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舌 (包括子部件) 共 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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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象口中伸出舌頭,數點象唾沫、口涎狀,本義是舌頭。甲金文舌尖開叉,其實是取象於蛇的舌頭。因為蛇舌的形狀十分典型,容易辨認,所以古人以蛇舌為「」的象形。
甲骨文金文的「」字都取象於蛇舌,可能是因為蛇舌開叉,十分易認,且蛇舌最為靈敏,好比言辭的敏銳,如言辭犀利稱為「舌劍脣槍」;言辭動聽稱「舌燦蓮花」;花言巧語稱為「口甜舌滑」;言辭笨拙稱為「大舌頭」;恐懼或理屈時說不出話稱為「張口結舌」。
甲骨文「」字象人伸出舌頭啜飲酒瓶中的水。參見「」。卜辭用作本義,表示舌頭,又表示告訴,又用作祭名、人名。金文與甲骨文構形相同,多用作氏族徽號。睡虎地秦簡:「多舌」,即多言。參見「」。
」秦漢時期異體作「𠯑」、「𤯁」,《說文.舌部》:「舌,在口,所以言也、別味也。从干从口,干亦聲。凡舌之屬皆从舌。」《說文.口部》:「𠯑,塞口也。从口,氒省聲。𤯁,古文从甘。」
甲骨文從「」從◎,「」字是把「」字的中豎向上突出而產生的分化字(張玉金),象張口伸舌,本義是說話、告訴、舌辯。
甲骨文從「」從◎,「」字是把「」字的中豎向上突出而產生的分化字(張玉金),象張口伸舌,本義是說話、告訴、舌辯。一說「」字從「」從「」,會以牛祭神,並且祝告之意,引申為報告(張日昇)。可備一說。
甲骨文用作祭名,讀作「」,《說文》:「祰,祭名。」《合集》1166甲:「告于太甲、且(祖)乙」,表示對太甲、祖乙進行祰祭。甲金文又用作本義,表示報告。《屯南》997:「犬來告又(有)鹿,王往逐」,表示名叫犬的官員來稟報有鹿,商王前往追逐擒捉。五年琱生簋:「告曰」。何尊:「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則廷告于天。」表示武王戰勝商後,稟告上天。又表示告誡,中山王方壺:「卲(昭)告後嗣」。金文又表示控告,五祀衛鼎:「衛以邦君厲告于井(邢)白(伯)。」表示衛向邢伯控告邦君厲。
戰國竹簡亦用作本義,表示告訴,《郭店楚簡.緇衣》簡47:「我黽〈龜〉既厭,不我告猷。」表示卜問多了,用來占卜的龜靈都感到煩厭,不會告訴我應該怎麼做(季旭昇)。
甲金文從「」從「」,表示說話出於舌頭。
甲金文從「」從「」,在舌頭上加一橫。一說「」是指事符號,會「言語」出於舌之意(于省吾)。後期金文於「」、「」之上再加上一短橫作飾筆,形成後世的「」。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言語,如「貞言其㞢疾。」又用作祭名。
金文亦用作本義,表示說話,中山王鼎:「此易言而難行也」。又假為「」,表示宴饗,伯矩鼎:「用言(歆)王出內事人」。《左傳.僖公三十一年》:「不歆其祀」杜預注:「歆猶饗也。」又用作人名。
《郭店楚簡.緇衣》:「此言之玷」,《詩.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
《說文》:「直言曰言,論難曰語。从口䇂聲。凡言之屬皆从言。」
另參見「」、「」、「」、「」、「」。
甲骨文從「」從「」,小篆從「」從「」。疑為黥刑的「」的初文(詹鄞鑫)。
甲骨文從「」從「」,何琳儀懷疑是「」的省文。于省吾則認為從「」從「」,象人頭上戴辛之形,並認為「」為頭飾,詹鄞鑫認為「」是黥刑的「」字初文,姑備一說。小篆從「」從「」,「」、「」乃一字分化。
甲骨文用作祭名,金文用作氏族徽號。
後世表示樂曲終止,引申為終止,《說文》:「竟,樂曲盡為竟。从音从人。」段玉裁注:「曲之所止也。引伸之,凡事之所止,土地之所止,皆曰竟。《毛傳》曰:『疆,竟也。』俗別製境字,非。」
甲金文皆從「」,「」聲,本義為喜悅。
甲金文皆從「」,「」聲,本義為喜悅。《說文》:「訢,喜也。从言、斤聲。」段玉裁注:「按此與欠部欣音義皆同。《萬石君傳》:『僮僕訢訢如也。』晉灼引許愼曰:『訢,古欣字。』葢灼所據《說文》訢在欠部欣下,云『古文欣,從言』。 」可見「」本義同欣喜之「」。
卜辭用作動詞,意謂使神祖喜樂,見於《屯南》656:「訢祖辛」。
金文用如本義,見於蔡𥎦盤;又用作果毅貌,見於[妾子]𧊒壺。
印璽文字用作人名,如《漢印文字徵》:「王訢之印」、「閔訢私印」。
古書用其本義,如《漢書.王吉傳》:「習治國之道,訢訢焉發憤忘食。」顏師古注:「訢,古欣字」;又通作「」,表示和氣交感,如《禮記.樂記》:「天地訢和,陰陽相得。」鄭玄注:「訢,讀為熹。熹猶蒸也。」。
簡帛文字「」通作「」,如《上博竹書五.競建內之》簡7:「訢(祈)者(諸)鬼神」(參季旭昇);亦通作「」,如《馬王堆帛書.繆和》第49下:「訢(欣)焉而欲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