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刀 (主部件) 共 18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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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 | 甲骨文用作方國名,《合集》33035:「辛亥貞,王正(征)刀方。」表示王征伐刀國。又用作地名和人名。 早期金文用作族氏名,戰國金文用作重量單位,三年壺:「冢(重)四百七十四刀之冢(重)」。八年匜:「冢(重)七十刀之冢(重)」。 傳世文獻「刀」假借作「舟」,表示小船,此義後加「舟」作「舠」。《詩.衛風.河廣》:「誰謂河廣?曾不容刀。」鄭玄箋:「小船曰刀。」 此外,「刀」本有「刁」音,表示姓氏的「刁」最初也用「刀」來表示,後來才變「刀」的一撇為一趯,分化出「刁」字(王鳴盛、裘錫圭)。 「刀」是先秦時期一種金屬鑄幣,其形態由青銅工具削刀演變而來。(參黃錫全)如《荀子.榮辱》「餘刀布」,楊倞注:「刀、布皆錢也。」《史記.平準書》:「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參見「布」。 | |||||||||
刃 | 甲骨文用作方國名及人名,金文用義不詳。《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兵刃」,指兵器。 《說文》:「刃,刀堅也。象刀有刃之形。凡刃之屬皆从刃。」 | |||||||||
分 | 甲骨文用作地名,劉桓認為卜辭之「分」在漢臨汾一帶。 金文表示分給、分配,鬲攸比鼎:「分田邑」,表示分配田地和城邑。《玉篇.八部》:「分,施也;賦也;與也。」又是分數用詞,商鞅量:「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意為容積十六立方寸又五分之一立方寸為一升。 戰國竹簡表示職分、地位,郭店竹簡〈窮達以時〉簡1:「天人又(有)分」,表示天和人的職分有別。《禮記.禮運》:「故禮達而分定。」孔穎達疏:「分謂尊卑之分。」古人謂天尊人卑,人要敬天事天,故有「天人有分」、「察天人之分」之說。又表示分別、區別,郭店竹簡〈成之聞之〉簡31-32:「分為夫婦之辨」,表示區分夫婦之別。 漢帛書表示分別,《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3行:「刑(形)名立,則黑白之分已。」表示若事物的實在和名稱得以建立,則黑白自然分明。 | |||||||||
方 | 對於「方」字構形的本義尚有其他說法,如葉玉森以為象「刀」懸掛於架上形;朱芳圃以為「方」是「枋」的初文,以「一」指示持「刀」之處,與刀鋻相同。按「一」所指示之處為刀身,而非刀柄,諸說似不合「方」字構形。至於徐中舒以為「方」字象「耒」之形,何琳儀以為象「一」橫於「刀」身,表示以刀分物,皆可參考。 甲骨文「方」字借用作四方之方,如《合集》28190:「于西方,東鄉(向)。」《合集》30394:「其㞢(侑)于四方」,指於四方進行侑祭。「方」又可作方國之統稱,《合集》36536:「其伐方。」《屯南》2301:「方來降」,指方國來投降。甲骨卜辭常見「方白(伯)」一詞,即指稱方國的首領,《合集》28086:「王其尋二方白(伯)」,即王以兩個方國首領作祭牲。參見「尋」。 金文「方」指方形,與「圓」相對。史逨方鼎:「史逨乍(作)寶方鼎。」或用來計算土地面積,如召卣:「賞畢土方五十里」,「方五十里」即二千五百方里(唐蘭)。全句指賞賜給畢二千五百方里地。《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方」可用作方向,如不𡢁𣪕:「朔方嚴(玁)允(狁)廣伐西俞(隅)。」「朔方」指北方,參見「朔」。全句指北方的玁狁大規模的攻伐國土西方。「方」又指方國,如「人方」、「鬼方」等都是方國名。小子䍙𣪕:「隹𢦚令伐人方」,指𢦚命令攻伐人方。「方」可用作時間副詞,表示剛剛。中山王鼎:「含(今)舍(余)方壯」,指現在我剛好長大。《廣雅.釋詁一》:「方,始也。」「方」又可用作人名。 秦簡「方」字可表示古代書寫用的木版,《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31:「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全句指令縣及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質柔可以書寫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書寫。《儀禮.聘禮》:「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鄭玄注:「策,簡也;方,板也。」古人或於木方書寫藥劑,現代漢語中仍有「藥方」一詞(裘錫圭)。 《說文》:「方,併船也。象兩舟省,緫頭形。凡方之屬皆从方。汸,方或从水。」按《說文》所述並非「方」字本義。 | |||||||||
勿 | 甲骨文「勿」用法有三:一、大多讀作「物」,表示雜色的,「燎十勿(物)牛」,即用十隻雜色的牛來進行燎祭。二、用作本義,表示刎、宰殺,《粹》421:「勿(刎)牛于𦎫」。《荀子.彊國》:「刎牛馬」。三、用作否定詞。金文用法有二:一、大多用作否定詞,表示禁止,禹鼎:「勿遺壽幼」,表示長者和幼兒也不要放過。大盂鼎:「勿灋(廢)朕令(命)」,表示不要背棄我的命令。二、讀為「物」,表示事物,中山王鼎:「閈於天下之勿(物)矣」,「閈」假為「見」,表示知天下的事物(馬承源)。戰國楚簡及漢初帛書「勿」亦讀為「物」,《郭店楚簡.老子甲》簡12:「萬勿(物)𨟻(將)自𢠿(化)」,《馬王堆漢帛書.十問》第一行:「萬勿(物)何得而行?」 《說文》:「勿,州里所建旗。象其柄,有三游。雜帛,幅半異。所以趣民,故遽,稱勿勿。凡勿之屬皆从勿。𣃦,勿或从於。」 | |||||||||
乍 | 甲骨文表示除草開荒,《乙》8502:「乍[艸勹]方」,[艸勹]方是方國名,意謂商王派人到[艸勹]方除草開荒。又表示建造,《合集》13509:「乍(作)邑」,意謂營建城邑。 金文表示鑄造,史牆盤:「用乍(作)寶尊彝」,意謂鑄造寶貴的青銅器。又表示建造,中方鼎:「乍(作)乃采」,「采」指采邑,是古代的封地,全句意謂興建、營建你的封地。又表示制定,毛公鼎:「乍(作)明井(刑)」,意謂制定嚴明的刑法。又表示作為,用作虛詞,班簋:「乍(作)亖(四)方亟(極)」,即作為四方的準則。《尚書.君奭》:「作汝民極」,即作為人民的準則、楷模。 戰國竹簡亦表示作為,《清華簡二.繫年》簡15:「世乍(作)周危(衛)」,意謂世世作為周朝的護衛。又表示突然、暫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42正:「乍陰乍陽」,即時陰時陽。 《說文》:「乍,止也。一曰:亡也。从亡从一。」《說文》認為「乍」表示制止,不是「乍」的本義。 | |||||||||
召 | 甲骨文繁體從兩倒手形,從「刀」聲,從「酉」從「曾」。象兩手把酒瓶放在蒸煮器具(「曾」)的上面,本義是煮酒。也可能與釀酒有關(蔣玉斌)。「刀」是聲符。後簡省為「召」。 甲骨文用作地名,金文表示輔助之義,皆寫作繁體「召」字(兼從酉、曾),盂鼎:「夙夕召我一人烝四方」。又表示呼喚、宣召之義,多寫作簡體「召」字(只從刀從口),克鐘:「王乎(呼)士曶召克」。又用作地名、姓氏和人名。 《說文》:「召,𧦝也。从口刀聲。」 | |||||||||
匄 | 《說文》:「匄,气也。逯安說:亡人爲匄。」 | |||||||||
㓞 | 甲骨文只有一例,意思不明。例子見《合集》14176:「□帝其降𡆥。其㓞。」 金文讀為「介」(或作「个」),用作量詞。西周晚期師同鼎:「羊百㓞。」即羊百個。(董珊) | |||||||||
利 | 「利」的本義是割禾收成,有增益之義,後詞義擴展到凡順利之事都可稱為「利」。甲骨文中「利」字用為吉利,如《合集》31244:「利,無災」。又如《合集》36536:「其伐𣼳,利。」另甲骨文「利」又可用為人名或地名。 金文「利」可用作人名,如利簋:「易(賜)又(右)吏(史)利金。」指賜金給名叫利的右史。另上曾大子鼎上有「利錐」一詞,用以喻才思敏捷的人,此詞同見於《晉書.祖納傳》(孫敬明、何琳儀、黃錫全)。 傳世古書中「利」字有用作本義。《左傳.成公二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俞樾即以「利」為土地所出。 「利」由以刀割禾引申有利益、吉利之意,另又引申為鋒利的意思。《說文》:「利,銛也。从刀。和然後利,从和省。《易》曰:『利者,義之和也。』」按許慎以「銛」釋「利」,正表明「利」有鋒利一義。不過他提到「利」從「和」省,則沒有充分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