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矢 (主部件) 共 16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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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 | 甲骨文用作本義,表示以氏族為基礎的軍事組織,「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多與軍旅有關。 金文也用作本義,毛公鼎:「以乃族干(捍)吾(禦)王身」,意謂讓你的部族捍衛周王。 戰國竹簡也用作本義,《上博竹書五.姑成家父》簡1:「姑(苦)成家父以亓(其)族參(三)郤正(征)百豫。」意謂苦成家父讓他的族人三郤征伐百豫。又見「宗族」一詞,《郭店簡.六德》簡29-30:「為宗族瑟(失)朋友,不為朋友瑟(失)宗族。」《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25伍:「宗族昆弟」。又通假為「足」,《郭店簡.語叢三》簡14:「自視(示)丌(其)所不族(足),嗌(益)。」意謂自己顯示自己的不足,有益。 「族」字從「矢」,所以後來又用來表示箭鏃。《說文》:「族,矢鋒也,束之族族也。从㫃从矢。」段玉裁注:「今字用『鏃』,古字用『族』。」許慎認為「族」的本義是箭鏃,其實箭鏃可能「族」的後起義。由於箭頭多用金屬製成,而「族」字多表示部族、宗族,所以加「金」旁造「鏃」字,專門表示箭鏃。 | |||||||
彘 | 甲骨文表示野豬,《合集》110正:「田彘」,指捕獵野豬。 金文用作族氏名。又用作本義,表示豬,三年𤼈壺:「易(賜)彘俎」,意謂賞賜盛載豬的長條形、兩端有足的祭器(王文耀)。又通假為「矢」,表示發誓,裘衛盉:「裘衛迺彘(矢)告于伯邑父」,意謂裘衛於是發誓,告訴伯邑父。《論語.雍也》:「夫子矢之曰:『天厭之,天厭之﹗』」 戰國竹簡借[育攵]字(「徹」的初文)來表示「彘」,用作地名,《清華簡二.繫年》簡3:「乃歸剌(厲)王于[育攵](彘)」,表示於是使厲王返回彘地。 參見「豕」、「豬」。 | |||||||
睪 | 第二種字形不從「矢」,而從「㚔」,「㚔」象桎梏之形。楊樹達認為「㚔」代表罪人,「睪」象以眼睛搜索罪人,引申有偵探之意。《說文》:「睪,目視也。从橫目,从㚔。令吏將目捕罪人也。」至於後來金文表示選擇,或自搜索、偵探引申而來。 金文讀作「擇」,表示選擇,是「擇」的初文,者減鐘:「睪(擇)其吉金」。又用作樂律名,曾侯乙鐘:「無睪」,即典籍之「無射」。又表示厭倦,典籍作「斁」或「射」,毛公鼎:「皇天亡(無)睪」,《禮記.緇衣》:「服之無射」,《詩.周南.葛覃》:「服之無斁」,毛亨《傳》:「斁,厭也。」 | |||||||
雉 | 甲骨文用作鳥名,又常見「雉眾」一詞,表示「喪眾」、「失眾」,「雉」表示喪失(楊樹達)。 「雉」還可通作「埃」,表示計量單位。 | |||||||
箙 | 「函」和「箙」是兩種不同的盛載箭矢的器皿,「函」用於收藏箭矢,把整支箭都包裹起來,「箙」可由弓箭手背負起來,露出箭尾,可以隨時抽箭發射。參見「函」。《說文》:「箙,弩矢箙也。从竹,服聲。《周禮》:『仲秋獻矢箙。』」指用竹、木或獸皮等製成的盛箭工具。 甲骨文用作族氏名、貞人名、地名;又用作祭祀時宰殺牲畜的方法。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箭袋。毛公鼎、番生簋蓋:「簟弼(茀)魚𤰈(箙)」,《詩.采芑》:「簟茀魚服」。意謂用竹簟製的車蔽(指車之前後設置的屏障,以遮蔽乘客),用魚皮製的箭袋。又通假為「備」,表示具備,伯唐父鼎:「白(伯)唐父告𤰈(備)」,意謂伯唐父宣告(祭禮)完備。 戰國竹簡通假為「服」,《郭店簡.尊德義》簡26-27:「民五之方各(格),十之方靜(爭),百之而句(後)𤰈(服)。」意謂對民眾之愛,給予五分,民眾會鬬,給予十分,民眾會爭,給予百分,民眾才會安穩(劉釗)。又通假為「備」,《郭店簡.語叢三》簡39:「勿(物)不𤰈(備),不城(成)仁。」意謂物不齊備,不能成就仁德。 | |||||||
箭 | 金文從「竹」,「前」聲。小篆繼承了金文的寫法,為後世隸楷書所本。《說文》:「箭,矢也。从竹,前聲。」 金文用作本義,指弓箭的「箭」,即搭在弓上發射的武器。鄂君啟車節:「母(毋)載金、革、黽(龜)、箭。」表示不要運載金、革、龜、箭等物品。金、革、龜、箭是諸侯朝見天子時最常用的貢品,由於國君諸侯經常要用到這些珍貴禮品,所以禁止自由買賣。(馮勝君) 傳世文獻用作弓箭義的例子如《韓非子.十過》:「吾城郭已治,守備已具,錢粟已足,甲兵有餘,吾柰無箭何?」又如〈急就篇〉:「弓弩箭矢鎧兜鉾。」顏師古注:「以竹曰箭,以木曰矢。」 「箭」也是竹名,指箭竹,高近丈,節間有三尺,堅勁,可用以製箭。如《山海經.西山經》:「又西百八十里,曰黃山,無草木,多竹箭。」《史記.河渠書》:「且襃斜材木竹箭之饒,擬於巴蜀。」 「箭」也表示漏箭,即古代滴壺上用以計時的標尺。如《周禮.夏官司馬.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鄭玄注:「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唐代杜甫〈奉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五夜漏聲催曉箭,九重春色醉仙桃。」 「箭」還可作量詞,表示箭能射到的距離。如《警世通言.蘇知縣羅衫再合》:「人撈起三日,無人識認,只得歛錢買棺盛殮,埋於左近一箭之地。」《水滸全傳》第117回:「宋江教把軍馬略退半箭之地,讓他軍馬出城擺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