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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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金文「」是「」的初文,從「」從◎,「」象手臂之形,◎指示手臂。
甲金文「」是「」的初文,從「」從◎,「」象手臂之形,◎指示手臂。甲骨文用作本義,「疾厷」,即肱有疾。金文用作氏族徽號,又表示「」,師詢簋:「殳(股)厷(肱)先王」,股肱用作動詞,表示輔助(參陳劍)。
《說文》:「厷,臂上也。从又,从古文。厶,古文厷,象形。肱,厷或从肉。」
甲、金、篆文均表示手拿著石斧。古代男子負責生產,本義是父親之「」。
甲、金、篆文均象以手(又)持「」之形,所持疑為石斧。古代成年男子多持斧從事生產,所以以手持斧作為家長的象徵,本義是父親之「」。《說文》:「父,矩也。家長率教者。从又舉杖。」許慎以「」釋「」為聲訓。按《說文》以為「」字手所持之物象杖,有以手持杖教導之意;羅振玉則據金文以為象炬形;郭沬若以為象斧形,為「」的初文:何琳儀以為「」與「」為一字之分化,施動者為「」,小敲動作為「」。諸說各有道理,故以上並舉諸說,以作參考。
甲骨文「」指生父與父輩,《合集》2330:「告于三父」,指對三位父輩進行祰祭。《合集》6647正:「勿㞢(侑)于陽甲、父庚、父辛一牛。」「父庚」、「父辛」是商朝君王對父親或叔伯的稱呼,全句指不向陽甲、父辛、父丁以一頭牛進行侑祭。
金文「」亦指生父與父輩,能匋尊:「能匋用乍(作)文父日乙寶尊彝。」毛公鼎:「王曰:『父𢉩』」,「𢉩」為周王的長輩,所以周王稱之為父。傳世文獻仍保留此義項,《方言》:「𠋢、艾、長,老也。東齊魯衛之間凡尊老謂之𠋢,或謂之艾。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南楚謂之父,或謂之父老。」字又用作男子之美稱和地名。
戰國竹簡「」指父親,或與「」對舉成詞,如《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13:「孝羕(養)父母,以善其新(親)」;或與「」對舉成詞,如《上博竹書三.彭祖》簡5:「父子兄弟。」
傳世文獻中「」多用指父輩,《釋名.釋親屬》:「父,甫也,始生己也。」《毛詩.周南.葛覃》:「歸寧父母」,指回家向父母請安。亦有用作對男性長輩的通稱,《爾雅.釋親》:「父之考為王父,父之妣為王母;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為高祖王妣。」《戰國策.韓策二》:「臣之仇,韓相傀,傀又韓君之季父也。」
字形易與「」相混,參見「」。
」字甲骨、金文從又從◎,象手有指甲,◎象指爪尖利之形,本義是指爪。
」、「」金文同形。「」後假借為干支字,而本義廢。參「」。
卜辭、金文皆用作地支名,位居第二。如「癸丑貞,旬亡禍」,又如貉子卣:「隹正月丁丑」。另參「」。
《說文》:「紐也,十二月萬物動,用事。象手之形,時加丑亦舉手時也。」許慎干支之說解不可信。
𠬝
甲金文象以手執持跪坐之人,使之屈服,會降伏、制服之意,是「」的初文。
甲金文從「」從「」,「」象跪坐人形,「」象手形,象以手執持跪坐之人,使之屈服,會降伏、制服之意,是「」的初文。「𠬝」字手形在後,與「」字手形在前有別,參見「」。
甲骨文𠬝作為動詞,表示征服;作為名詞用,指被征服的國族的人,用為祭祀之犧牲,與羊、豕等牲畜的地位相等。又用作人名,金文㝬鐘:「南國𠬝子」,「𠬝子」疑是南國首領的名稱。張亞初則認為是被征服者,指非華夏族的種族奴隸。
《說文》:「𠬝,治也。从又从卪。卪,事之節也。」
甲金文從「」(象手形)從獸形(以◎表示),象手剝取獸皮之形(許慎、林義光),本義是剝皮、獸皮。
甲骨文「」在頂部,金文「」在底部。獸口之形後來訛變為「廿」,再訛變為「」(季旭昇),為《說文》古文所從。一說「」字從「」從「」省,象以手剝去獸革之形(王國維)。本義是剝皮、獸皮,《說文》:「皮,剥取獸革者謂之皮。从又,爲省聲。凡皮之屬皆从皮。𥬖(𤿤),古文皮。𠰎(𤿌),籒文皮。」徐鍇《說文解字繫傳》:「生曰皮,理之曰革,柔之曰韋。」
甲骨文辭殘,用義不明。金文用作賞賜物,表示獸皮,九年衛鼎:「羝皮二」,表示兩塊公羊皮。又通假為「」,指示代詞,指那個,中山王圓壺:「于皮(彼)新杢」,「新杢」是地名。又用作姓氏、人名。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7:「食其肉而入皮」,表示吃它的肉而上繳它的皮。
《睡虎地秦簡.效律》簡42:「皮革」,《左傳.隱公五年》:「皮革齒牙,骨角毛羽。」孔穎達疏:「有毛為皮,去毛為革。」
又通假作「」,《郭店竹簡.語叢四》:「皮(破)邦亡將」,表示國家破滅,將領死亡(陳偉)。
漢代竹簡、帛書通假為「」,指那個,《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第5行:「故去皮(彼)取此。」《銀雀山漢簡.孫子兵法.謀攻》:「故兵知皮(彼)知己」。
又通假為「」,《馬王堆.陰陽十一脈灸經甲本》第66行:「皮(被)髮」,表示披頭散髮。「」也有通假為「」,《馬王堆帛書.十問》簡20:「被(皮)革有光」。《馬王堆.合陰陽》簡128:「皮膚氣血」。
另參見「」。
」是《說文》「」的本字,是一種穀物,後加「」為義符。甲骨文從「」從數點(部件以◎表示),象粘手之秫米(季旭昇),一說象手撿拾顆粒(張世超)。小點漸演變成兩邊的長劃。參見「」。
甲骨文用義不明,疑為人名。金文表示穀米、稻粱,弭仲簠:「用盛朮、稻、穛、粱。」又用為人名。
睡虎地秦簡從「」從秫,與「」同,指穀物。
」、「」、「」、「使」本為一字分化。甲骨文從「」從「」,象手有所持。《說文》以為「」的本義是記事者。從古文字材料和傳世文獻來看,先秦時「」的性質應該很廣泛。
」、「」、「」、「使」本為一字分化。甲骨文從「」從「」,象手有所持。(《古文字譜系疏證》)所持之「」有不同說法。如吳其昌以為「」象手執旂(旗幟)之形,引伸為有執事之義。王國維以為「」象盛筴(簡冊)之器。馬敍倫以為「」象手執筆形,會記事之意。陳夢家認為「」象田獵之工具。徐中舒則以為「」象持上端有杈之捕獵器具以搏取野獸。
《說文》以為「」的本義是記事者。《說文》:「史,記事者也。」從古文字材料和傳世文獻來看,先秦時「」的性質應該很廣泛。(季旭昇)王國維〈釋史〉:「『史』之本義為持書之人,引申而為大官及庶官之稱,又引申為職事之稱。其後三者,各需專字,於是『史』、『吏』、『事』三字於小篆中截然有別:持書者謂之『史』,治人者謂之『吏』,職事謂之『事』。此蓋出於秦漢之際,而《詩》、《書》之文尚不甚區別。」可備一說。參見「」、「」和「使」。
甲骨文的「」可表示官名。如《合集》27125:「大乙史,王其鄉(饗)。」「大乙史」即專祭大乙的官。又表示族名或人名,如《合集》3226臼:「壬申史示屯。」又表示事情,如《合集》25:「令眾[午卩](御)史。」還表示使,如《合集》5544:「史人往于唐。」
金文主要用作官名。如內史龏鼎:「內史龏(恭)朕天君,其萬年用為考寶[阝尊]。」頌鼎:「王乎(呼)史虢生冊令(命)頌。」又用作族名,如史尊:「史。」此外,「」也用為「」,如[亻賸]匜:「自今余敢夒(擾)乃小大史(事)。」又用為「使」,如中甗:「余令女(汝)史(使)小大邦。」
傳世文獻「」多表示官名,主要擔任祭祀、卜筮、記事等職。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南史氏聞大史盡死,執簡以往。聞既書矣,乃還。」《周禮.春官.內史》:「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
」還表示歷史或史書。如《孟子.離婁下》:「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史記.太史公自序》:「自獲麟以來四百有餘歲,而諸侯相兼,史記放絕。」
」、「」、「」、「使」本為一字分化。甲骨文從「」從「」。于省吾以為「」和「」的分別在於「」的豎劃上端分作兩叉形。《說文》以為「」的本義是官員的通稱。
」、「」、「」、「使」本為一字分化。甲骨文從「」從「」。于省吾以為「」和「」的分別在於「」的豎劃上端分作兩叉形。季旭昇以為「」的字義來自「」的引申,後來為了讓字形有區別,於是分化出「」字。但甲骨文中「」、「」的用法未見明顯分別,亦未見用「」表示官吏的辭例。參見「」。
金文大多以不分杈字形為「」,分杈字形為「」(同「」)。(參《金文形義通解》、《金文常用字典》、《新金文編》、陳英傑)參見「」。《說文》根據小篆的字形以為「」字從「」從「」。《說文》:「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聲。」從早期字形看來,直至戰國文字的「」都不從「」。
《說文》以為「」的本義是官員的通稱。古書中的例子如《左傳.昭公元年》:「若子之群吏,處不辟污,出不逃難,其何患之有?」《國語.周語上》:「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韋昭注:「百吏,百官。」
」後多表示較低級的官員,如胥吏或差役。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28:「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意謂官長和吏可以用官有牛車領取自己每月的口糧和官有駕車牛馬的飼料。又如《史記.匈奴列傳》:「漢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萬人,稍蠶食,地接匈奴以北。」
」會手持筆寫字之意,是「」之初文。
古文字「」從「」從「」,「」象筆管之形,因為毛筆的筆桿是用竹做成的,而且是空心的,全字表示手持筆寫字,是「」之初文(劉釗)。《說文》:「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
卜辭多借用為人名、地名。金文「」有書寫之意,銘文云:「肆敢聿于彝」,《周禮.秋官.司約》:「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周名煇)「」多為族徽文字、人名,又有通作「」,表示音律,如楚王𩑟鐘:「楚王𩑟自乍鈴鐘,其聿(律)其言(音)。」通作「」,意指縱恣,如郾侯庫簋:「[宀聿]樂母(毋)聿(肆)[戈者](諸)」;又表示列鐘之數,郘鐘:「大鐘八聿(肆)」,《左傳.襄公十一年》:「歌鐘二肆」,杜預注:「肆,列也,縣鐘十六為一肆」。參「」、「」。
」是「」的初文,甲骨文「」從「」從「」,或從不從「」而從「」。「」、「」皆象手形,「」象小孩子。「」字象抓住一個孩子之形。本義是俘虜。
」是「」的初文,甲骨文「」從「」從「」,或從不從「」而從「」。「」、「」皆象手形,「」象小孩子。「」字象抓住一個孩子之形。古代戰勝者往往把敵方的成年男子殺死,只俘虜婦女和小孩(裘錫圭)。
《說文》:「俘,軍所獲也。從人,孚聲。」
卜辭、金文「」表示虜獲。金文又通「」,表示公布、陳述,敷告天下。師詢簋:「丕顯文武孚(敷)受天命」。亦是人名用字。後借為「信用」義的「」,如《周易•繫詞》:「勿失其孚」,或《詩經•大雅•下武》:「成王之孚」。「」、「」同有取義,又形近易混,參「」。
此外,古籍「」音近通作「」,《集韻.虞韻》:「孚,《說文》:『卵孚也。』古作附。」參見「」。
《說文》:「卵孚也。从爪从子,一曰信也。」許慎之說已失古義。另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