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又 (主部件) 共 52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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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 陸懋德先生在《中國發現之上古銅犁考》中說:「耜是犁頭,而最初的牽用人拉。……二人同時工作,一人在後扶犁,一人在前拉犁,如此二人並耦,是謂之耦也。」 卜辭中,爭是第一期武丁時代的貞人,又是史官。金文無「爭」字,只用作偏旁,「靜」字所從的「爭」字,從二「又」從「力」,「力」象農具之形,與「犁」的初文作為義符可通用。參「靜」字。 《說文》:「引也。」段玉裁注:「凡言爭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徐灝箋:「爭之本義為兩手爭一物。」 | |||||||
秉 | 秉字金文用作動字,表示執持之意,如虢弔鐘︰「不(丕)顯皇考叀弔(叔)穆穆秉元明德」。弔向父簋︰「共明德,秉威義(儀)。」 古書提及手執兵器一類器物時,常用「秉」字(參李學勤)。至於將秉字訓為執持之意則可見於《爾雅.釋詁》與《廣雅.釋詁》三,前者釋曰︰「執也。」後者釋曰︰「持也。」 由執持之意引申用作主持、管轄之意,見班簋「秉緐蜀巢」一語。另外,秉字亦有用為族氏名,見秉觚。 | |||||||
臤 | 甲骨文辭殘,用義不詳。 金文讀為「賢」,表示多於、勝過,柞伯簋:「王遲(尸)赤金十反(鈑)。王曰:『小子、小臣,敬又(有)臤(賢)隻(獲)則取。』」意謂周王陳列赤金十鈑(作為奬品),王說:「小子、小臣,恭敬而又射中次數多的人可以取得這赤金十鈑。」「有賢獲」即「射中目標的次數比別人多」(陳劍)。「賢」的本義是多財,引申有多的意思,參見「賢」。 戰國竹簡表示賢能、賢良,《郭店楚簡.窮達以時》簡2:「又(有)丌(其)人,亡(無)丌(其)殜(世),唯(雖)臤(賢)弗行矣。」意謂有人才,而沒有適合的時代,雖然賢能都不能有所成就。《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1:「皆不受(授)丌(其)子而受(授)賢」,指上古帝王都不把天下傳授給自己的後代,而傳授給賢能之人。 《說文》:「臤,堅也。从又,臣聲。凡臤之屬皆从臤。讀若鏗鏘之鏗。古文以為賢字。」按用為「賢」的「臤」,所從的「臣」可能也有表意作用,取其賢臣之意。 | |||||||
妻 | 甲金文表示妻子,《合集》938:「㞢(侑)于示壬妻匕(妣)庚」,意謂對示壬的妻子妣庚進行侑祭。叔皮父簋:「其妻子用亯(享)考(孝)于弔(叔)皮父」,表示他的妻子和兒女宴饗和孝敬叔皮父。金文又表示嫁,農卣:「吏(使)厥友妻農」,「農」是人名,意謂使他的朋友把女兒嫁給農(劉心源、楊樹達)。《論語.公冶長》:「以其子妻之」,邢昺疏:「納女於人曰妻」。 戰國竹簡表示妻子,《郭店簡.六德》簡28:「為妻亦然」。《郭店簡.六德》簡29:「為昆弟絕妻,不為妻絕昆弟。」《九店楚簡》56號墓簡13:「利以取(娶)妻」。《上博竹書五.姑成家父》簡9:「與亓(其)妻與亓(其)母」。《清華簡二.繫年》簡5:「周幽王取(娶)妻于西申,生平王。」《清華簡二.繫年》簡23:「蔡哀侯取(娶)妻於陳」。又表示嫁女,《清華簡二.繫年》簡35:「惠公安(焉)以其子懷公爲執(質)于秦,秦穆公以亓(其)子妻之。」又通假為「細」,《郭店簡.老子甲》簡18:「道亙(恒)亡(無)名,僕(樸)唯(雖)妻(細),天地弗敢臣」,意謂道永遠是無名的,「樸」(亦指「道」)雖然小,天下卻沒有可以役使它的(劉釗)。 | |||||||
受 | 甲金文表示授予義的例子如《合集》9649:「鼎(貞):今歲受年。」「年」表示禾穀收成,「受年」即祈求神祇授予禾穀豐收。又如免簋:「王受(授)乍(作)冊尹者(書)。」 甲金文表示接受義的例子如《合集》6223:「王伐𢀛方,我受又(祐)。」「我受祐」即我方受到保祐。又如頌鼎:「頌拜𩒨首,受令,冊佩㠯(以)出。」 戰國竹簡「受」同樣既表示授予義,如《郭店簡.唐虞之道》簡20:「廛(禪)也者,上直(德)受(授)𠭃(賢)之胃(謂)也。」又表示接受義,如《清華壹.祭公》簡10:「皇天改大邦[殷土](殷)之命,隹(惟)周文王受之。」 「受」又通「紂」,如《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42:「受(紂)不述亓(其)先王之道。」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尚書》『紂』字,《古文尚書》作『受』。」《尚書.西伯戡黎》:「祖伊恐,奔告于受。」孔傳:「受,紂也。」 文獻中的「受」又引申表示遭到、遭受。如《詩.邶風.柏舟》:「覯閔既多,受侮不少。」《戰國策.秦策》:「受欺於張儀,王必惋之。」 「受」也表示容納。《玉篇.𠬪部》:「受,容納也。」如《周易.咸》:「君子以虛受人。」唐代杜甫〈南鄰〉:「秋水纔深四五尺,野航恰受兩三人。」 「受」表示從師學習。如《史記.孔子世家》:「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漢書.宣帝紀》:「受《詩》於東海澓中翁,高材好學。」 | |||||||
取 | 卜辭有取得之義,如「取牛」、「取馬」;又從拿取引伸為嫁娶,乃「娶」之初文,如「乎取[酉大]女子」。參見「娶」。《詩經.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金文表示拿取、收取、選取等,如晉姜鼎:「取厥吉金」;又用為地名、人名。 | |||||||
事 | 金文「事」表示職事。如麥鼎:「用從井(邢)侯征事。」克鼎:「敬[夕丮](夙)夜用事,勿灋(廢)朕令。」又表示事件,如琱生簋:「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事」也表示官名。如小盂鼎:「三事大夫入服酉(酒)。」又表示使令,如小臣守簋:「王事(使)小臣守事于夷,賓馬兩、金十鈞。」第一個「事」即「使」,使令之意;第二個事即事奉,意謂王命令小臣守到東方夷地事奉。 「史」、「吏」、「事」、「使」分化後,以「事」表示職事。《說文》:「事,職也。」例子如《尚書.立政》:「任人、準夫、牧,作三事。」王引之《經義述聞.尚書上》:「三事,三職也。為任人、準夫、牧夫之職,故曰作三事。」《國語.魯語上》「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韋昭注:「事,職事也。」 「事」表示事情、事件。如《論語.為政》:「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89壹:「五月:東井,百事兇(凶)。」又特指君主、諸侯的重要事情,包括祭祀、盟會、兵革等。《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如《儀禮.聘禮》:「久無事,則聘焉。」鄭玄注:「事謂盟會之屬。」意謂長時間沒有盟會之事,就派使者聘問。又如《春秋穀梁傳.隱公十一年》:「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范甯注:「事謂巡守、崩葬、兵革之事。」 「事」引申表示事故、變故。如《韓非子.五蠹》:「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新書.過秦下》:「天下多事,吏不能紀,百姓困窮而主不收䘏。」 「事」表示從事、實行。如《論語.顏回》:「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戰國策.秦策五》:「今子聽吾計事,求歸,可以有秦國。」 「事」表示任用。如《墨子.尚賢上》:「是在王公大人為政於國家者,不能以尚賢事能為政也。」《韓非子.亡徵》:「境內之傑不事,而求封外之士。」 「事」表示事奉。如《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長,賤而不肯事貴,不肖而不肯事賢,是人之三不祥也。」《上博竹書一.緇衣》簡4:「臣事君,言丌(其)所不能,不[言𠃌一](詒)丌(其)所能,則君不[炏衣](勞)。」 「事」還表示典故。如南朝梁鍾嶸《詩品.總論》:「至乎吟詠情性,亦何貴於用事。」《顏氏家訓.文章》:「自古宏才博學,用事誤者有矣。」 | |||||||
𢻻 | 「𢻻」有開義,故引伸為天晴,甲骨文讀作「晵」,表示雨過天晴。又是軍事用語,古代往往稱前軍為啟,《詩.六月》:「元戎十乘,以先啟行。」《論語.雍也》:「孟之反不伐,奔而殿。」《集解》引馬融注:「前曰啟,後曰殿。」又用作地名。金文用作人名。 此外,此字與從「戶」從「攴」或「戈」的「肇」字初文有別,參見「肇」。 | |||||||
為 | 戰國楚文字或省去大象的身體,剩下「爪」形和大象的頭部和長鼻。 甲骨文表示做事,《合集》15189:「王為巳(祀),若。」意謂商王舉行祭祀,順利。又用作人名。 金文表示製作,歸父敦:「魯子中(仲)之子歸父為其善(膳)敦」,「敦」是古代食器,用以盛黍、稷、稻、粱等;「善」讀作「膳」,表示飲食;銘文說歸父製造盛載食物的敦。又表示作為,中山王方壺:「為人臣而𢓉(反)臣其宔(主),不祥莫大焉。」意謂作為臣子,反以君主為臣,是莫大的不祥。又通假為「媯」,用作姓氏,參見敶子匜。 戰國竹簡表示做,《上博竹書三.彭祖》簡3:「敢昏(問)為人」,意謂詢問做人的道理。又表示治理,《上博竹書五.季庚子問於孔子》簡14-15:「古之為邦者必以此」,「為邦」即治理國家。又表示成為,《清華簡二.繫年》簡31:「晉獻公之婢(嬖)妾曰驪姬,欲其子奚齊之為君也。」意謂晉獻公的愛妾驪姬,希望她的兒子成為國君。《清華簡二.繫年》簡78:「取(娶)以為妻。」《清華簡二.繫年》簡101:「晉與吳會(合)為一,以伐楚。」又表示作為,《上博竹書六.天子建州甲》簡3:「不媺(美)為媺(美)」,即以不美為美。又表示「是」,《清華簡一.耆夜》簡1-2:「縪(畢)公高為客,卲公保睪(奭)為夾(介),周公弔(叔)旦為宔(主)。」簡文說畢公高是客,召公奭是協助賓客行禮的儐相,周公叔旦是主。 《說文》:「為,母猴也。其為禽好爪,爪,母猴象也,下腹為母猴形。王育曰:爪,象形也。𦥮(𢏽),古文為象兩母猴相對形。」許慎根據訛變了的字形立說,其釋形不正確。 | |||||||
侵 | 甲骨文表示侵伐。「土方侵我田十人」。金文從「人」從「又」從「帚」,為小篆所本。金文用作人名,鐘伯侵鼎:「大(太)帀(師)鐘白(伯)侵」。 《說文》:「漸進也。从人又持帚,若埽之進。又,手也。」段玉裁注:「《穀梁傳》曰:『苞人民,毆牛馬曰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