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義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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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形義通解
甲骨文從「」,「」的四周從象雲氣的小點(部件以◎表示),象太陽的周圍有雲氣凝聚之形。本義是太陽周圍的光圈,引申為頭暈等身體徵狀。
甲骨文從「」,「」的四周從象雲氣的小點(部件以◎表示),象太陽的周圍有雲氣凝聚之形。本義是太陽周圍的光圈,後也用來表示月亮周圍的光圈,是陽光或月光照射雲層中的冰晶時折射而形成的,前者叫「日暈」,後者叫「月暈」。《說文》:「暈,日月气也。从日,軍聲。」《玉篇》:「暈,日月旁气也。」小篆改為從「」,「」亦聲,「」除了是聲符外,還起表意作用,表示軍營兵馬、戰車相圍,也有環繞之意,故可用來表示日旁雲氣環繞的本義。日旁雲氣環繞,看不清晰,故後用來表示頭暈、昏迷等徵狀,因視線同樣模糊不清,甚或失去知覺(參谷衍奎)。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陰天、雲氣蔽日,《合集》974:「丁卯暈」,意謂丁卯這一天陰天。《合集》13049:「酉暈,延雨。」意謂酉這一天雲氣蔽日,連綿不斷地下雨。
漢帛書假借」來表示「」,《馬王堆.天文雜占》:「軍(暈)之所在,軍敗。」意謂日月周圍雲氣環繞,就會戰敗。《馬王堆.天文雜占》:「月軍(暈)包,戰不出七日。」意謂月亮有雲氣包圍,打仗不超過七日。
」字的本義仍保留在後世的詩文中,李白〈橫江詞〉:「月暈天風霧不開,海鯨東蹙百川迴。」不過更多表示昏眩、頭暈,陸龜蒙〈奉酬襲美先輩吳中苦雨一百韻〉:「看花雖眼暈,見酒忘肺渴。」《水滸全傳》第三十六回:「(宋江)向前扶他,不覺自家也頭暈眼花,撲地倒了。」
從「」,「旬(螾)」聲。本義是雲朵。後因「假借為言語之「」,於是加「」作「」以存本義。
從「」,「旬(螾)」聲。後因「假借為言語之「」,於是加「」作「」以存本義。蔡哲茂認為「」字甲骨文從「」,表示天上或上空,「旬(螾)」聲,後來「」字的下筆兼作「」字的上筆。季旭昇認為「」字下部本象雲氣下垂之貌,後因甲骨文「」與「」同形,容易相混,因此加一橫作「」,加「」作「」以區別兩字。參見「」、「」。
甲骨文用作本義,如《合集》13386:「𢆶(茲)云其雨」,即指這片雲是否會下雨。又甲骨文中常見「各云」一詞,于省吾認為「」即「」,是來臨的意思。崔恆昇認為當指分散的雲,劉興隆認為指各種顏色的雲,聊備一說。例子見於《合集》21021:「各云自北。」
甲骨文中「」亦用作雲神,常冠「數詞」於「」前,如《合集》13401:「尞于三云。」又如《合集》40866:「尞豕四云。」《周禮》有「五雲」,指五色之雲,因此于省吾認為三云、四云等,皆指雲朵顏色的數目。這裏指對雲神進行燎祭。
金文「」字用作語氣助詞,無義,如姑發衈反劍:「云用云隻(獲),莫敢御(禦)余。」指用於戰鬬而有所俘獲,沒有敢抵禦我。
」字後來被借用作言語之「」,於是另加「」作「」字以存本義。《說文》:「雲,山川气也。从雨,云象雲回轉形。凡雲之屬皆从雲。云,古文省雨。云,亦古文雲。」
金文從「」,「」聲。本義是災害、禍殃。
金文從「」,「」聲。本義是災害、禍殃。《說文》:「禍,害也。神不福也。从示,咼聲。」古人以為天神不施予保佑、福蔭,便會有災害。戴家祥認為「」字從「」表示禍害是來自神的懲罰。
金文用作本義,中山王方壺:「隹(唯)逆生禍,隹(唯)順生福。」表示違逆便會引致禍害,順應會帶來福祉。
戰國竹簡假借」為「」,《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5:「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漢帛書亦用作本義,《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第19行:「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憯於欲得。」《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第43行:「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字異體從「」,見於《上博竹書五.三德》簡14。此外又有從「」從「」之異體,見於《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第72行。《玉篇》:「𣄸,神不福也。今作禍。
甲骨文象大肚子、粗矮的殘廢人。後用作顏色之黃。
象人仰面向天,腹部脹大,表示胸肚隆起、身材粗短的殘廢人(唐蘭、裘錫圭)。後用作顏色之黃。古人在大旱不雨時,有焚燒病人,冀求上天降雨的風俗,《左傳.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杜預注:「或以為尪非巫也,瘠病之人,其面上向,俗謂天哀其病,恐雨入其鼻,故為之旱,是以公欲焚之。」後又演變有曝曬病人的習慣,《禮記.檀弓下》即提到「天久不雨,吾欲暴尪而奚若。」
」是「」的本字,《呂氏春秋.明理》高誘注:「尪,短仰者也。」《呂氏春秋.盡數》高誘注:「尪,突胸卬(仰)向疾也。」皆說明「」是胸腹隆起、身材粗短的病人。「」本義既為病人,亦可指疾病。傳世文獻中仍有訓「」為「」,如《爾雅.釋詁》:「黃,病也。」按「黃病」一詞早見於說文,《說文》:「疸,黃病也。」「」或指人肚中長蟲,因而肚子鼓脹。
甲骨文「」字象人腹脹之形,舊誤釋為「」,參見「」。後來甲骨文或於腹上加飾筆,金文亦作這種寫法,另於字上加從「」,以表示其仰天呼嘆之意(季旭昇)。
甲骨文多見「黃尹」一名,為商代舊臣,疑即「伊尹」,《合集》916正:「㞢(侑)于黃尹十伐、十牛。」意指用十個人牲、十隻牛來對伊尹進行侑祭。《書.君奭》:「成湯即受命,時則有若伊尹。」又用作顏色之「」,《合集》11167:「黃牛。」《易.遯》:「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脫。」
金文「」指黃色,曾白簠:「余擇其吉金黃鑪」,即我選擇堅固的青銅和黃色的金屬。「」又指人用以繫玉飾之帶,傳世典籍多寫作「」。毛公鼎:「朱巿(韍)、悤黃」,頌鼎:「易(賜)女(汝)玄衣、黹屯(純)、赤巿(韍)、朱黃」。《禮記.玉藻》:「三命赤韍蔥衡」,鄭玄注:「衡,佩玉之衡也。」唐蘭認為「」即指繫玉飾之帶,師𩛥鼎「朱黃」之「」加從「巿」,說明「」與絲織物有關,可證其說。又用作人名或國名。
戰國竹簡「」指顏色,《上博竹書三.周易》簡37:「畋獵晶(三)狐,得黃矢,貞吉」,意指田獵時能獲得三隻狐狸,能得到黃色的箭矢,貞問得吉兆。又用作地名,如《清華簡二.繫年》簡110:「晉簡公會諸侯,以與夫秦(差)王相見于黃池。」
」本指疾病,後來解作顏色之「」,有以為純屬假借。梁東漢則認為患黃病者多皮膚蠟黃,《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提到黃病的徵狀包括「腹大,上膚黃粗」,所以「」才由本義引申有黃色的意思,姑備一說。
《說文》:「黃,地之色也。从田从炗,炗亦聲。炗,古文光。凡黃之屬皆从黃。」按許慎所述並非「」字本義。
」是一形聲字。金文見春秋晚期「蔡侯盤」(CHANT-10171-6),其他古文字形見「詛楚文」、「居延漢簡(甲920)」等。《說文》:「齋, 戒,潔也。从示,齊省聲。」按金文從「」從「」的初文,非「」省。從許慎的解釋看,齋應原指古人行宗教禮儀之前禁食以自潔之舉,從「」是指希望透過齋戒以通神明。在古代,齋又常寫作「」,如《莊子‧齊物論》中即有:「是祭祀之齊,非心齊也」一語。此外「馬王堆‧五十二病方」中亦有「必善齊(齋)戒」之說。「」的原象禾麥穀粒,其用作解「」應只是同音假借的關係。
甲骨文從「」,「」聲,本義是暴曬,故從「」。假借為習慣、學習。
甲骨文從「」從「」,「」是聲符。根據唐蘭的研究,甲骨文「」的字形與後來的「」字相近,但不是「」,而是「」。因為甲骨文沒有「」字,而甲骨文「」字的「」下從此羽形,但比對《說文》「」字的小篆作「」,從「」聲,可知此羽形實為「」。
」是「」的聲符,「」是意符,本義是暴曬,後來「」字暴曬的意義保留在同從「」聲的「」字中,《漢書.賈誼傳》:「日中必熭」,《說文》:「熭,暴乾也。」而「」字則被假借為鳥兒重複試飛、熟習、習慣、學習等義。《說文》:「習,數飛也。从羽从白。凡習之屬皆从習。」
至小篆,「」所從的「」訛變為「」,「」訛變為「」。
甲骨文表示重複、因襲,《合集》31672:「習一卜」。《合集》31673:「習二卜」。《合集》31674:「習三卜」。「習一卜」表示重複一次占卜,「習二卜」、「習三卜」分別表示重複二次、三次之占卜。郭沫若認為這些習卜,一次占卜用三個龜甲或三片牛肩胛骨,三龜或三骨為一習。
戰國竹簡表示學習,《郭店簡.性自命出》簡60-61:「蜀(獨)凥(處)鼎(則)習父兄之所樂」,意謂一個人獨處時要多做父兄喜歡的事。《郭店簡.語叢三》簡10:「起習文章,嗌(益)」,劉釗認為「」表示啟發、開導,全句意謂啟發學習禮樂制度,有益處。
」後來又用作姓氏,《漢印文字徵》:「習封之印」。
」與數字「」同形,本象臂肘之形,後假借為數字「」,為「」之初文(李孝定)。
」與數字「」同形,本象臂肘之形,後假借為數字「」,為「」之初文(李孝定)。自借為數字九後,於「」下加一點,成「」字。又加意符「」,成「」字。
甲骨文用作本義,《合集》13677正:「疾九(肘)」,指肘有疾。趙誠認為甲骨文肘相當於現代漢語的手腕,指手臂的前一部分。參見「」。
《說文》:「肘,臂節也。从肉从寸。寸,手寸口也。」段玉裁注:「厷與臂之節曰肘,股與脛之節曰厀。」
金文從「」從「」,表示用刀在鼎上刻畫文字,作為法則。本義是法則。
金文從「」從「」,表示用刀在鼎上刻畫文字,作為法則。本義是法則。《左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字至今保留這一原義,但也被假借為虛詞的「」。《說文》:「則,等畫物也。从刀从貝。貝,古之物貨也。𠟻,古文則。𠞋,亦古文則。𠟭,籒文則从鼎。」
戰國竹簡「」往往寫作「」,為小篆所本。今天「」字中的「」其實是古文字「」的訛寫。竹簡「」形或簡為「」形,下加二橫為簡化符號。
金文表示使遵守法則,師詢簋:「不(丕)顯文武,膺受天令(命),亦則殷民。」意謂顯赫的周文王、武王,承受天命,使殷商遺民遵守周朝的法則。又用作連詞,中山王方壺:「辭禮敬則賢人至」。又表示鑄刻、記載,𠫑羌鐘:「明則之于銘」,意謂明晰地刻畫在銘文中。
戰國竹簡用作連詞,《郭店簡.五行》簡6:「[不]安則不藥(樂),不藥(樂)則亡(無)惪(德)。」《郭店簡.五行》簡29:「和則樂,樂則又(有)惪(德)。」《郭店簡.尊德義》簡33:「不忠則不信」。《上博竹書一.緇衣》簡17:「則民慎於言而謹於行」。《上博竹書二.從政甲》簡7:「不敬則事亡(無)城(成)」。《上博竹書七.武王踐阼》簡14:「敬勝怠則吉」。《清華簡一.耆夜》簡11:「母(毋)巳(已)大藥(樂),則終以康,康藥(樂)而母(毋)忘(荒),是隹(惟)良士之䢍䢍。」
漢帛書通假為「」,《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道原》第170行:「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則(測)也。」
金文從「」,「𠂈」聲。或從「」,「」、「」二字形近,在古文字中用作偏旁字往往混用。真盤的「」字又增意符「」。(唐蘭、裘錫圭、陳劍)何琳儀以為「」本為珍貴的「」的初文。
金文從「」,「𠂈」聲。「𠂈」即《說文》「」的古文,本為顛隕的「」的表意初文。「」、「」、「」三字音近。金文或從「」,「」、「」二字形近,在古文字中用作偏旁字往往混用。真盤的「」字又增意符「」。(唐蘭、裘錫圭、陳劍)
何琳儀以為「」本為珍貴的「」的初文。謝明文指「」以「」為意符與珍貴的「」以「」為意符相類。後來大概是由於「」常假借作真假的「」,於是另造了一個以「」為意符,與「𠂈」音近可通的、以「」為聲符的「」來表示珍貴的「」。
金文「」用作人名,如真盤:「真乍(作)寶般(盤),其邁(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
」多表示真實。《玉篇.匕部》:「真,不虛假也。」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49:「誣人盜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盜,直(值)百,乃後覺,當并臧(贓)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意謂誣告他人盜竊二十錢的東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盜竊罪,贓值一百錢,然後被察覺,應將兩項贓值合并論處,還是判處實際盜竊的罪,再按誣告他人論處?又如《韓非子.說林》:「齊伐魯,索讒鼎,魯以其鴈往。齊人曰:『鴈也。』魯人曰:『真也。』」
」也表示本原、本性。如《莊子.秋水》:「謹守而勿失,是謂反其真。」成玄英疏:「謂反本還源,復於真性者也。」《呂氏春秋.上農》:「皆知其末,莫知其本真。」
」可作副詞,表示的確、確實。如《荀子.非十二字》:「案飾其辭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文選.魏文帝〈與吳質書〉》:「少壯真當努力,年一過往,何可攀援!」
」表示車後的橫木。
金文從「」從「」,「」是聲符,金文用作本義,表示車後橫木,番生簋蓋:「電軫」。「」疑假借為「」,《說文》:「材,木珽也。」「珽軫」表示木梃製的軫(參馬承源)。《說文》:「軫,車後橫木也。从車㐱聲。」《郭店楚簡.五行》:「少(小)而軫者」,《馬王堆漢帛書.五行》:「小而軫者,能有取焉」。「小而軫者」是形容「」的特性,指「」有小而多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