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指像蔽芾般的小甘棠,不要翦去,不要伐擊(孔穎達)。參見「巿」。「」字或寫作「」,《尚書.蔡仲之命》:「成王東伐淮夷,遂踐奄。」孔穎達正義:「鄭玄讀『踐』為『翦』,翦,滅也。」
甲金文字為「」的初文,戰國以後借用從「」,「」聲的形聲字來表示翦除之義。《說文》:「翦,羽生也。一曰𠂕羽。从羽,前聲。」桂馥義證:「𠂕,俗矢字。」
甲骨文從「」從「「」」,象以武器斫人之脛。本義疑為伐滅。
甲骨文從「」從「「」」,象以武器斫人之脛。「「」」一般認為是「」的繁體,下作人形,或作女形。甲骨文和早期金文的「」形都穿過人形的下半部分,可知「」本指斬人的下半身,與表示以戈斬首的「」有別。(唐蘭、謝明文)
後因「「」」的字形很容易與變形後的「」的初文相混,於是在「「」」形下部人形內添加一小斜筆或兩小斜筆作為區別符號。這些區別符號與表示人形軀幹的竪筆結合,使「「」」的下部變成類似「」形。「」和「」古音相近。「」和從「」諸字所從的「「」」下部變作類似「」形的這種變化最初可能只是形變,後來則可能兼有變形音化的因素。(陳斯鵬、謝明文)
甲骨文中用為人名,為殷舊臣。如《合集》17302:「鼎(貞):㞢于蔑。」「」指侑祭,卜辭貞問對蔑舉行侑祭。又表示微小。如《合集》24901:「戊午雨蔑。」
金文常以「蔑曆」連用(或作「蔑𤯍」),是銘文中習見的成語,表示在上者對在下者的勉勵。陳劍認為「」與「」義近,表示覆被;「」以「」為聲符,讀為「」。如尹姞鬲:「君蔑尹姞𤯍,易(賜)玉五品、馬三匹。」意謂君覆被尹姞以勉勵,賜給尹姞五品玉和三匹馬。
蔑的本義疑為伐滅。(朱駿聲、季旭昇)如《國語.周語》:「今將大泯其宗祊,而蔑殺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韋昭注:「蔑,猶滅也。」「宗祊」即宗廟。
」又表示微小。如戰國楚宋玉〈小言賦〉:「纖於毳末之微蔑,陋於茸毛之方生。」《法言.學行》:「視日月而知眾星之蔑也,仰聖人而知眾說之小也。」
」也表示輕侮。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吾聞宋君無道,蔑侮長老。」《史記.周本紀》:「殷之末孫季紂,殄廢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
」還表示無、不。如《左傳.僖公十年》:「臣出晉君,君納重耳,蔑不濟矣。」「蔑不濟」即無不濟,意謂沒有不成功。又如《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9:「天保丌𥃷(得)彔(祿)蔑畺(疆)矣。」「得祿蔑疆」即得福無邊之意。
甲骨文從「」從「」,會以戈搏虎之意。
甲骨文從「」從「」,會以戈搏虎之意。(裘錫圭)金文從「」從「」,或從「」從「」。「」象斧鉞一類兵器之形,與從「」意義相當。詛楚文從「」從「𢌵」,象兩手執戈搏虎。(郭沫若)「」是「暴虎」之「」的本字。
甲骨文用本義,如《合集》5516「其[戈虎](虣),隻(獲)」、「其[戈虎](虣),弗其隻(獲)」。卜問去搏虎能否有獲。又用作地名,如《合集》697「[戈虎](虣)侯」。金文「」可通「」,如𦦍盨:「勿使虣(暴)虐從獄。」「」在傳世文獻中亦通「」,表示暴虐。《說文新附》:「𧇭,虐也。」如《周禮.地官司徒.司市》:「以刑罰禁虣而去盜,以泉府同貨而斂賖。」
古書注解往往把「暴虎」解釋為空手搏虎。如《詩.鄭風.大叔于田》:「襢裼暴虎,獻于公所。」毛傳:「暴虎,空手以搏之。」《呂氏春秋.安死》「不敢暴虎」,高誘注:「無兵搏虎曰暴。」從古文字字形看,「暴虎」可以使用兵器。《爾雅.釋訓》:「暴虎,徒搏也。」很可能最初「徒搏」是指不乘田車徒步搏虎,漢代人錯誤理解為徒手搏虎。(裘錫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