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囗 (包括子部件) 共 11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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囡 | 又《類篇.囗部》:「㘝,㘝㘝,私取物。㘝又作囡」,故「囡」可作為「㘝」的異體字。 「囡」亦出現在甲骨文中,如《合集》8820反:「省囡」,用意不明。 | |||||||||||||
呈 | 《說文》:「呈,平也。从口𡈼聲。」 | |||||||||||||
困 | 甲骨文用作祭名(郭沫若),《合集》:「其困於上甲,雨?」「上甲」是殷人先祖;卜辭意指向上甲進行祀禮,會否下雨? 金文用義不明,疑為官職名。父丁困册爵:「父丁困册。」 秦簡用作本義,即「閫」,《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2叄:「行到邦門困(閫)。」「門閫」就是直豎於門中間的門限。又解作處於困難的人,《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3:「孤寡窮困。」即孤兒、寡婦、處於貧窮、艱難的人。 楚簡解作盡、極。《上博楚竹書七.凡物流形甲》簡24:「識險而困,識困而復。」意謂知道危險則知道極限,知道極限就回頭。 漢帛書用作圍困之義。《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263行:「是我困秦、韓之兵,免楚國楚國之患也。」「楚國」二字重覆;意謂是我(陳軫)圍困秦韓兩國的軍隊,除去楚國的禍患。 《說文》:「困,故廬也。从木在囗中。」「故廬」即舊房子。 | |||||||||||||
邑 | 金文用作氏族名、人名外,亦表示都邑,洹子孟姜壺:「其人民都邑」;又用作區域單位,齊鎛:「侯氏易(賜)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 戰國文字多用為地名。 《說文》:「邑,國也。从囗;先王之制,尊卑有大小,从卪。凡邑之屬皆从邑。」 | |||||||||||||
囿 |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種植草木,畜養禽獸的園子。《合集》9488:「王往囿」,意謂商王前往園囿。 金文通假為「域」,秦公簋:「竈(肇)囿(域)四方」,「竈囿」即《詩.商頌.玄鳥》「肈域彼四海」之「肈域」,鄭玄認為「肈」通假為「兆」,表示以四海為兆域,「兆域四方」即以四方為國家的彊界、版圖(參楊樹達)。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34叄:「苑囿園池」。 | |||||||||||||
韋 | 李孝定認為自守城者言之,多腳繞城有保衛之意,則「韋」是守衛、護衛的「衛」字初文,自攻城者言之,則「韋」是「圍」的初文。「韋」字後借來表示皮韋、皮革,造「圍」字以表示包圍之本義。《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40正:「韋(圍)城」正寫作「韋」,可以為證。 甲骨文用作地名和人名,金文用作人名外,還表示皮韋、皮革。匍鴨盉:「麀𠦪韋」,表示有花紋的母鹿熟皮。《正字通》:「韋,柔皮。熟曰韋,生曰革。」 《說文》:「韋,相背也。从舛囗聲。獸皮之韋,可以束枉戾相韋背,故借以爲皮韋。凡韋之屬皆从韋。𣍄,古文韋。」 | |||||||||||||
圂 | 甲金文從「囗」從「豕」,甲骨文或不從「豕」而從「彖」,象養豬在圈裏之形,本義是豢養豬隻的地方。《玉篇》:「圂,豕所居也。」 甲骨文表示豬圈,《合集》11274正:「乎(呼)乍(作)圂于專」。又用作地名。金文用作氏族徽號,又通作「溷」,毛公鼎:「圂湛于艱」,表示深陷於艱難之中。 《說文》:「圂,廁也。从囗,象豕在囗中也。會意。」段玉裁改作「圂,豕廁也」。 | |||||||||||||
啚 | 甲骨文讀如「鄙」,表示邊郊地區。又用作方國名。金文也讀作「鄙」,表示都邑外之周邊地區,殷簋:「東啚(鄙)五邑」,又用作人名。《左傳.莊公二十六年》:「群公子皆鄙」杜預注:「鄙,邊邑也。」 《說文》:「啚,嗇也。从口㐭。㐭,受也。𠴿,古文啚如此。」 | |||||||||||||
圉 | 甲骨文表示監獄,「壬辰卜,貞,執于圉」(《合集》5973)。 金文用作人名,圉卣:「王易(賜)圉貝。」又表示勇武,史牆盤:「強圉武王」,「強圉」是古代成語,表示勇武多力。《逸周書.謚法》:「威德剛武曰圉」。《馬王堆.老子甲本卷後古佚書》:「不畏強圉」。文獻亦作「彊禦」,,表示強橫之人《詩.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彊禦。」 「圉」後作「圄」,是「圄」的古字(王筠),《說文》:「圉,囹圄,所以拘罪人。从㚔从囗。一曰圉,垂也。一曰圉人,掌馬者。」段玉裁改「囹圄」為「囹圉」,注云:「㚔爲罪人,囗爲拘之,故其字作圉。他書作囹圄者,同音相叚也。」 | |||||||||||||
葬 | 甲骨文異體甚多,或從「歺」從「爿」亦聲,或從「死」從「爿」亦聲。或加小點,象埋藏在沙土中之形(張政烺)。一說「囗」象棺槨(丁山、葉玉森、唐蘭)。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埋葬,《英》366:「于盂葬」,表示在盂地埋葬。 戰國竹簡用作本義,《清華簡二.繫年》簡47:「晉文公卒,未葬。」簡53:「葬襄公。」《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33:「丌(其)死賜葬」。《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07:「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意謂尚未審判而死去或已埋葬,才有人控告,也不應受理,不拘捕。《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68:「病死已葬。」 《說文》:「葬,藏也。从死在茻中,一,其中所以薦之。《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段玉裁注:「『荐』各本作『薦』,今正。荐,艸席也,有藉義,故凡藉於下者用此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