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甲骨部件分析
部件: 廾 (主部件) 共 26 字 | 主部件 | 包括子部件 |
漢字 | 部件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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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 | 一說奏字的甲骨文從廾從夲,字象兩手(廾)持繁飾的植物類器具(夲)。篆文將中間的「夲」形變為「屮」和「夲」。學者釋「奏」,或以為與祭禮有關(如饒宗頤、貝塚、池田、趙誠等),或以為用作樂舞之義(屈萬理)。二說並不衝突,祭禮中有樂舞並不奇怪,有學者即以為是以樂舞祁求之祭(李孝定、徐中舒、趙誠)。《說文》訓「奏」曰︰「奏進也。」許說當為引申義︰由演奏歌舞以祁禱、祭祀,引申為奏進。 另有學者不採以上諸說,而以為奏字構形實象雙手(廾)取桼(即木汁)。取桼者均以管收聚木汁,「奏」字由此可會「聚」、「會」、「合」之意。其字初義當是收聚木汁,後引申為一般的聚集之意。卜辭中祈雨之祭有「舞」,又稱「奏舞」,即聚集而舞。若此說成立,則「奏」當是「湊合」之「湊」的初文。另外,卜辭中「奏」又用作祭名。(參姚孝遂)參見「桼」。 | |||||||||||
朕 | 甲骨文用作第一人代詞,通常為商王的自稱,又用作方國名。金文表示送女出嫁,後作「媵」,毛弔盤:「毛弔朕(媵)彪氏孟姬寶般(盤)」。黃仲匜:「黃仲自乍朕(媵)也(匜)」。又用作第一人稱代詞,作定語。彔伯簋:「用作朕皇考釐王寶尊簋。」少虡劍:「朕余名之,胃(謂)之少虡。」又用作人名。 馬王堆漢帛書「朕」讀為「勝」。《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敬朕(勝)怠,敢朕(勝)疑」,《馬王堆.老子乙本》:「水之朕(勝)剛也,弱之朕(勝)強也。」 《說文》:「朕,我也。闕。」段玉裁注:「戴先生曰:舟之縫理曰朕,故札續之縫亦謂之朕,所以補許書之佚文也。本訓舟縫,引伸爲凡縫之偁。凡言朕兆者,謂其幾甚微。如舟之縫,如龜之坼也。」 | |||||||||||
索 | 金文從「素」從「廾」,「素」是聲符。 甲骨文表示選擇,如「索牛」即選擇牛,又用作族氏名,還表示索求、索取(參施謝捷)。金文假借為「素」,表示白色,□白壺蓋:「素絲束」。又表示簡樸、無紋飾,師克盨:「素戉(鉞)」。 《說文》:「索,艸有莖葉,可作繩索。从𣎵、糸。杜林說:𣎵亦朱木字。」《說文》:「𦅽,素屬。从素,𠬞聲。」 | |||||||||||
秦 | 金文或只從一「禾」,或省去象雙手形的「廾」。一說「秦」是禾名,許慎認為秦國的土地適宜種植禾,故取禾名為國名。《說文》:「秦,伯益之後所封國,地宜禾。从禾,舂省。一曰:秦,禾名。𥠼,籒文秦从秝。」 甲骨文借用為地名、人名。又疑用為祭名。 金文用作國名,𠫑羌鐘:「征秦」,指征討秦國。秦王鐘的「秦王」、秦公鐘的「秦公」都是秦國國君。秦公簋:「保業(䢃)氒〈又─有〉秦」,表示保佑輔助秦國。又用作人名,洹秦簋:「洹秦乍(作)且(祖)乙寶𣪕(簋)」。 戰國竹簡用作國名,《清華簡二.繫年》簡39:「秦晉焉始會好,穆(勠)力同心。」又讀為「溱」,鄭國河流名,《上博竹書一.孔子詩論》簡29:「〈涉秦(溱)〉丌(其)絕撫而士」,表示〈涉溱〉(即《詩.鄭風.褰裳》)一詩講述士人斷絕不合義理的安撫,而做士人應做的事。 | |||||||||||
尃 | 金文「尃」表示敷布、頒布,典籍作「敷」、「賦」,毛公鼎:「庶出入事于外,尃命尃政。」《詩.大雅.蒸民》:「賦政于外」。《說文》:「敷,布也。从寸甫聲。」又解作勉勵,典籍作「薄」,叔尸鐘:「余既尃乃心」,《廣雅.釋詁》:「薄,勉也。」又釋作大也,叔尸鐘:「尃受天命」。又用作人名。 | |||||||||||
舂 | 「臼」象舂搗穀物用的器皿,用石或木製成,中間凹下。古人把穀物置於臼中,兩手(廾)持棍棒或杵自上而下擊打,以去皮殼,或把穀米碎成粉末。《說文》:「舂,擣粟也。從廾持杵臨臼上。午,杵省也。古者雝父初作舂。」徐鍇《說文解字繫傳》作「舂,擣米也。」 甲骨文「凵」形或以「口」形代替,表示中間凹的器皿之意同。戰國文字或省去象雙手形的「廾」,參見《古陶文匯編》5.205。 甲骨文用為地名。金文用為人名。 簡帛文字用作本義,《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45背1:「舂臼」,指舂米用的臼。《馬王堆.五十二病方》第73行:「取杞本長尺,大如指,削,舂木臼中,煮以酒」,指拿一尺長的杞本,如手指般大,切開,在木臼裏舂搗,然後用酒煮。 又用作刑罰、刑徒名,《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32:「隸臣妾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繫日。」意謂隸臣妾在服城旦、舂這兩種勞役時逃亡,或已經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笞打五十,仍拘繫直至滿期。《漢書.惠帝本紀》:「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舂」是施於婦人的刑罰,古時對婦人不設在外的徭役,改罰以舂搗穀米之刑。 | |||||||||||
棄 | 甲骨文辭殘,意義不詳。金文表示抛棄,中山王鼎:「昔者吾先考成王,早棄群臣」,意指先父成王逝世,很早就抛棄群臣。 戰國竹簡表示抛棄,《郭店簡.老子甲》簡1:「絕智(知)棄卞(辯),民利百伓(倍)。絕巧棄利,盜惻(賊)亡(無)又(有)。絕偽棄慮,民复(復)季子。」意謂斷絕智謀、抛棄巧辯,民眾就會獲得百倍的利益。斷絕機巧,抛棄利欲,就不會有盜賊。斷絕故意的做作,抛棄有謀劃的思慮,民眾就會復歸嬰兒似的精神狀態(劉釗)。《上博竹書六.莊王既成 申公臣靈王》簡7:「王曰:『不穀以笑陳公,氏(是)言棄之。含(今)日陳公事不穀,必以氏(是)心。」大意是說莊王對陳公說:我曾取笑陳公,這些是抛棄之言,今日陳公為我辦事,必有嫌棄之心。《清華簡二.繫年》簡3-4:「宣王是始棄帝𢼎(籍)弗畋(田)」,意謂宣王放棄籍田而不重視耕作。「籍田」指古代天子、諸侯徵用民力耕種的田。《國語.周語上》:「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韋昭注:「自厲王之流,籍田禮廢,宣王即位,不復遵古也。」 | |||||||||||
登 | 甲骨文或省去二「止」形,這種字形在甲骨文多用作本義,表示進獻祭品,猶其是獻禾、米、黍。《合集》30306「登黍于宗」。《合集》34591:「王其登米」。這種用法的字形或加從「米」為意符,象進獻米之形。 此外,甲骨文還有從「皀」從「廾」,此字形可讀為「徵」,表示徵召,《合集》6619:「勿登(徵)人乎(呼)伐羌」(楊樹達)。在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文字中,有字形只作「皀」,而用為「登」的例子,《花東》48:「皀(登)自丁黍」,即進獻來自「丁」的黍(沈培)。 金文從「𣥠」從「豆」從「廾」,或不從「𣥠」。班簋不從「𣥠」而從「阜」,也有上升之意。 金文表示登上,散盤:「登于厂湶」。這種用法的「登」皆寫作從「𣥠」。又表示升遷,就職,班簋:「登于大服」。又用作國名,文獻作「鄧」,鄧公鼎:「鄧公乍旅尊鼎」。古以「登」(鄧)名國者有二,一在楚國附近,曼姓。一在陝西,媿姓(陳夢家)。又用作祭名,相當於文獻的「烝」。姬鼎:「用登(烝)用嘗」。十四年陳侯午錞:「以登(烝)以嘗」。《爾雅.釋天》:「冬祭曰烝」,郭璞注:「進品物也。」《禮記.王制》:「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春秋繁露.四祭》:「蒸者,以十月進初稻也。」 《說文》:「登,上車也。从𣥠、豆,象登車形。𤼼(𤼷),籒文登从𠬞。」段玉裁注:「引伸之凡上陞曰登」。 | |||||||||||
尊 | 「尊」字甲骨文、金文並存單手及雙手兩種字形。西周金文或從「酋」,字上兩點為飾筆,無義。戰國文字承襲商周文字,郭店簡或將「又」置於「酉」上,見《郭店楚簡.尊德義》簡1、簡20。睡虎地秦簡、漢帛書又於「又」下加橫畫為飾,寫成「寸」形。「尊」到了楷書時期固定為從單手的寫法。 《說文》:「尊(𢍜),酒器也。从酋,廾以奉之。《周禮》六尊:犧尊、象尊、著尊、壺尊、太尊、山尊,以待祭祀、賓客之禮。尊,尊或从寸。」按「酉」本為酒尊,因用作地支名,故改以「尊」為酒器,「尊」的本義並非酒尊。參見「酉」、「酋」。 甲骨文「尊」用作本義,指放置,《合集》32125:「來丁巳尊甗于父丁」,「甗」是指古代的炊飪器,全句指將來的丁巳日向父丁牌位放置甗這種炊具(張玉金)。傳世古書亦有此用例,如《禮記.士冠禮》「側尊甒醴在服北」,鄭玄注:「置酒曰尊。」胡培翬《儀禮正義》:「置酒謂之尊,猶布席謂之筵,皆是陳設之名,非謂酒器。側尊一甒醴,猶言特設一甒醴耳。」又用作祭名,《合集》32536:「其尊、歲,三牢」,意即用三頭祭牲進行尊祭、歲祭。 金文「尊」多用在器名之前,如召仲鬲:「召仲乍(作)生妣尊鬲。」唐蘭認為「凡稱為尊的器,是指在行禮時放置在一定的位置的器」,其說可從。「尊」又從陳設禮器的動作,引申指所陳設的禮器。另,金文常見「尊彝」一詞,「尊」、「彝」為同義名詞連用(杜迺松),指酒器,屯尊:「屯乍(作)兄辛寶尊彝。」 戰國竹簡「尊」指敬重,《郭店楚簡.唐虞之道》簡6至7:「愛親故孝,尊賢故禪」,指堯舜愛護自己雙親,因此能行孝道;敬重賢德之人,因此禪位給他人。《廣雅.釋詁一》:「尊,敬也。」《論語.堯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劉寶楠《論語正義》:「尊者,崇高之義。」 另,秦人曾以「尊」代「寸」,《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67背至68背:「人毋(無)故而心悲也,以桂長尺有尊(寸)而中折,以望之日日始出而食之,已乃餔,則止矣。」意謂人沒有緣故而心中悲慟,從中間折開長一尺多寸的肉桂,十五日日出時分把肉桂吃掉,此後吃早飯,就能停止了。裘錫圭認為這例子中假借筆畫較多的字來代替本字,目的是為了防止字形相混。 | |||||||||||
祼 | 甲骨文或省去「廾」和數點之形。金文有兩種字形,早期金文上承甲骨文字形,從「示」從「廾」從酒器(◎)從數點。後期金文從「廾」從酒器從「卩」,「卩」象跪坐人形的側面,會灌酒於人前之形。甲金文所捧的酒器,或認為是「瓚」字(賈連敏),是用以舀取酒的勺子,按「祼」字所從的酒器與金文「瓚」字字形有一定距離,故未必是「瓚」,參見「瓚」。 甲金文用作本義,表示祼祭,《合集》30920:「王夕祼」,指王在傍晚舉行祼祭。噩侯鼎:「馭方內壺于王,乃祼之。」《尚書.洛誥》:「王入太室祼」孔穎達《疏》:「祼者,灌也。王以圭瓚酌鬱鬯之酒以獻尸,尸受祭而灌於地,因奠不飲謂之祼。」 順道一提,從「示」部的「祼」很容易與從「衣」部的「裸」字相混,使用時必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