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竹 (包括子部件) 共 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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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與金文「」字有兩形。甲骨文或象二竹枝相連而葉子下垂之形,與國畫畫竹法類同;或象二分立且上有葉子的竹枝。初義當為竹子。
甲骨與金文「」字有兩形。甲骨文或象二竹枝相連而葉子下垂之形,與國畫畫竹法類同;或象二分立且上有葉子的竹枝。初義當為竹子。
至於金文方面,早期族徽「」象二小枝相連,上有竹葉下垂之形。後期「」字形分開為兩根帶葉的枝條。
卜辭:「王用竹若」(《乙》6350),乃用竹之本義;又用作姓、人名、地名和國名。如孤竹是商代諸侯國之一,與甲骨文「竹侯」相合,位於燕山以北(甲骨文字詁林)。金文中多用為人名、氏族徽號,如父丁孤竹罍:「父丁孤竹」,騎傳侯馬節:「騎傳竹侯」。
按︰學者對於甲骨文中第一種字體的釋形未有共識,或認當釋作「」(如郭沫若、李孝定和姚孝遂等),或以為當釋作「」(如商承祚、朱芳圃、孫海波與徐中舒等)。兩種說法不能並存,前者為植物竹子之象形,後者所象乃人面兩頰上的長鬚,亦即髯。誰是誰非,仍然待考。
」會手持筆寫字之意,是「」之初文。
古文字「」從「」從「」,「」象筆管之形,因為毛筆的筆桿是用竹做成的,而且是空心的,全字表示手持筆寫字,是「」之初文(劉釗)。《說文》:「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
卜辭多借用為人名、地名。金文「」有書寫之意,銘文云:「肆敢聿于彝」,《周禮.秋官.司約》:「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周名煇)「」多為族徽文字、人名,又有通作「」,表示音律,如楚王𩑟鐘:「楚王𩑟自乍鈴鐘,其聿(律)其言(音)。」通作「」,意指縱恣,如郾侯庫簋:「[宀聿]樂母(毋)聿(肆)[戈者](諸)」;又表示列鐘之數,郘鐘:「大鐘八聿(肆)」,《左傳.襄公十一年》:「歌鐘二肆」,杜預注:「肆,列也,縣鐘十六為一肆」。參「」、「」。
」字從「」,「」亦聲,「」象手持筆,表示制定法律,「」象道路,表示頒行天下。本義是法紀、法令、法律。
」字的甲金篆文皆從「」從「」,「」亦標聲。「」象道路,「聿象」手持筆。許慎《說文》對「」的解釋是:「律,均布也,從彳,聿聲。」其中所謂「均布」,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曰:「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換言之,「均布」就是頒布於天下的意思。由於「」當「」於天下,故從「」,而律令頒布前,首先必須予以制定,所以要從「」(手持筆)。故全字表示制衣法律,頒行天下。《爾雅.釋詁》:「律,法也。」《屯南》119:「𠂤(師)叀律用」,「𠂤(師)」表示軍隊、師旅,「」是助詞,意謂軍隊當嚴守紀律。《易.師.初六》:「師出以律」,意同。而「法律」一詞,見於戰國竹簡,《睡虎地秦簡.語書》簡2:「法律未足,民多詐巧。」
由此觀之,古人雖然常常「」、「」並稱,但如就古文字的構形而言,「」(古寫作「」)傾向於「自然法」(natural law),而「」則偏向於「制定法」(positive law),其理清晰可見。參見「」。
甲金文從「」從「」,用來表示白晝的意思。
甲金文從「」從「」,用來表示白晝的意思,唯構形初義不詳。《說文》:「晝,日之出入,與夜為界。从畫省,从日。𦘘,籒文晝。」一說認為「」為「」的聲符,以「」為形符點明白晝之義(何琳儀、黃錫全)。「」與「」雖然聲母相近,但由於二字韻部相去甚遠,此說似難成立。一說以為「」象立木為表測度日影以定時辰,後引申為日中時分的專字(宋鎮豪);一則以為字會用手執筆畫「」之意,以示畫出日夜間的界限(谷衍奎)。其說可供參考。
甲骨文「」表示白天,《合集》22942:「今晝。」金文亦表示白天,㝬𣪕:「余亡(無)㝩晝夜」,指我日夜都沒有閑逸。
戰國竹簡「」亦指白天,《上博竹書四.曹沫之陳》簡10-11:「不晝寢」,指不在白天睡覺。
傳世文獻中「」多指白天,《廣雅.釋詁四》:「晝,明也。」《詩.豳風.七月》:「晝爾于茅,宵爾索綯。」鄭玄箋:「女(汝)當晝日往取茅歸,夜作絞索以待時用」,全句指你在白天拿取茅草,夜裏把絞繩打好。另,「」又用作地名,為春秋時齊國城邑,在今山東省淄博市西北。《孟子.公孫丑下》:「三宿而後出晝。」後又以地名為姓,《通志.氏族略三》:「晝氏,《風俗通》:『齊大夫食采晝邑,因氏焉。』」
甲骨文從「」從◎,或從「」從◎,◎象畫出的圖案,全字象執筆習畫形,為「」之初形。金文加從「」,「」象琱玉之形,全字會於玉上繪畫文采(朱芳圃)。
甲骨文從「」從◎,或從「」從◎,◎象畫出的圖案,全字象執筆習畫形,為「」之初形。金文加從「」,「」象琱玉之形,全字會於玉上繪畫文采(朱芳圃)。
金文「」或省為從「」從「」,或只省作從「」。戰國文字繼承從「」的寫法,「」、◎相連而相連之處寫成「」形,可能表示文采之意,參《古璽彙編》1343字形。另「」或訛為「」,參《上博竹書二.子羔》簡10字形。秦文字於「」下別加橫畫,小篆繼承這種寫法,《說文》:「畫,界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畫之。凡畫之屬皆从畫。𨽶,古文畫省。𠟷,亦古文畫。」許慎按小篆立說,並非「」字本義。參見「」。
甲骨文用作人名,《合集》3033:「子畫疾。」另,甲骨文用作地名,《合集》28319:「王其田于畫,擒大狐」,指王於畫地田獵,擒住大狐。「」為地名,即傳世文獻中齊之「畫邑」,《史記.田單列傳》:「燕之初入齊,聞畫邑人王蠋賢。」裴駰《集解》引劉熙曰:「齊西南近邑。」字亦作「」或「」或「」,張守節《正義》引《括地志》:「戟里城在臨淄西北三十里,春秋時棘邑,又云澅邑。」畫邑,因澅水而得名,《水經注》:「又有澅水注之,水出時水,東去臨淄城十八里,所謂澅中也。」(參饒宗頤、姚孝遂)
金文可訓為「」,指雕飾,王臣𣪕:「戈畫胾、厚必(柲)、彤沙(緌)」,無叀鼎作「戈琱胾、厚必(柲)、彤沙(緌)」,「戈琱胾」指有雕飾的戈,與戈的長柄、戈的紅緌同為賞賜之物。又指彩繪,小臣宅𣪕:「白(伯)易(賜)小臣宅畫盾」,全句指伯懋父賞賜小臣宅有繪飾的盾牌。《尚書.顧命》:「畫純」,指彩帛的鑲邊。孔安國傳:「彩色為畫。」
戰國竹簡讀為「」,指劃開,《上博竹書二.子羔》簡11,10:「懷厽(叄)年而畫(劃)於伓(背)而生」,指懷孕三年,劃開她的背部而生下兒子。
秦簡用作本義,指描繪。《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1-2:「凡治事,敢為固,謁(遏)私圖,畫局陳畁(棋)以為耤(藉)。」全句指凡管理政務,敢於做堅持己見的人,制止私謀,畫出棋盤、陳列棋子以為憑藉,意謂處理政事要取法於弈棋。
」於傳世文獻多指圖畫,《爾雅.釋言》:「畫,形也。」《周禮.考工記.畫繢》:「畫繢之事,雜五色。」又可指繪畫,《釋名.釋書契》:「畫,繪也。以五色繪物象也。」後又引申有計策、圖謀的意思,《玉篇.書部》:「畫,計也,策也。」《史記.淮陰侯列傳》:「韓信謝曰:『臣事項王,官不過郎中,位不過執戟,言不聽,畫不用,故倍楚而歸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