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㠯 (主部件) 共 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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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的「」字會人以手提起一物,若省去人旁,便簡化為所提攜之物之形,隸定作「」。本義是持攜、提挈,後多用作虛詞。
甲骨文的「」字象人以手提攜一物之形(參見「」),亦可省去人旁,簡化為所提攜之物之形「」。「」的初義為持攜、提挈(張世超、季旭昇)。「」亦有隸定為「」,如「」本從「」,「」聲,楷書的「」形寫成「」。
金文「」表示用,沇兒鎛:「㠯匽㠯喜。」子璋鐘:「㠯匽㠯喜。」又表示率領,白懋父簋:「白懋父㠯殷八𠂤(師)征東夷」。又與方位詞連用,表示範圍、界限,杜虎符:「用兵五十人㠯上。」金文多用「」,楚簡亦同。
後世多用「」而不用「」。
甲骨文會人以手提起一物,本義是持攜、提挈,後多用作虛詞。
甲骨文從「」從「」,象人以手提攜一物之形,初義為持攜、提(張世超、季旭昇)。亦可省去人旁,簡化為所提攜之物之形「」。金文多用「」,牧簋「」旁增「」形,上承甲骨文,是今日楷書「」字字形的根據。
甲骨文表示率領,《合集》10:「王往以眾黍于囧。」即商王去率領群眾。又表示致送,如《合集》14454:「追弗其以牛。」
」是古書的常用字。「」可表示用、使用。《說文》:「㠯,用也。」《玉篇.人部》:「以,用也。」如《孟子.告子下》:「是故禹以四海為壑,今吾子以鄰國為壑。」《楚辭.九章.涉江》:「忠不必用兮,賢不必以。」王逸注:「以,亦用也。」
」表示率領、帶領。如《左傳.僖公四年》:「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國語.周語》:「(富辰)乃以其屬死之。」韋昭注:「帥其徒屬,以死狄師。」
」表示憑借、憑藉。如《韓非子.五蠹》:「富國以農,距敵恃卒。」《論衡.卜筮》:「天與人同道,欲知天,以人事。」
」表示認為、以為。如《左傳.昭公二十五年》:「果自言,公以告臧孫,臧孫以難。」《墨子.公輸》:「臣以三事王吏之攻宋也,為與此同類。」
」也表示原因、緣故。如《詩.邶風.旄丘》:「何其久也?必有以也。」 《列子.周穆王》:「華子既悟,迺大怒,黜妻罰子,操戈逐儒生。宋人執而問其以。」
」表示有。如《管子.治國》:「今也倉廩虛而民無積,農夫以䰞子者,上無術以均之也。」《戰國策.楚策四》:「今楚國雖小,絕長續短,猶以數千里,豈特百里哉?」
」可作介詞,引出憑借的工具、方法、手段等。如《周易.繫辭上》:「方以類聚,物以群分。」《韓非子.難一》:「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又可引出動作的時間、處所等。如《論衡.偶會》:「夫物以春生夏長,秋而熟老,適自枯死,陰氣適盛,與之會遇。」
」作連詞,表示並列關係。如《周易.鼎》:「得妾以其子,無咎。」 王引之《經傳釋詞》:「言得妾與其子也。」又可表示轉折。如《淮南子.氾論》:「堯無百戶之郭,舜無植錐之地,以有天下。」
」還可作副詞,表示程度深,如《孟子.滕文公下》:「三月無君則弔,不以急乎?」又表示範圍,相當於「」、「」。如《戰國策.齊策四》:「君家所寡有者,以義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