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井 (主部件) 共 2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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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 後期金文於井口中加一點,作「丼」,當為飾筆。徐中舒則認為一點是汲水之器。「丼」為小篆字形所本。 「井」的本義是水井,井下一般都有水,如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周易》中的「井」卦,便寫作「汬」(參鄭吉雄《周易答問》p.15)。後來,似井的事物也稱為「井」,如礦井、油井、天井。段玉裁指出古代八家共用一井,又於井口附近設置市集,故井後來引申表示鄉里、人口聚居地,如市井。《字彙.二部》:「井,市井。市,交易之處;井,共汲之所。古於汲水處為市,故稱為市井。」因為井欄交錯有序,故又引申出井井有條、井然有序等詞語。再引申之,可表示刑法、法度,故「井」又是「刑」、「型」的初文。 甲骨文借用為方國名,讀作「邢」,又用為人名。 金文通「邢」,是諸侯國名。又讀作「刑」,表示處罰,兮甲盤:「敢不用令(命),則即井(刑)」。又表示刑法、法則,毛公鼎:「先王乍(作)明井(刑)」。又表示效法,後世作「刑」或「型」,盂鼎:「令(命)女(汝)盂井(刑/型)乃嗣且(祖)南公」。 戰國竹簡下增「土」形,讀作「刑」、「型」,《上博楚竹書四.曹沫之陣》:「(重)賞泊(薄)坓(刑)」。 《說文》:「丼,八家一丼,象構韓形。•,𦉥之象也。古者伯益初作井。凡井之屬皆从井。」段玉裁注:「風俗通曰:古者二十畝爲一井,因爲市交易,故稱市井。皆謂八家𠔏一井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此古井田之制」。參見「邢」、「刑」、「型」。 | |||
汫 | 「阱」通作「汫」,《正字通.水部》:「汫,籀文阱從水。」參見「阱」。 卜辭義不明,如《合集》18770:「百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