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義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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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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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形義通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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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
「博奕」表示由兩人較量的棋戲,即今天所說「下棋」,棋戲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至漢代博戲盛行,老幼皆知,善於博奕的人受到尊敬,漢朝還設有博奕之官(博待詔官)。用來下棋的工具稱為「博具」,《漢書.五行志》:「京師郡國民聚會里巷仟佰,設張博具,歌舞祠西王母。」1974年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了迄今考古發掘所見最完整的博具。 根據玩法的不同,博具可以分為投一焭(音瓊,即骰子)的博、投二焭的博和每人六隻棋子的六博等。「六博」,又稱「陸博」,共十二棋,六黑六白,兩人相博,每人六棋。《西京雜記》:「許博昌,安陵人也,善陸博。竇嬰好之,常與居處。」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搏鬥,參見「搏」。 |
暴 |
「暴」表示本義的例子如《孟子.萬章上》:「江漢以濯之,秋陽以暴之,皜皜乎不可尚已。」《周禮.天官.染人》:「凡染,春暴練。」賈公彥疏:「春暴練者,以春陽時陽氣燥達,故暴曬其練。」 「暴」引申表示暴露、顯露。如《孟子.萬章上》:「昔者,堯薦舜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論衡.禍虛》:「尸捐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 「暴」表示凶殘、暴虐。如《左傳.哀公十六年》:「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鄭人省之,得晉諜焉,遂殺子木。」《戰國策.燕策二》:「秦取天下,非行義也,暴也。」 「暴」表示損害、侵害。如《國語.晉語》:「忠不可暴,信不可犯。」韋昭注:「不可侵暴。」《莊子.盜跖》:「堯舜作,立群臣,湯放其主,武王殺紂。自是之後,以強陵弱,以眾暴寡。」 「暴」表示輕慢。如《左傳.襄公二十年》:「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君,而去其親,五年不滅,是無天也。」《呂氏春秋.至忠》:「何其暴而不敬也?」 「暴」表示疾暴、猛烈。如《詩.邶風.終風》:「終風且暴,顧我則笑。」毛傳:「暴,疾也。」《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吾日暮途遠,故倒行暴施之。」司馬貞索隱:「暴者,卒也,急也。」 「暴」引申表示急躁。如《史記.佞幸列傳》:「至漢興,高祖至暴抗也,然籍孺以佞幸。」司馬貞索隱:「言暴猛伉直。」《樂府詩集.雜曲歌辭.焦仲卿妻》:「我有親父兄,性行暴如雷。」 「暴」還表示突然。《廣雅.釋詁二》:「㬥,猝也。」如《春秋穀梁傳.宣公二年》:「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王引之述聞:「暴者,猝也,謂猝然引彈而彈之也。」《三國志.魏書.方伎傳》:「文帝問宣曰:『吾夢殿屋兩瓦墮地,化為雙鴛鴦,此何謂也?』宣對曰:『後宮當有暴死者。』」 「暴虎」的「暴」過去多解釋為徒手搏擊,不確。「暴虎」本作「虣虎」,即以戈搏虎之意。參見「虣」。 |
曝 |
「曝」引申表示暴露、顯露。如《孔子家語.曲禮子夏問》:「送而以寶玉,是猶曝尸於中原也。」唐代孫思邈〈福壽論〉:「亦有貧賤饑凍,曝露其屍不葬者,心不吉之人也。」 |
半 |
金文用作數詞,表示一半,秦公簋:「一斗七升大半升」。古璽用作姓氏。 漢帛書「半」假借為「磐」,《馬王堆帛書.六十四卦.屯》第27行:「初九,半遠,利居貞,利建侯。」「半遠」傳世本《周易》作「磐桓」,「磐桓」即「盤桓」,徘徊不進之貌。意謂初九,徘迴不前,只宜居處守正,只宜建立諸侯。 《說文》:「半,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爲物大,可以分也。凡半之屬皆从半。」張舜徽《說文解字約注》:「半字从牛,不止於牛而已,特舉牛以概萬物耳。本書〈牛部〉:『物,萬物也。牛為大物,故从牛。』是其義已。」 |
蠆 | |
參 |
金文有「參壽」一詞,見者減鐘、宗周鐘。白川靜認為這裏的「參」用作本義,表示壽命如參星之高;一說「參壽」即「三壽」,指上壽(120歲)、中壽(100歲)、下壽(80歲)。金文又通假為「三」,表示數量詞,五年琱生簋:「公宕(度)其參,女(汝)則宕(度)其貳。」意謂公謀求其中的三個,你則謀求其中的兩個。「參有𤔲」即「三有司」,是古代職官司徒、司馬、司空的總稱。盠方彝:「參有𤔲:𤔲土(徒)、𤔲馬、𤔲工(空)。」中山王鼎「參世」即「三世」,指自祖父至孫三輩。「參軍」即「三軍」,參見「三」。又假借為「襂」,即今「衫」字,是穿在裡面的貼身衣服,大克鼎:「參(襂)冋」,表示麻質的裡衣。 古代參和商都是星宿名,參星在西,商星在東,此出彼沒,永不相見。杜甫〈贈衛八處士〉:「人生不相見,動如參與商。」 此外,古代「參」又表示「三」,《廣雅.釋言》:「參,三也。」現代「三」的複雜寫法一般寫作「叄」,簡化字作「叁」。 |
爭 |
陸懋德先生在《中國發現之上古銅犁考》中說:「耜是犁頭,而最初的牽用人拉。……二人同時工作,一人在後扶犁,一人在前拉犁,如此二人並耦,是謂之耦也。」 卜辭中,爭是第一期武丁時代的貞人,又是史官。金文無「爭」字,只用作偏旁,「靜」字所從的「爭」字,從二「又」從「力」,「力」象農具之形,與「犁」的初文作為義符可通用。參「靜」字。 《說文》:「引也。」段玉裁注:「凡言爭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徐灝箋:「爭之本義為兩手爭一物。」 |
察 |
「察」多表示審察、明察。指對已知但卻知之不深、知之不詳的事物進行仔細、詳盡、反覆的觀測、考核,目的是弄清事物的方方面面和發展變化過程,把事物看得一清二楚。《論語.衛靈公》:「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列子》:「周諺有言:『察見淵魚者不祥,智料隱匿者有殃。』」(王鳳陽)。《大戴禮記.子張問入官》:「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意謂極清澈的水中沒有魚兒,過於明察的人沒有朋友。引申為清明爽快,宋玉〈高唐賦〉:「九竅通鬱精神察,延年益壽千萬歲。」 因金文以「㣇」為「蔡」,與「察」字所從相近,故知此為「察」字(郭沫若)。金文用為人名,弭弔簋:「王乎(呼)尹氏冊命師察」。「尹氏」是史官,「師」是軍事長官,意謂周王呼喚尹氏對師察進行冊命典禮。 戰國竹簡表示察覺,《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37:「戰死事不出(屈),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意謂在戰爭中死事不屈,應將爵授予其子。如後來察覺該人未死,應褫奪其子的爵位,並懲治其同伍的人。又表示明察,《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24-25貳:「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意謂官吏處理檢察的職務時,不查察親戚朋友,則人民有怨。《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5壹:「微密韱(纖)察」,意謂細緻明察。 漢帛書也表示明察,《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171-172行:「明者固能察極,知人之所不能知」。 「察」古籍與「蔡」、「殺」通,《古書疑義舉例》:「察者,蔡之假字」,《說文通訓定聲》:「察,假借為殺」,參「蔡」、「殺」。 |
曾 |
段玉裁曰︰「甑者蒸飯之器,底有七穿,必以竹席(按︰即箅)蔽之,米乃不漏」。甲骨文字形中的「田」形即象甑之箅,此釋形合理,因為箅是甑的特徵,所以造「曾」字時便以此為代表。至於甲骨文字形上部的「八」形則象蒸氣上騰之狀。另外,早期金文於甲骨文本字下加「口」形,一說此「口」形象蒸鍋,一說加「口」為的是要把「曾」字從甲骨文之初形分化出來作為國名。金文中,後來「口」形增飾筆作「甘」形。篆文除了訛「甘」作「日」外,亦訛「田」,而如今「曾」字形乃承篆文之形。 「曾」字後來被假借為「曾是」或「曾經」的虛詞。許慎《說文》:「曾,詞之舒也。从八从曰,𡆧聲。」這一解釋所反映的,其實只是「曾」的假借義。如《詩經.大雅.蕩之什.蕩 》:「曾是莫聽,大命以傾」;或《論語.為政》:「曾是以為孝乎﹗」皆為用作虛詞的例子。 由於「曾」字久借不還,後世乃增義符「瓦」而作「甑」字以保存、傳達其初義。 正因為曾象甑中之箅將器隔為兩重,故从「曾」之字多有重義(劉恆)。如「層」(《說文》:「重屋也」)、「甑」(甑甗皆為兩器相疊)。《詩.周頌.維天之命》:「曾孫篤之」鄭玄箋:「曾猶重也。」《爾雅.釋親》:「祖之父曰曾祖王父。」(參楊樹達) |
七 |
古文字中,「七」字和「十」字形近而有別。「七」字甲金文多是橫長豎短,橫豎兩筆有時長短相若,而「十」字甲金文則多作一豎形,後於豎劃中間加小圓點。「十」字金文圓點後又伸展為橫劃,不過「十」字多作橫短豎長,有時只作一豎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七」字幾乎全寫作橫長豎短,今日通行曲豎的寫法是戰國文字為了與「十」區別而於豎下部加曲筆而成。參見「十」。此外,「七」字甲金文與「甲」同形,兩字只能據辭例區別,參見「甲」。 甲骨文用作數詞,可用作序數,《合集》6:「七月。」或用作基數,《合集》20736:「允隻(獲)七豕。」 金文亦用作數詞,既可作序數,亞魚鼎:「隹(唯)王七祀翌日」,指王第七次祭祀的第二天。又用作基數,秦公𣪕:「一斗七升。」 戰國文字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七.武王踐阼》簡12-13:「武王齋七日,大(太)[公]望奉丹書㠯(以)朝。」字又通作「蟋」,《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27:「〈七(蟋)蟀〉𣉻(知)難。」全句指《詩.唐風.蟋蟀》知道世事的艱難。 為了使字形不易相混,數字往往假借筆畫較多的字來代替本字。而「七」的大寫,漢代借「桼」字充當,後來則借「漆」字充當。「柒」本是「漆」的異體,後來兩個字逐漸分化,「柒」也就專門用作「七」的大寫(裘錫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