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義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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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形義通解
」字金文是「」的初文,左旁十形乃「」字,象盾牌形,用來搏鬥,「」是聲符,本義是打鬥、對打。後假借為廣博的「」或博奕的「」。
金文從「」的簡寫,「」聲,表示用盾牌來輔助搏鬥。「」字的異體有從「」之形,「」是武器,與「」皆用來搏鬥。後來搏鬥之義用從「」的「」字表示。而「」用來表達廣博、博大、淵博、取得、博奕等義。《說文》:「博,大通也。从十从尃。尃,布也。」「大通」即博大通達之意。通博可能是「」的同音假借;而「取得」(如「博君一粲」)、「「博奕」可視為「」的引申假借
「博奕」表示由兩人較量的棋戲,即今天所說「下棋」,棋戲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至漢代博戲盛行,老幼皆知,善於博奕的人受到尊敬,漢朝還設有博奕之官(博待詔官)。用來下棋的工具稱為「博具」,《漢書.五行志》:「京師郡國民聚會里巷仟佰,設張博具,歌舞祠西王母。」1974年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了迄今考古發掘所見最完整的博具。
根據玩法的不同,博具可以分為投一焭(音瓊,即骰子)的博、投二焭的博和每人六隻棋子的六博等。「六博」,又稱「陸博」,共十二棋,六黑六白,兩人相博,每人六棋。《西京雜記》:「許博昌,安陵人也,善陸博。竇嬰好之,常與居處。」
金文用作本義,表示搏鬥,參見「」。
曾侯乙墓竹簡有從「」,「[日共]」聲的字形。裘錫圭認為「[日共]」象兩手持草木一類東西在日下曝曬,是曝曬的「」的初文。小篆「」從「[日共]」聲,又加注「」旁,後簡化為「」。
曾侯乙墓竹簡有從「」,「[日共]」聲的字形。裘錫圭認為「[日共]」象兩手持草木一類東西在日下曝曬,是曝曬的「」的初文。小篆「」從「[日共]」聲,又加注「」旁,後簡化為「」。《說文》另有「」字。《說文.夲部》:「曓,疾有所趣也。」「」乃疾暴之「」的本字,亦從「[日共]」聲。後多假借」(暴)字表示,故又加注「」旁分化出「」字來表示「」的本義。
」表示本義的例子如《孟子.萬章上》:「江漢以濯之,秋陽以暴之,皜皜乎不可尚已。」《周禮.天官.染人》:「凡染,春暴練。」賈公彥疏:「春暴練者,以春陽時陽氣燥達,故暴曬其練。」
」引申表示暴露、顯露。如《孟子.萬章上》:「昔者,堯薦舜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論衡.禍虛》:「尸捐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
」表示凶殘、暴虐。如《左傳.哀公十六年》:「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鄭人省之,得晉諜焉,遂殺子木。」《戰國策.燕策二》:「秦取天下,非行義也,暴也。」
」表示損害、侵害。如《國語.晉語》:「忠不可暴,信不可犯。」韋昭注:「不可侵暴。」《莊子.盜跖》:「堯舜作,立群臣,湯放其主,武王殺紂。自是之後,以強陵弱,以眾暴寡。」
」表示輕慢。如《左傳.襄公二十年》:「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君,而去其親,五年不滅,是無天也。」《呂氏春秋.至忠》:「何其暴而不敬也?」
」表示疾暴、猛烈。如《詩.邶風.終風》:「終風且暴,顧我則笑。」毛傳:「暴,疾也。」《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吾日暮途遠,故倒行暴施之。」司馬貞索隱:「暴者,卒也,急也。」
」引申表示急躁。如《史記.佞幸列傳》:「至漢興,高祖至暴抗也,然籍孺以佞幸。」司馬貞索隱:「言暴猛伉直。」《樂府詩集.雜曲歌辭.焦仲卿妻》:「我有親父兄,性行暴如雷。」
」還表示突然。《廣雅.釋詁二》:「㬥,猝也。」如《春秋穀梁傳.宣公二年》:「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王引之述聞:「暴者,猝也,謂猝然引彈而彈之也。」《三國志.魏書.方伎傳》:「文帝問宣曰:『吾夢殿屋兩瓦墮地,化為雙鴛鴦,此何謂也?』宣對曰:『後宮當有暴死者。』」
「暴虎」的「」過去多解釋為徒手搏擊,不確。「暴虎」本作「虣虎」,即以戈搏虎之意。參見「」。
初文作「」,象兩手持草木一類東西在日下曝曬。「」多被假借來表示疾暴的「」,又加注「」旁分化出「」字來表示其本義。(參裘錫圭)
初文作「」,象兩手持草木一類東西在日下曝曬。「」多被假借來表示疾暴的「」,又加注「」旁分化出「」字來表示其本義。(參裘錫圭)《說文》無「」。《玉篇.日部》:「㬥,曬也,晞也。暴,同㬥。曝,俗。」例子如《後漢書.逸民列傳》:「妻嘗之田,曝麥於庭,令鳳護雞。」《齊民要術.種蘭香》:「作乾者,大晴時,薄地刈取,布地曝之。」
」引申表示暴露、顯露。如《孔子家語.曲禮子夏問》:「送而以寶玉,是猶曝尸於中原也。」唐代孫思邈〈福壽論〉:「亦有貧賤饑凍,曝露其屍不葬者,心不吉之人也。」
」字春秋金文會把牛分割為兩半,是「」的初文(何琳儀)。本義是剖開,引申為一半。
春秋金文從「」從「」,「」亦是聲符。會把牛隻分割為兩半之意,是「」的初文(何琳儀)。本義是剖開。把事物切開,即成兩半,故「」有一半之義。「」象物體被分開兩半,既是「」的意符,又是聲符。參見「」。春秋戰國文字或改意符「」為意符「」(參十三年上官鼎、侯馬盟書字形)或「」(子禾子釜),「」和「」都是先秦常用量器,會半斗或半升之意。張光裕認為這顯示當日人們的交易曾以半斗作為量物的單位。後來又改意符「」為形近的聲符「」(參半𧷔鼎、古幣字形)。
金文用作數詞,表示一半,秦公簋:「一斗七升大半升」。古璽用作姓氏。
漢帛書「假借為「」,《馬王堆帛書.六十四卦.屯》第27行:「初九,半遠,利居貞,利建侯。」「半遠」傳世本《周易》作「磐桓」,「磐桓」即「盤桓」,徘徊不進之貌。意謂初九,徘迴不前,只宜居處守正,只宜建立諸侯。
《說文》:「半,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爲物大,可以分也。凡半之屬皆从半。」張舜徽《說文解字約注》:「半字从牛,不止於牛而已,特舉牛以概萬物耳。本書〈牛部〉:『物,萬物也。牛為大物,故从牛。』是其義已。」
」的本義是蝎子,古文字「」是其象形。因「」用作數目,故加「」。
《說文》:「蠆,毒蟲也」。《廣雅》:「蠆,蠍也」。可見「」本指蠍子。「」字的結構是「」字加上「」。由於今日通行的「」字的字形根本是蠍子,但按甲骨文自古以來的文例看皆解作千萬的萬,故「」字大概是本指蠍子的「」被假借作萬數的萬以後,為免歧義而累增而得的結果。
」字在《二十五史》中先後還被用了約五十次。如《三國志.卷二十九.魏書.方技傳.華佗傳》:「彭城夫人夜之廁,蠆螫其手。」
」字金文從「」從「」,「」亦是聲符,「」象三顆星星,而參宿有三顆星特別明亮,故朱芳圃認為「」字象參宿三星在人頭上,光芒下射之形。本義是二十八宿中的參星。後用來表示參與、參加。
」字金文從「」從「」,「」亦是聲符,「」象三顆星星,而參宿有三顆星特別明亮,故朱芳圃認為「」字象參宿三星在人頭上,光芒下射之形。本義是二十八宿中的參星。「」除了是聲符外,既可象星光的輝煌,亦可指參星之三數。「」到了後期有不少訛變的形體,如訛作從「」聲。《說文》:「曑、商,星也。从晶,㐱聲。𠻝(參),曑或省。」[此中曑商二字須連讀,而以星訓之,非以商訓曑(參錢大昕)]
金文有「參壽」一詞,見者減鐘、宗周鐘。白川靜認為這裏的「」用作本義,表示壽命如參星之高;一說「參壽」即「三壽」,指上壽(120歲)、中壽(100歲)、下壽(80歲)。金文又通假為「」,表示數量詞,五年琱生簋:「公宕(度)其參,女(汝)則宕(度)其貳。」意謂公謀求其中的三個,你則謀求其中的兩個。「參有𤔲」即「三有司」,是古代職官司徒、司馬、司空的總稱。盠方彝:「參有𤔲:𤔲土(徒)、𤔲馬、𤔲工(空)。」中山王鼎「參世」即「三世」,指自祖父至孫三輩。「參軍」即「三軍」,參見「」。又假借為「」,即今「」字,是穿在裡面的貼身衣服,大克鼎:「參(襂)冋」,表示麻質的裡衣。
古代參和商都是星宿名,參星在西,商星在東,此出彼沒,永不相見。杜甫〈贈衛八處士〉:「人生不相見,動如參與商。」
此外,古代「」又表示「」,《廣雅.釋言》:「參,三也。」現代「」的複雜寫法一般寫作「」,簡化字作「」。
甲骨文「」表示把犁而耕,會兩隻手(代表兩個人)拖動一個犁鏵耕作的樣子。本表示耕作,假借為爭奪之義。
甲骨文「」字從二「」從◎,象犁耕之形(劉洪濤),或認為象耦耕之形(賈文)。◎下呈三角形,象農耕用的犁。「」象手形。「」字象兩隻手(代表兩個人)拖動一個犁鏵耕作的樣子。本來表示耕作,假借為爭奪的「」,耕作之本義已廢。
陸懋德先生在《中國發現之上古銅犁考》中說:「耜是犁頭,而最初的牽用人拉。……二人同時工作,一人在後扶犁,一人在前拉犁,如此二人並耦,是謂之耦也。」
卜辭中,爭是第一期武丁時代的貞人,又是史官。金文無「」字,只用作偏旁,「」字所從的「」字,從二「」從「」,「」象農具之形,與「」的初文作為義符可通用。參「」字。
《說文》:「引也。」段玉裁注:「凡言爭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徐灝箋:「爭之本義為兩手爭一物。」
金文從「」,「」聲。小篆從「」,「」聲。「」是意符,象屋子,本義是屋檐向下覆蓋,引申為自上審下,即審察(鄭知同)。
金文從「」,「」聲。小篆從「」,「」聲。本義是屋檐向下覆蓋,引申為從上而下的覆審、審察、審覈(鄭知同)。《說文》:「察,覆也。从宀、祭。」徐鉉等云:「祭祀必天質明,明,察也,故從祭。」段玉裁改「覆也」為「覆審也」,認為「」的本義是審察,注云:「从宀者,取覆而審之。从祭爲聲,亦取祭必詳察之意。」
」多表示審察、明察。指對已知但卻知之不深、知之不詳的事物進行仔細、詳盡、反覆的觀測、考核,目的是弄清事物的方方面面和發展變化過程,把事物看得一清二楚。《論語.衛靈公》:「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列子》:「周諺有言:『察見淵魚者不祥,智料隱匿者有殃。』」(王鳳陽)。《大戴禮記.子張問入官》:「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意謂極清澈的水中沒有魚兒,過於明察的人沒有朋友。引申為清明爽快,宋玉〈高唐賦〉:「九竅通鬱精神察,延年益壽千萬歲。」
因金文以「」為「」,與「」字所從相近,故知此為「」字(郭沫若)。金文用為人名,弭弔簋:「王乎(呼)尹氏冊命師察」。「尹氏」是史官,「」是軍事長官,意謂周王呼喚尹氏對師察進行冊命典禮。
戰國竹簡表示察覺,《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37:「戰死事不出(屈),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意謂在戰爭中死事不屈,應將爵授予其子。如後來察覺該人未死,應褫奪其子的爵位,並懲治其同伍的人。又表示明察,《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24-25貳:「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意謂官吏處理檢察的職務時,不查察親戚朋友,則人民有怨。《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簡5壹:「微密韱(纖)察」,意謂細緻明察。
漢帛書也表示明察,《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第171-172行:「明者固能察極,知人之所不能知」。
」古籍與「」、「」通,《古書疑義舉例》:「察者,蔡之假字」,《說文通訓定聲》:「察,假借為殺」,參「」、「」。
甲金文象一種蒸煮炊器,「」是「」的初文(朱芳圃、徐中舒、戴家祥)。後借來表示曾經。
」象古代一種蒸煮器具,「其器下體承水,上體盛飯,中設一箅」(參朱芳圃),箅即蒸鍋中的竹屜。
段玉裁曰︰「甑者蒸飯之器,底有七穿,必以竹席(按︰即箅)蔽之,米乃不漏」。甲骨文字形中的「」形即象甑之箅,此釋形合理,因為箅是甑的特徵,所以造「」字時便以此為代表。至於甲骨文字形上部的「」形則象蒸氣上騰之狀。另外,早期金文於甲骨文本字下加「」形,一說此「」形象蒸鍋,一說加「」為的是要把「」字從甲骨文之初形分化出來作為國名。金文中,後來「」形增飾筆作「」形。篆文除了訛「」作「」外,亦訛「」,而如今「」字形乃承篆文之形。
」字後來被假借為「曾是」或「曾經」的虛詞。許慎《說文》:「曾,詞之舒也。从八从曰,𡆧聲。」這一解釋所反映的,其實只是「」的假借義。如《詩經.大雅.蕩之什.蕩 》:「曾是莫聽,大命以傾」;或《論語.為政》:「曾是以為孝乎﹗」皆為用作虛詞的例子。
由於「」字久借不還,後世乃增義符「」而作「」字以保存、傳達其初義。
正因為曾象甑中之箅將器隔為兩重,故从「」之字多有重義(劉恆)。如「」(《說文》:「重屋也」)、「」(甑甗皆為兩器相疊)。《詩.周頌.維天之命》:「曾孫篤之」鄭玄箋:「曾猶重也。」《爾雅.釋親》:「祖之父曰曾祖王父。」(參楊樹達)
」字從「」從「」,表示用「」把「」從中切開,「」是「」的初文,後借為數字。
」之釋形說法甚多,未有定論。其中「」是「」的初文的說法較有理。「」字會「」將「」中間分切之意,後來「假借為數詞,所以不得不加「」於「」上另造「」字(參林義光、丁山)。另,張秉權認為「」字起源出於手勢,象兩手各伸一指縱橫相交之形,可備一說。《說文》:「七,陽之正也。从一,微陰从中衺出也。凡七之屬皆从七。」
古文字中,「」字和「」字形近而有別。「」字甲金文多是橫長豎短,橫豎兩筆有時長短相若,而「」字甲金文則多作一豎形,後於豎劃中間加小圓點。「」字金文圓點後又伸展為橫劃,不過「」字多作橫短豎長,有時只作一豎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字幾乎全寫作橫長豎短,今日通行曲豎的寫法是戰國文字為了與「」區別而於豎下部加曲筆而成。參見「」。此外,「」字甲金文與「」同形,兩字只能據辭例區別,參見「」。
甲骨文用作數詞,可用作序數,《合集》6:「七月。」或用作基數,《合集》20736:「允隻(獲)七豕。」
金文亦用作數詞,既可作序數,亞魚鼎:「隹(唯)王七祀翌日」,指王第七次祭祀的第二天。又用作基數,秦公𣪕:「一斗七升。」
戰國文字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七.武王踐阼》簡12-13:「武王齋七日,大(太)[公]望奉丹書㠯(以)朝。」字又通作「」,《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27:「〈七(蟋)蟀〉𣉻(知)難。」全句指《詩.唐風.蟋蟀》知道世事的艱難。
為了使字形不易相混,數字往往假借筆畫較多的字來代替本字。而「」的大寫,漢代借「」字充當,後來則借「」字充當。「」本是「」的異體,後來兩個字逐漸分化,「」也就專門用作「」的大寫(裘錫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