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骨 (包括子部件) 共 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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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會以刀分解骨肉之意,本義是分割。
甲骨文從「」從「」的初文,會以刀分解骨肉之意(陳煒湛、季旭昇),本義是分解、分割。《說文》:「別,分解也。从冎从刀。」段玉裁注:「冎者,分解之皃。刀者,所以分解也。」古書中「」有用作以刀分割的本義,《淮南子.齊俗訓》:「宰庖之切割分別也。」由分解引申,有分別、離別之義。
甲骨文用作地名,《合集》17230正:「至于賓別」。戰國竹簡表示分別、區別,《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34:「計禾,別黃、白、青。」表示點算禾穀,區別黃、白、青三種穀子。又表示離別,《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16:「子小未可別」、「子小不可別」,意謂孩子年幼,不可分離。漢代簡帛也表示區別,《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18行:「貴賤有別」,《武威漢簡.服傳》簡46:「尊別於卑者」。
」(分解骨肉)除了是庖𢊍擅長的技巧外,醫術中也見運用,《三國演義》第75回記述華佗為關雲長刮骨療毒:「佗乃下刀,割開皮肉,直至於骨,骨上已青,佗用刀刮骨,悉悉有聲,帳上帳下見着,皆掩面失色。公飲酒食肉,談笑弈棋,全無痛苦之色。」
甲金文象骨架相支撐之形(于省吾),隸定作「」,是「」的初文。
戰國文字加從「」為意符。
甲骨文用作人名、地名。金文用作人名。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表示骨頭,《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75:「鬬折脊項骨」,表示打鬥折斷了頸脊骨。又通假為「」,表示過分,《上博竹書六.用曰》簡17:「歛之不骨(過),而廛(展)之亦不能違」,表示收歛不過分,開展也不能背離。歛和展都有限制,行動不自由(董珊)。漢帛書也用作本義,《馬王堆帛書.十問》第80行:「筋骨益強」。《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200行:「骨肉之親」。
《說文》:「骨,肉之覈也。从冎有肉。凡骨之屬皆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