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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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骨文從「」從乂形,「」象地面凹陷,乂形可能象崩塌的沙、石、泥、草。本義是地面的陷阱,引申為災禍、禍殃、不吉利。
甲骨文從「」從乂形,「」是「」的象形初文,表示地面下陷,乂形疑象掉下來的沙、石、泥、草等。本義是地面的坑洞、陷阱,引申為災禍、不吉利。《說文》:「凶,惡也。象地穿交陷其中也。凡凶之屬皆从凶。」段玉裁注:「凶者,吉之反。」
甲骨文表示不吉利,《合集》5691:「貞:凶」。
戰國竹簡表示不吉利、災禍,《上博竹書五.三德》簡14:「是奉(逢)凶」,意謂遇上禍殃。《上博竹書三.周易》簡38:「又(有)凶」。《上博竹書五.三德》簡4:「必禺(遇)凶央(殃)」《上博竹書五.三德》簡9:「乃無凶災」。
漢印也表示災禍,《漢印文字徵》7.13:「除凶去央(殃)」。
」表示各種災禍,多與自然或宗教有關,如「凶年」、「凶歲」指五穀不收的災荒之年;「凶饉」指饑饉;「凶祥」指不吉之兆;「凶命」指惡運;「凶地」指不吉之地;「凶日」指不吉之日等。後來指人的暴行,是「」的引申義。
」是「」的同源分化字,它分擔了「」字的人事部分。「」不用於災禍、年成、壽命、徵兆之類,只用於形容兇惡的人或個性,以及兇惡的事;如「凶狠狠」、「兇首」、「兇器」等。「」、「」分化之後,由於人們表示兇惡義時,仍常常用「」,使「」、「」在兇惡義上重疊,故簡化字將二字歸併為「」(王鳳陽)。
甲金文從「」從「」,甲骨文「」或作「」。「」象腳趾,「」是「」的初文,「」、「」皆象洞穴。古人穴居,「」象足自山洞中步出,本義是外出。
甲金文從「」從「」,甲骨文「」或作「」。「」象腳趾,「」是「」的初文,「」、「」皆象洞穴。古人穴居,「」象足自山洞中步出,本義是外出。
古人有居於山洞,因此以脚趾向背山洞,表達進入和離開的意思。「」字之「」向外,象離家外出。而「」字「」向內,象進入之形。參見「」。
甲骨文用作本義,《合集》5063:「王出」,指商王出行。《合集》33006:「出日」,即日出。《書.堯典》:「出日」。《合集》7205:「勿出兵」。又用作貞人名。
金文也用作本義,表示外出,啟卣:「王出獸(狩)南山」,表示王出去南山狩獵。又表示支出、繳納,兮甲盤:「淮尸(夷)舊我帛畮人,母(毋)敢不出其帛」,表示淮夷是我的臣屬,不敢不進貢布帛。又表示發出、發佈,永盂:「公迺出氒(厥)命」,表示公於是發出他的命令。
金文「出內(納)」又作「出入」,即傳達王或諸侯的命令,大克鼎:「出內(納)王令」、「出內(納)朕令」,表示傳達我的命令。《書.舜典》:「夙夜出納朕命。」
《說文》:「出,進也。象艸木益滋上出達也。凡出之屬皆从出。」
甲金文從「」(象雙手)從「」(象跪坐人形)從「」(坑坎),象人身陷土坑之中,有人在上面以雙手救援之形。「」是「」、「」的初文。本義是拯救,後引申為幫助、輔弼。
古文字「」、「」形近,區別在於甲骨文「」字從「」,雙手在上拯救坑中之人,取義於拯救。而「」不從「」,雙手在下面舉起人形,取義於承擔、承托。戰國文字「」的腿部和「」訛變為「」形。由拯救引申,「」可表示幫助、輔弼,《呂氏春秋.介立》:「為之丞輔。」此義可用作官名,「丞相」即「宰相」。
金文用作人名,小篆又用作官名。如秦詔板及商鞅量加刻皆作:「皇帝盡幷兼天下諸侯……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
」是「」、「」等字的聲旁。表示冬祭的「」字,金文有假借「」(中山王圓壺)、「」(十年陳侯午敦)字來表示,故從「」聲的「」可與「」、「」通用。
《說文》:「丞,翊也。从𠬞从卪从山,山高奉承之意。」段玉裁注:「翊當作翼,俗書以翊爲翼,翼猶輔也。」
初文作「」,表示地上凹陷之處。小篆從「」,「」聲。
初文作「」,表示地上凹陷之處。甲骨文有從「」從「」的字形,象埋牲於坎之形,最初大概可以表示「坎牛」兩個詞,後來成為「」用於坎牲義(埋牲於坎以祭鬼神)的異體字。又有從「」從「」者,表示被坎的對象是犬。(參裘錫圭)例子如《合集》21260:「□丑卜,尞三牢,[凵牛](坎)二牢。」
小篆從「」,「」聲。《說文》:「坎,陷也。从土,欠聲。」古書中表示地上凹陷之處的例子如《禮記.喪大記》:「小臣爪足,浴餘水棄于坎。」《漢書.李廣蘇建傳》:「鑿地為坎,置熅火,覆武其上,蹈其背以出血。」
」引申表示墓穴。如《禮記.檀弓下》:「其坎深不至於泉,其斂以時服。」又指祭祀用的坑穴。如《禮記.祭義》:「祭日於壇,祭月於坎,以別幽明,以制上下。」
」表示挖掘。如《左傳.昭公六年》:「柳聞之,乃坎、用牲、埋書。」《新唐書.梁師都傳》:「自為梁國,僭皇帝位,祭天於城南,坎地瘞玉得印,以為瑞,建元永隆。」
」可作象聲詞。如《詩.魏風.伐檀》:「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兮。」毛傳:「坎坎,伐檀聲。」《詩.小雅.伐木》:「坎坎鼓我,蹲蹲舞我。」
」是《周易》八卦之一。《周易.說卦》:「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又《周易.序卦》:「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後來還表示條狀突起物。如《齊民要術.種槐柳楸梓梧柞》:「至春凍釋,於山陂河坎之旁,刈取箕柳,三寸截之,漫散即勞。」《明史.河渠志二》:「而其所鑿邳州上下,悉黃河故道,濬尺許,其下皆沙,挑掘成河,經宿沙落,河坎復平,如此者數四。」
甲金文從「」從「西」,甲骨文或於「西」外邊加從小點(◎),或不從「西」而從「」,「」象鹽粒,疑「」為器皿的省形,全字象貯鹽於器中之形(參高鴻縉、王國維)。後借用為副詞,相當於「」。
甲金文從「」從「西」,甲骨文或於「西」外邊加從小點(◎),或不從「西」而從「」,「」象鹽粒,疑「」為器皿的省形,全字象貯鹽於器中之形(參高鴻縉、王國維)。與「」、「」構形本義相近。參見「」、「」。
甲金文用為副詞,相當於「於是」,表示因果或相承關係,與「」同。五祀衛鼎:「吏(使)厲誓,迺令(命)參有𤔲。」金文又用作語氣助詞,曾伯陭壺:「隹(唯)曾白(伯)陭迺用吉金鐈鋚,用自乍(作)醴壺。」《爾雅.釋詁》:「迺,乃也。」邢昺疏:「乃,語辭也。迺、乃音義同。」
」小篆作「𠧟」,《說文》:「𠧟,驚聲也。从乃省,西聲。籀文𠧟不省。或曰𠧟,往也。讀若仍。𠨅,古文𠧟。」段玉裁注:「《詩》、《書》、《史》、《漢》發語多用此字作迺,而流俗多改爲乃。」
甲骨文從「」(象雙手)從棍棒(金文改從「」,「」是「」的象形)從「」(金文改「」為「」,其實「」是「」的初形,古人掘地為「」,參見「」),會雙手持杵在臼中舂搗之意。本義是舂搗。
甲骨文從「」(象雙手)從棍棒(金文改從「」,「」是「」的象形)從「」(金文改「」為「」,其實「」是「」的初形,古人掘地為「」,參見「」),會雙手持杵在臼中舂搗之意。本義是舂搗。
」象舂搗穀物用的器皿,用石或木製成,中間凹下。古人把穀物置於臼中,兩手(廾)持棍棒或杵自上而下擊打,以去皮殼,或把穀米碎成粉末。《說文》:「舂,擣粟也。從廾持杵臨臼上。午,杵省也。古者雝父初作舂。」徐鍇《說文解字繫傳》作「舂,擣米也。」
甲骨文「」形或以「」形代替,表示中間凹的器皿之意同。戰國文字或省去象雙手形的「」,參見《古陶文匯編》5.205。
甲骨文用為地名。金文用為人名。
簡帛文字用作本義,《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45背1:「舂臼」,指舂米用的臼。《馬王堆.五十二病方》第73行:「取杞本長尺,大如指,削,舂木臼中,煮以酒」,指拿一尺長的杞本,如手指般大,切開,在木臼裏舂搗,然後用酒煮。
又用作刑罰、刑徒名,《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32:「隸臣妾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繫日。」意謂隸臣妾在服城旦、舂這兩種勞役時逃亡,或已經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笞打五十,仍拘繫直至滿期。《漢書.惠帝本紀》:「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是施於婦人的刑罰,古時對婦人不設在外的徭役,改罰以舂搗穀米之刑。
甲骨文從「」從「鹿」,表示麋鹿掉進陷阱或坑坎裏。金文從「」從「」,人的下部畫有腳趾形,表示人掉進陷阱。本義是陷阱。
甲骨文從「」從「鹿」,表示麋鹿掉進陷阱或坑坎裏。金文從「」從「」,人的下部畫有腳趾形,表示人掉進陷阱。本義是陷阱。甲骨文「」或改寫為「」,陷阱之意更為明白。甲骨文象坑坎的「」金文改寫為「」,或加從「」,「」象持棍擊打,這是因為「」從陷害引申為侵入、攻打之意。《說文》:「陷,高下也。一曰:『陊也。』从𨸏从臽,臽亦聲。」段玉裁注:「高下者,高與下有懸絕之勢也。高下之形曰陷。故自高入於下亦曰陷,義之引申也。《易》曰:『坎,陷也。』……凡深沒其中曰陷。」
甲骨文表示用陷阱捕獸,乃常見的田獵方法。如《合集》5579正:「■其陷麋于斿。」
金文表示攻打、侵入,㝬鐘:「南或(國)𠬝子敢臽(陷)虐我土。」「𠬝子」是南方的部族名,意謂南國𠬝子敢入侵騷擾我的國土。晉侯𩵦鐘:「王降自車,立,南鄉(向),寴(親)令晉侯𩵦:自西北遇(隅)敦伐[熏勹]城。晉侯率厥亞旅、小子、戜人先𢽶(陷)入,折首百,執訊十又一夫。」意謂周王下車,面向南方站立,親自命令晉侯𩵦從西北角攻打[熏勹]城,晉侯率領亞旅、小子、戜人一起帶頭攻入,斬首一百個,捉拿十一人。
戰國竹簡表示攻陷、攻破、占領,《睡虎地秦簡.編年記》簡6-7壹:「六年,攻新城。七年,新城陷。」《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35:「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意謂軍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績論賞,如有城陷時遲到沒有進入戰場,報告說在圍城作戰中死亡而弄虛作假的,應判處耐刑(耐刑指古代剃去鬢鬚的刑罰)。
甲骨文從「」從「」或「」,「」是古「」字,作為「」的聲符。「」象貓頭鷹,故「」的本義是貓頭鷹。借來表示新舊的「」,故加「」聲或「」以作區別。
甲骨文從「」從「」或「」,「」是古「」字,作為「」的聲符。「」象貓頭鷹,故「」的本義是貓頭鷹。借來表示新舊的「」,故加「」聲或「」以作區別。古文字加「」與否本來是一字,後來才用加「」的字專門表示其中一種意義。
甲骨文用作地名,又用作新舊的「」,《合集》32536:「叀舊豊用。」「舊豊」即「舊醴」,表示陳酒。《合集》30677:「叀舊冊用。」「舊冊」指舊的簡冊。
金文也表示新舊的「」,兮甲盤:「淮尸(夷)舊我帛畮人」,指淮夷過去是向我進貢布帛的人。《詩.大雅.文王》:「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又表示長久、久遠,邾公華鐘:「元器其舊,哉(載)公釁(沬)壽」,此句是祈求長久的吉語,表示器皿可以長久,邾公終壽。《小爾雅.廣詁》:「舊,久也。」又表示故交、舊人、先人,叔尸鐘:「尸典其先舊,及其高祖。」「」表示數典(馬承源),是說叔尸追念他的先祖。
戰國竹簡表示長久,《郭店楚簡.老子甲》簡36-37:「可以長舊」,傳世本《老子》四十四章和《馬王堆漢帛書.老子甲本》作「可以長久」。《郭店楚簡.老子乙》簡3:「長生舊(久)視之道也。」《郭店楚簡.語叢四》簡1:「言以司(詞),寈(情)以舊(久)」。
《說文》:「舊,𨾦舊,舊畱也。从雈,臼聲。鵂,舊或从鳥,休聲。」「𨾦舊」又作「鴟鴞」、「鴟梟」、「鴟鵂」,指貓頭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