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一 (主部件) 共 24 字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上一頁 | 下一頁1 - 10
漢字部件甲骨形義通解
甲金文與小篆字形相同,皆以一橫表示數目「」。
甲金文以抽象的一橫表示一的概念。《說文》:「一,惟初太始,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萬物。凡一之屬皆从一。弌,古文一。」按「」字由從「」從「」的字形演變而來,為「」之繁文。春秋以後古人於「」上加注聲符「」。由於「」字下部加有飾筆而與「」相混,因此金文和戰國竹簡等材料多有從「」從「」的字形,如庚壺和郭店竹簡《窮達以時》簡14。
何琳儀認為從「」從「」來自從「」從「」的字形,「」字後來再省為「」形,故《說文》所錄古文寫作「」。從五年召白虎𣪕的「」字字形可推斷「」字可能也有從「」的寫法。唯從「」從「」的字形未見於古文字材料,此處姑備一說。詳可參見「」。
甲骨文「」字用作數詞,如《合集》21575:「一牛。」亦可表示序數,即「第一」,如《合集》2703:「今一月。」甲骨文中有「一人」或「余一人」,皆為殷王自稱,《合集》41027:「余一人亡(無)𡆥(憂)。」
金文「」亦用作數詞,如大盂鼎:「易(賜)女(汝)鬯一卣。」又如史獸鼎以「十又一月癸未」作紀年。另毛公鼎:「余一人才(在)立(位)」,《呂氏春秋.重言》:「成王曰:『余一人與虞戲也。』」意指「成王說:『我與唐叔虞說笑而已。』」「余一人」的用法與甲骨文同,乃周王自稱。
中山王方壺借用從「」從「」的字來表示「」,另如《包山楚簡.五行》則有借用從「」從「」的字形來表示「」。由於「」字筆畫簡單,容易讓人改動數目,於是後人多假借專壹之「」字作為「」的大寫。專壹之「」現在也一般寫作「」。參見「」。
」字從「」從「」,表示用「」把「」從中切開,「」是「」的初文,後借為數字。
」之釋形說法甚多,未有定論。其中「」是「」的初文的說法較有理。「」字會「」將「」中間分切之意,後來「」假借為數詞,所以不得不加「」於「」上另造「」字(參林義光、丁山)。另,張秉權認為「」字起源出於手勢,象兩手各伸一指縱橫相交之形,可備一說。《說文》:「七,陽之正也。从一,微陰从中衺出也。凡七之屬皆从七。」
古文字中,「」字和「」字形近而有別。「」字甲金文多是橫長豎短,橫豎兩筆有時長短相若,而「」字甲金文則多作一豎形,後於豎劃中間加小圓點。「」字金文圓點後又伸展為橫劃,不過「」字多作橫短豎長,有時只作一豎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字幾乎全寫作橫長豎短,今日通行曲豎的寫法是戰國文字為了與「」區別而於豎下部加曲筆而成。參見「」。此外,「」字甲金文與「」同形,兩字只能據辭例區別,參見「」。
甲骨文用作數詞,可用作序數,《合集》6:「七月。」或用作基數,《合集》20736:「允隻(獲)七豕。」
金文亦用作數詞,既可作序數,亞魚鼎:「隹(唯)王七祀翌日」,指王第七次祭祀的第二天。又用作基數,秦公𣪕:「一斗七升。」
戰國文字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七.武王踐阼》簡12-13:「武王齋七日,大(太)[公]望奉丹書㠯(以)朝。」字又通作「」,《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27:「〈七(蟋)蟀〉𣉻(知)難。」全句指《詩.唐風.蟋蟀》知道世事的艱難。
為了使字形不易相混,數字往往假借筆畫較多的字來代替本字。而「」的大寫,漢代借「」字充當,後來則借「」字充當。「」本是「」的異體,後來兩個字逐漸分化,「」也就專門用作「」的大寫(裘錫圭)。
積二畫為數,表示數字二。「」字兩畫等長,與「」、「」字形有別。
積二畫為數,表示數字二。「」字兩畫等長,與「」、「」字形有別。
甲骨文「」字用作數詞,可表示基數(事物的個數),如《合集》22048:「牛二。」亦可表示序數,即「第二」,如《合集》3246:「今二月。」甲骨文中又常以「」配詞,如以「二方」為方國名,以「二司」為祭祀對象。
金文中「」字也用作數詞,如五祀衛鼎:「于卲(昭)大(太)室東逆(朔)營二川。」即指於昭王太室的東北方經營治理兩條河川。另又如㝬簋:「隹(唯)王十又(有)二祀。」古人以一祀來表示一年,故這裏「」也是用作數詞。
《說文》:「二,地之數也,从偶一。凡二之屬皆从二。弍,古文二。」按金文「」字又有从「」从「」从「」的寫法,後省作从「」从「」之形。由於古文字多誤「」為「」,因此《說文》所收的古文正從「」從「」。詳可參見「」。
𠓛
《說文》:「𠓛,三合也。從入一,象三合之形。凡𠓛之屬皆从亼。讀若集。」此中所謂「三合之形」,象覆罩著的器蓋形(谷衍奎)。但「𠓛」很容易與另一部件「」相混,必須清楚地區別。
《說文》:「𠓛,三合也。從入一,象三合之形。凡𠓛之屬皆从亼。讀若集。」不過徐鉉懷疑「𠓛」為象形,並非如許氏所言「從入一」。然而徐氏未有說明其疑惑之因由。又《正字通》釋「𠓛」字時,認為乃「亼字之譌。本作亼。」雖亦對字形生疑,但未能清為二字之意義清楚定性。
查「𠓛」這個部件很容易與「」相混。前者(𠓛)從入從一,指的即《說文》所指的「三合之形」,後者(亼)指的則是向下張開的「倒口」。這兩個部件都未有獨立成字,由於二者形態相近似,所以向來都很易被混淆,如古代的《說文》和當代的《漢語大字典》都只知有「𠓛」,而未知有「」。由於這兩個部件無論意義或功能都迥殊,於認知上必須清楚區別。
就字的形態而言,「𠓛」的三劃都較直,而「」由於指向下張開的口,因此代表嘴唇的上兩劃都較彎。這一點從金文的相關字形中都可以清楚得見。
總括而言:
𠓛」(Unicode U+204DB)主要引出「」、「」等字;而
」(Unicode U+4EBC)主要引生「」、「」及「」、「」、「」、「」等字。
參見「」。
甲金文以三橫標示數目字「」。
甲金文以三橫標示數目字「」。數字「」至「」皆積橫為數,徐中舒認為橫畫象算籌。
」除了表示數目字「」外,還常常表示多數,如「」象手形,只畫出三隻手指,代表全部手指。「」只畫出三點雨水,「」只畫出三個果實,「」象鼓聲的筆畫只有三撇等(張秉權)。
甲骨文表示基數(事物的個數),《合集》10109:「三牛」。中乍且癸鼎:「貝三朋」,「」是古代的貨幣,十貝為一朋,「貝三朋」表示三十貝。又表示序數,即第三,《合集》37494:「才(在)三月」。頌鼎:「隹(唯)三年五月」。
「三軍」指上軍、中軍、下軍,叔尸鐘:「余命女(汝)政于朕三軍」。「三事」指在朝之官(白川靜),與「四方」相對,令方彝:「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表示王命令周公子明保治理朝廷官員和四方。一說「三事」即三有𤔲(斯維至),盠方彝:「參有𤔲:𤔲土(徒)、𤔲馬、𤔲工(空)。」參見「𤔲」。「三壽」指上壽、中壽、下壽,泛指長壽,㠱仲壺:「匄三壽懿德萬年」,表示祈求萬年長壽、美德。《養生經》:「上壽百二十,中壽百年,下壽八十。」《詩.魯頌.閟宮》:「三壽作朋」,表示可與三壽之人相齊等(屈萬里)。
《說文》:「三,天地人之道也。从三數。凡三之屬皆从三。弎,古文三从弋。」
甲骨文與「」字相對,以長畫為標準,以短畫指示其部位在上。本義是上方。
甲骨文以一短畫置於一條弧線之上,以表示「」的意思。因契刻不便,後多改弧線作橫畫。《說文》:「丄,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凡丄之屬皆从丄。上,篆文丄。」段玉裁注改《說文》古文字頭作「」。按甲骨文與早期金文字寫作「」,但為了與「」和數字「」區分開來,故春秋晚期多加一豎筆而寫作「」。中山王壺於「」字疊加聲符「」。另戰國文字多在「」字下部加一短橫畫作飾筆,鄂君啟舟節或加從「」以表示與行動有關。
甲骨文有「上帝」一詞,《合集》16703:「上帝。」另「」與「」相對,可分別表示上帝與地祇。《合集》6204正:「下上弗若(諾),不我其受(授)㞢(祐)」,即地祇與上帝均不允諾,不授予我庇佑。參見「」。甲骨卜辭常有「上甲」一詞,為商代第九位先公,《合集》6384:「告土方于上甲」,為伐土方而向上甲進行告祭。又甲骨文中有「上示」一詞,為商代先王集合某些廟主之稱(徐中舒)。
金文「」與「」相對,為方位詞,多指天上。如㝬鐘:「先王其嚴才(在)上」,指先王恭敬地在天上。又以「上下」指天上地下之神(白川靜)。如蔡侯盤:「上下陟否」,指天上地下之神的嘉賞貶抑,《論語.述而》亦有「上下神祇」的說法。金文亦常見「上帝」一詞,如史墻盤:「上帝降懿德、大甹(屏)」,指上帝降下美好的德行和廣大的輔佐。又金文有「㠯(以)上」一詞,表示多於的意思,新郪虎符:「用兵五千人㠯(以)上,必會王符乃敢行之。」金文另有國名「上鄀」(春秋時諸侯國)、地名「上洛」(西周地名)、「上樂」(戰國魏地)、「上郡」(秦地),皆取用「」字配詞。
金文「」可用作側畔之義,啟尊:「在洀水上。」《論語.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分晝夜。』」另楚系文字在「」字加「」旁作意符,指由低處到高處的意思。鄂君啟舟節:「[辵上]江」,指沿着江水溯流而上。
傳世文獻中「」引申有君主、尊長或在上位者的意思。《廣雅.釋詁》:「上,君也。」《禮記.王制》:「尊君親上。」孔穎達疏:「親上,謂在下親愛長上。」
甲骨文與「」字相對,以長畫為標準,以短畫指示其部位在下。本義是下方。
甲骨文以一短畫置於一條弧線之下,以表示「」的意思。因契刻不便,後多改弧線作橫畫。《說文》:「丅,底也。指事。下,篆文丅。」段玉裁注改《說文》古文字頭作「𠄟」。按甲骨文與早期金文字寫作「𠄟」,但為了避免與「」和「」字相混,故春秋晚期多加一豎筆而寫作「」,因此戰國時期六國古文已不寫作「𠄟」。另楚系文字多在「」字上部別加一短橫畫作飾筆。
甲骨文「」與「」相對,徐中舒:「上指上帝,下指地祇百神。」《合集》7428:「下上若(諾),受(授)我又(祐)」,指得到地祇與上帝的承諾,授予我庇佑(劉興隆)。參見「」。另甲骨文常見「下示」一詞,與「上示」相對,徐中舒以兩者皆為商先王集合廟主之稱,如《屯南》1115:「下示五牢」,指用五隻祭牲來祭祀下示。
金文「」字用作方位詞,每用來指稱下界人間。番生𣪕蓋:「廣啟厥孫子于下」,指大大地啟迪你在人間的子孫。金文有「下官」一詞,為魏官署,見於卅五年鼎。又金文另有「下淢」,為地名,其地理位置不詳。長甶盉:「穆王才(在)下淢㡴(居)」,指穆王在下淢的臨時居所。
傳世文獻中「」字可用作對尊者自謙之詞。另「」又由位置低下引申為動詞,有降下之意,如下雪等。另又繼而引申指攻下,如《戰國策.齊策六》:「燕攻齊,取七十餘城,唯莒、即墨不下。」
」表示人頭,引申為高聳、獨立。
」字的甲骨文及篆文皆從「」從「」,其字構形乃置一橫畫於人首處,以標示人頭的位置,本義是人首。「」與「」古本同字,後來才分化為二字(林義光),參見「」。《說文》:「兀,高而上平也。從一在人上。讀若敻。茂陵有兀桑里。」按許說非本義。
甲骨文「」用作人名,《合集》19642正:「乎(呼)兀。」《合集》19790:「王用二帚(婦)兀」,指王任用兩名名叫兀的婦人。
傳世文獻中,「」字多用以形容高聳突出之事物,劉禹鍚《九華山歌》:「君不見敬亭之山黃索漠,兀如斷岸無稜角。」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凡從兀聲之字,多取孤高之意。」按「」從高出之義,引申指斬斷高出之物。《莊子.德充符》:「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曰:『吾唯不知務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從「」聲之字亦多帶有斬斷事物的意義,例如「」指斷髮,「𠚯」指刊削樹枝,「𧿁」則指斷足。另「」可指光禿貌,杜牧《阿房宮賦》:「蜀山兀,阿房出。」又字可用作副詞,指仍然,《水滸傳》第九十一回:「黑旋風李逵兀是火剌剌的只顧砍殺。」
甲金文從「」,「」聲。古人假借「」字來表示千數,並增「」以示「一千」之合文。後來由於古人讀「一千」常有省去「」的習慣,故到後來「一千」的合文就成了單字「」(張秉權)。本義是千數。
甲金文從「」,「」聲。古人假借「」字來表示千數,並增「」以示「一千」之合文。後來由於古人讀「一千」常有省去「」的習慣,故到後來「一千」的合文就成了單字「」(張秉權)。本義是千數。《說文》:「千,十百也。从十从人。」按「」字非從「」,古人借用「」來表示千數,加「」於「」字中間一豎,用作「一千」之合文。另甲金文有於「」字加三畫以為「三千」,加四畫以為「四千」等,可見加「」於「」的字本為合文。後來因古人讀「一千」常省去「」,所以成了單字「」。以從「」從「」的字紀數,字形結構與「」相似。參見「」。于省吾、季旭昇以為「」為區別符號,用以區分「」與「」字,可備一說。
甲金文「」字用作數詞,《合集》31997:「八千人。」《合集》6409:「今春王𠬞(共)人五千正(征)土方」,指今春王徵集五千人征伐土方。或由「」數引申為眾多之義,如梁其鼎:「其百子千孫。」翏生盨:「其百男百女千孫。」
」可通作「」,指田間南北小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64:「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意指「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誌,處以剃掉男子的鬚鬢的耐刑,或可以用金錢贖刑。什麼是田界的標誌呢?標誌就是田間小路。」「千佰」,《漢書.食貨志》作「仟伯」,顏師古注:「仟伯,田間之道也,南北曰仟,東西曰伯。」《史記.秦本紀》:「為田,開阡陌。」
甲金文從「」從「」,以「」指示「」的鋒芒,本義是刀的鋒芒,後借用作方圓之「」(裘錫圭)。
」字之甲骨文及金文構形大致相同,皆從「」從「」,古漢字以「」表示方圓之「」,但由於「」在古文字裏容易跟「」的勾廓寫法和「」字初文相混,所以很早就以假借字「」來表示方圓之「」。「」與「亡(芒)」造字的原理一致,都以「」指示「」的鋒芒,且二字古音相近,足證二字同源。後來古人借用鋒芒之「」的表意初文來表示方圓之「」,因此分化出「」字。參見「」。
對於「」字構形的本義尚有其他說法,如葉玉森以為象「」懸掛於架上形;朱芳圃以為「」是「」的初文,以「」指示持「」之處,與刀鋻相同。按「」所指示之處為刀身,而非刀柄,諸說似不合「」字構形。至於徐中舒以為「」字象「」之形,何琳儀以為象「」橫於「」身,表示以刀分物,皆可參考。
甲骨文「」字借用作四方之方,如《合集》28190:「于西方,東鄉(向)。」《合集》30394:「其㞢(侑)于四方」,指於四方進行侑祭。「」又可作方國之統稱,《合集》36536:「其伐方。」《屯南》2301:「方來降」,指方國來投降。甲骨卜辭常見「方白(伯)」一詞,即指稱方國的首領,《合集》28086:「王其尋二方白(伯)」,即王以兩個方國首領作祭牲。參見「」。
金文「」指方形,與「」相對。史逨方鼎:「史逨乍(作)寶方鼎。」或用來計算土地面積,如召卣:「賞畢土方五十里」,「方五十里」即二千五百方里(唐蘭)。全句指賞賜給畢二千五百方里地。《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可用作方向,如不𡢁𣪕:「朔方嚴(玁)允(狁)廣伐西俞(隅)。」「朔方」指北方,參見「」。全句指北方的玁狁大規模的攻伐國土西方。「」又指方國,如「人方」、「鬼方」等都是方國名。小子䍙𣪕:「隹𢦚令伐人方」,指𢦚命令攻伐人方。「」可用作時間副詞,表示剛剛。中山王鼎:「含(今)舍(余)方壯」,指現在我剛好長大。《廣雅.釋詁一》:「方,始也。」「」又可用作人名。
秦簡「」字可表示古代書寫用的木版,《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31:「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全句指令縣及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質柔可以書寫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書寫。《儀禮.聘禮》:「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鄭玄注:「策,簡也;方,板也。」古人或於木方書寫藥劑,現代漢語中仍有「藥方」一詞(裘錫圭)。
《說文》:「方,併船也。象兩舟省,緫頭形。凡方之屬皆从方。汸,方或从水。」按《說文》所述並非「」字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