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一 (包括子部件) 共 47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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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何琳儀認為從「戈」從「一」來自從「戌」從「一」的字形,「戈」字後來再省為「弋」形,故《說文》所錄古文寫作「弌」。從五年召白虎𣪕的「貳」字字形可推斷「一」字可能也有從「戌」的寫法。唯從「戌」從「一」的字形未見於古文字材料,此處姑備一說。詳可參見「貳」。 甲骨文「一」字用作數詞,如《合集》21575:「一牛。」亦可表示序數,即「第一」,如《合集》2703:「今一月。」甲骨文中有「一人」或「余一人」,皆為殷王自稱,《合集》41027:「余一人亡(無)𡆥(憂)。」 金文「一」亦用作數詞,如大盂鼎:「易(賜)女(汝)鬯一卣。」又如史獸鼎以「十又一月癸未」作紀年。另毛公鼎:「余一人才(在)立(位)」,《呂氏春秋.重言》:「成王曰:『余一人與虞戲也。』」意指「成王說:『我與唐叔虞說笑而已。』」「余一人」的用法與甲骨文同,乃周王自稱。 中山王方壺借用從「鼠」從「一」的字來表示「一」,另如《包山楚簡.五行》則有借用從「羽」從「能」的字形來表示「一」。由於「一」字筆畫簡單,容易讓人改動數目,於是後人多假借專壹之「壹」字作為「一」的大寫。專壹之「壹」現在也一般寫作「一」。參見「壹」。 | ||||
七 | 古文字中,「七」字和「十」字形近而有別。「七」字甲金文多是橫長豎短,橫豎兩筆有時長短相若,而「十」字甲金文則多作一豎形,後於豎劃中間加小圓點。「十」字金文圓點後又伸展為橫劃,不過「十」字多作橫短豎長,有時只作一豎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七」字幾乎全寫作橫長豎短,今日通行曲豎的寫法是戰國文字為了與「十」區別而於豎下部加曲筆而成。參見「十」。此外,「七」字甲金文與「甲」同形,兩字只能據辭例區別,參見「甲」。 甲骨文用作數詞,可用作序數,《合集》6:「七月。」或用作基數,《合集》20736:「允隻(獲)七豕。」 金文亦用作數詞,既可作序數,亞魚鼎:「隹(唯)王七祀翌日」,指王第七次祭祀的第二天。又用作基數,秦公𣪕:「一斗七升。」 戰國文字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七.武王踐阼》簡12-13:「武王齋七日,大(太)[公]望奉丹書㠯(以)朝。」字又通作「蟋」,《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27:「〈七(蟋)蟀〉𣉻(知)難。」全句指《詩.唐風.蟋蟀》知道世事的艱難。 為了使字形不易相混,數字往往假借筆畫較多的字來代替本字。而「七」的大寫,漢代借「桼」字充當,後來則借「漆」字充當。「柒」本是「漆」的異體,後來兩個字逐漸分化,「柒」也就專門用作「七」的大寫(裘錫圭)。 | ||||
二 | 甲骨文「二」字用作數詞,可表示基數(事物的個數),如《合集》22048:「牛二。」亦可表示序數,即「第二」,如《合集》3246:「今二月。」甲骨文中又常以「二」配詞,如以「二方」為方國名,以「二司」為祭祀對象。 金文中「二」字也用作數詞,如五祀衛鼎:「于卲(昭)大(太)室東逆(朔)營二川。」即指於昭王太室的東北方經營治理兩條河川。另又如㝬簋:「隹(唯)王十又(有)二祀。」古人以一祀來表示一年,故這裏「二」也是用作數詞。 《說文》:「二,地之數也,从偶一。凡二之屬皆从二。弍,古文二。」按金文「二」字又有从「二」从「戈」从「貝」的寫法,後省作从「戈」从「二」之形。由於古文字多誤「戈」為「弋」,因此《說文》所收的古文正從「弋」從「二」。詳可參見「貳」。 | ||||
𠓛 | 查「𠓛」這個部件很容易與「亼」相混。前者(𠓛)從入從一,指的即《說文》所指的「三合之形」,後者(亼)指的則是向下張開的「倒口」。這兩個部件都未有獨立成字,由於二者形態相近似,所以向來都很易被混淆,如古代的《說文》和當代的《漢語大字典》都只知有「𠓛」,而未知有「亼」。由於這兩個部件無論意義或功能都迥殊,於認知上必須清楚區別。 就字的形態而言,「𠓛」的三劃都較直,而「亼」由於指向下張開的口,因此代表嘴唇的上兩劃都較彎。這一點從金文的相關字形中都可以清楚得見。 總括而言: 「𠓛」(Unicode U+204DB)主要引出「會」、「合」等字;而 「亼」(Unicode U+4EBC)主要引生「飲」、「食」及「命」、「今」、「龠」、「侖」等字。 參見「亼」。 | ||||
三 | 「三」除了表示數目字「三」外,還常常表示多數,如「又」象手形,只畫出三隻手指,代表全部手指。「雨」只畫出三點雨水,「果」只畫出三個果實,「彭」象鼓聲的筆畫只有三撇等(張秉權)。 甲骨文表示基數(事物的個數),《合集》10109:「三牛」。中乍且癸鼎:「貝三朋」,「貝」是古代的貨幣,十貝為一朋,「貝三朋」表示三十貝。又表示序數,即第三,《合集》37494:「才(在)三月」。頌鼎:「隹(唯)三年五月」。 「三軍」指上軍、中軍、下軍,叔尸鐘:「余命女(汝)政于朕三軍」。「三事」指在朝之官(白川靜),與「四方」相對,令方彝:「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表示王命令周公子明保治理朝廷官員和四方。一說「三事」即三有𤔲(斯維至),盠方彝:「參有𤔲:𤔲土(徒)、𤔲馬、𤔲工(空)。」參見「𤔲」。「三壽」指上壽、中壽、下壽,泛指長壽,㠱仲壺:「匄三壽懿德萬年」,表示祈求萬年長壽、美德。《養生經》:「上壽百二十,中壽百年,下壽八十。」《詩.魯頌.閟宮》:「三壽作朋」,表示可與三壽之人相齊等(屈萬里)。 《說文》:「三,天地人之道也。从三數。凡三之屬皆从三。弎,古文三从弋。」 | ||||
上 | 甲骨文有「上帝」一詞,《合集》16703:「上帝。」另「上」與「下」相對,可分別表示上帝與地祇。《合集》6204正:「下上弗若(諾),不我其受(授)㞢(祐)」,即地祇與上帝均不允諾,不授予我庇佑。參見「下」。甲骨卜辭常有「上甲」一詞,為商代第九位先公,《合集》6384:「告土方于上甲」,為伐土方而向上甲進行告祭。又甲骨文中有「上示」一詞,為商代先王集合某些廟主之稱(徐中舒)。 金文「上」與「下」相對,為方位詞,多指天上。如㝬鐘:「先王其嚴才(在)上」,指先王恭敬地在天上。又以「上下」指天上地下之神(白川靜)。如蔡侯盤:「上下陟否」,指天上地下之神的嘉賞貶抑,《論語.述而》亦有「上下神祇」的說法。金文亦常見「上帝」一詞,如史墻盤:「上帝降懿德、大甹(屏)」,指上帝降下美好的德行和廣大的輔佐。又金文有「㠯(以)上」一詞,表示多於的意思,新郪虎符:「用兵五千人㠯(以)上,必會王符乃敢行之。」金文另有國名「上鄀」(春秋時諸侯國)、地名「上洛」(西周地名)、「上樂」(戰國魏地)、「上郡」(秦地),皆取用「上」字配詞。 金文「上」可用作側畔之義,啟尊:「在洀水上。」《論語.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分晝夜。』」另楚系文字在「上」字加「辵」旁作意符,指由低處到高處的意思。鄂君啟舟節:「[辵上]江」,指沿着江水溯流而上。 傳世文獻中「上」引申有君主、尊長或在上位者的意思。《廣雅.釋詁》:「上,君也。」《禮記.王制》:「尊君親上。」孔穎達疏:「親上,謂在下親愛長上。」 | ||||
下 | 甲骨文「下」與「上」相對,徐中舒:「上指上帝,下指地祇百神。」《合集》7428:「下上若(諾),受(授)我又(祐)」,指得到地祇與上帝的承諾,授予我庇佑(劉興隆)。參見「上」。另甲骨文常見「下示」一詞,與「上示」相對,徐中舒以兩者皆為商先王集合廟主之稱,如《屯南》1115:「下示五牢」,指用五隻祭牲來祭祀下示。 金文「下」字用作方位詞,每用來指稱下界人間。番生𣪕蓋:「廣啟厥孫子于下」,指大大地啟迪你在人間的子孫。金文有「下官」一詞,為魏官署,見於卅五年鼎。又金文另有「下淢」,為地名,其地理位置不詳。長甶盉:「穆王才(在)下淢㡴(居)」,指穆王在下淢的臨時居所。 傳世文獻中「下」字可用作對尊者自謙之詞。另「下」又由位置低下引申為動詞,有降下之意,如下雪等。另又繼而引申指攻下,如《戰國策.齊策六》:「燕攻齊,取七十餘城,唯莒、即墨不下。」 | ||||
千 | 甲金文「千」字用作數詞,《合集》31997:「八千人。」《合集》6409:「今春王𠬞(共)人五千正(征)土方」,指今春王徵集五千人征伐土方。或由「千」數引申為眾多之義,如梁其鼎:「其百子千孫。」翏生盨:「其百男百女千孫。」 「千」可通作「阡」,指田間南北小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64:「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意指「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誌,處以剃掉男子的鬚鬢的耐刑,或可以用金錢贖刑。什麼是田界的標誌呢?標誌就是田間小路。」「千佰」,《漢書.食貨志》作「仟伯」,顏師古注:「仟伯,田間之道也,南北曰仟,東西曰伯。」《史記.秦本紀》:「為田,開阡陌。」 | ||||
兀 | 甲骨文「兀」用作人名,《合集》19642正:「乎(呼)兀。」《合集》19790:「王用二帚(婦)兀」,指王任用兩名名叫兀的婦人。 傳世文獻中,「兀」字多用以形容高聳突出之事物,劉禹鍚《九華山歌》:「君不見敬亭之山黃索漠,兀如斷岸無稜角。」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凡從兀聲之字,多取孤高之意。」按「兀」從高出之義,引申指斬斷高出之物。《莊子.德充符》:「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曰:『吾唯不知務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從「兀」聲之字亦多帶有斬斷事物的意義,例如「髡」指斷髮,「𠚯」指刊削樹枝,「𧿁」則指斷足。另「兀」可指光禿貌,杜牧《阿房宮賦》:「蜀山兀,阿房出。」又字可用作副詞,指仍然,《水滸傳》第九十一回:「黑旋風李逵兀是火剌剌的只顧砍殺。」 | ||||
之 | 一說「一」是出發線,正如「至」字從「矢」從「一」,「一」是終點線(張日昇),「之」表示出發,「至」表示到達,參見「至」。 甲骨文用作指示代詞,此也,「之日」、「之夕」猶言「是日」、「是夕」,《爾雅.釋訓》:「之子者,是子也。」又用作地名、人名。 金文承甲骨文之形,而「止」形稍訛,漸失足形,為小篆所本。金文用作代詞,可代人與事物。君夫簋:「子子孫其永用之」。又相當於現代漢語助詞「的」,中山王壺:「夫古之聖王」;又相當於「所」,蔡公子果戈:「蔡公子果之用。」又用作人名,郾客銅量:「攻差(工佐)競之」。(參金文形義通解) 《說文》:「之,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凡之之屬皆从之。」此說與甲金文構形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