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義源流通解
漢字 | 小篆 | 金文 | 甲骨 | 形義通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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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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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用作本義,《合集》13677正:「疾九(肘)」,指肘有疾。 另,甲金文表示數目和序數,《合集》358:「𤉲(燎)九牛」,指用九頭牛進行燎祭。《合集》8108:「九月,才(在)鯀。」折方彝:「隹(唯)王十又(有)九祀。」「祀」即年,這裏指周王十九年。 戰國竹簡亦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二.容成氏》簡5:「匡天下之正(政)十又(有)九年而王天下。」 馬王堆帛書有「九州」一詞,傳世文獻《書.禹貢》:「禹別九州。」按九州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另馬王堆帛書亦有「九天」一詞,《楚辭.離騷》:「指九天以為正兮。」王逸注:「九天,謂中央八方也。」 古璽中「九」通假為「鳩」,《古璽彙編》1551:「孫九(鳩)益(夷)。」吳振武、徐在國均讀為「鳩夷」,《路史》以其為「宋公族之後」。 傳世文獻中「九」除了用作數詞,還可泛指多數,《廣雅.釋詁四》:「九,究也。」汪中《述學.釋三九上》:「因而生人之措辭,凡一二之所不能盡者,則約之三以見其多;三之所不能盡者,則約之九以見其極多,此言語之虛數也。」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虛數不可實指之例》:「蓋『九』訓為『究』,又為極數,凡數之指其極者,皆得稱之為九,不必泥于實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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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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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假借為「迄」,用作介詞,表示至、到,《屯南》2366:「气(乞-迄)日酒」,「日」、「酒」都是祭名,意謂到日祭的時候就進行酒祭。 金文表示乞求,洹子孟姜壺:「用气(乞)嘉命」,表示因而祈求美好的命令。 漢帛書表示乞求,《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十六經.果童》第98-99行:「果童於是衣褐而穿,負并(缾)而巒(灓)。營行气(乞)食,周流(遊)四國,以視(示)貧踐(賤)之極。」意謂果童於是穿上粗布衣,背起瓦缾來盛水,環繞而行,四處乞食,周遊列國,以顯示貧賤到了極點。 「乞」後來又有給與、供給的意思。《集韻‧﹒未韻》:「乞,與也。」《正字通‧乙部》:「乞,凡與人物亦曰乞。」《漢書.朱買臣傳》:「妻自經死,買臣乞其夫錢,令葬。」意謂妻子自上吊死了,買臣給錢她的丈夫,命令處理下葬的事。唐杜甫〈戲簡鄭廣文兼呈蘇司業〉詩:「賴有蘇司業,時時乞酒錢。」「乞酒錢」即給予酒錢。表示給予的「乞」和表示請求的「乞」不同音。請求義,普通話是上聲,讀作「啟」,廣州話是陰入聲,讀作「核」的陰聲;給予義,普通話、廣州話都是去聲,讀作「氣」。清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假借乞》:「乞之與乞一字也。取則入聲,與則去聲。」 「乞」字的「索取」與「給予」義在一些中國方言中仍保持讀音的差別,如潮州話「乞」字作「索取」時讀[khɤk21],如「乞食」,義為乞丐;作「給予」義時則讀為[khɤʔ21],如「本書乞你」,義為這本書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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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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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用作本義,《合集》22246:「姼乳」,「姼」是人名,指姼餵乳。 金文用作樂律名,曾侯乙鐘:「羸乳」,即傳世古書中的「羸亂」。又通假為「孺」,表示年紀幼小,令狐君壺:「乳(孺)子」。 戰國竹簡也通假作「孺」,《清華簡一.楚居》簡11:「乳(孺)子」。 《說文》:「乳,人及鳥生子曰乳,獸曰產。从孚从𠃉。𠃉者,玄鳥也。《明堂月令》:『玄鳥至之日,祠于高禖,以請子。』故乳从𠃉。請子必以𠃉至之日者,𠃉春分來,秋分去,開生之候鳥,帝少昊司分之官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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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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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事」表示職事。如麥鼎:「用從井(邢)侯征事。」克鼎:「敬[夕丮](夙)夜用事,勿灋(廢)朕令。」又表示事件,如琱生簋:「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事」也表示官名。如小盂鼎:「三事大夫入服酉(酒)。」又表示使令,如小臣守簋:「王事(使)小臣守事于夷,賓馬兩、金十鈞。」第一個「事」即「使」,使令之意;第二個事即事奉,意謂王命令小臣守到東方夷地事奉。 「史」、「吏」、「事」、「使」分化後,以「事」表示職事。《說文》:「事,職也。」例子如《尚書.立政》:「任人、準夫、牧,作三事。」王引之《經義述聞.尚書上》:「三事,三職也。為任人、準夫、牧夫之職,故曰作三事。」《國語.魯語上》「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韋昭注:「事,職事也。」 「事」表示事情、事件。如《論語.為政》:「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89壹:「五月:東井,百事兇(凶)。」又特指君主、諸侯的重要事情,包括祭祀、盟會、兵革等。《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如《儀禮.聘禮》:「久無事,則聘焉。」鄭玄注:「事謂盟會之屬。」意謂長時間沒有盟會之事,就派使者聘問。又如《春秋穀梁傳.隱公十一年》:「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范甯注:「事謂巡守、崩葬、兵革之事。」 「事」引申表示事故、變故。如《韓非子.五蠹》:「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新書.過秦下》:「天下多事,吏不能紀,百姓困窮而主不收䘏。」 「事」表示從事、實行。如《論語.顏回》:「回雖不敏,請事斯語矣。」《戰國策.秦策五》:「今子聽吾計事,求歸,可以有秦國。」 「事」表示任用。如《墨子.尚賢上》:「是在王公大人為政於國家者,不能以尚賢事能為政也。」《韓非子.亡徵》:「境內之傑不事,而求封外之士。」 「事」表示事奉。如《荀子.非相》:「幼而不肯事長,賤而不肯事貴,不肖而不肯事賢,是人之三不祥也。」《上博竹書一.緇衣》簡4:「臣事君,言丌(其)所不能,不[言𠃌一](詒)丌(其)所能,則君不[炏衣](勞)。」 「事」還表示典故。如南朝梁鍾嶸《詩品.總論》:「至乎吟詠情性,亦何貴於用事。」《顏氏家訓.文章》:「自古宏才博學,用事誤者有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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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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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二」字用作數詞,可表示基數(事物的個數),如《合集》22048:「牛二。」亦可表示序數,即「第二」,如《合集》3246:「今二月。」甲骨文中又常以「二」配詞,如以「二方」為方國名,以「二司」為祭祀對象。 金文中「二」字也用作數詞,如五祀衛鼎:「于卲(昭)大(太)室東逆(朔)營二川。」即指於昭王太室的東北方經營治理兩條河川。另又如㝬簋:「隹(唯)王十又(有)二祀。」古人以一祀來表示一年,故這裏「二」也是用作數詞。 《說文》:「二,地之數也,从偶一。凡二之屬皆从二。弍,古文二。」按金文「二」字又有从「二」从「戈」从「貝」的寫法,後省作从「戈」从「二」之形。由於古文字多誤「戈」為「弋」,因此《說文》所收的古文正從「弋」從「二」。詳可參見「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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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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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說法認為「于」是「吁」的初文,象管狀樂器中的一口氣之形,本義是吁氣。還有第三種說法,孫雍長認為竽中的「于」象竽的表面竹管的紋路、紋理之形。 上述第一種以「于」原指「竽」的說法出自郭沫若、李孝定、裘錫圭等名家。甲骨文文例表示「竽」這種樂器。又用作介詞,引介時間、地點、人物等。 金文「雩」字的或體「𦏻」從「羽」從「于」,用作音階名,相當於後世的「羽」。「于」在「雩」和「𦏻」字中除了標聲之外,還充當意符,意義與樂器相關,可作為「于」的初文是樂器一說的佐證。參見「雩」。 至於第二種以「于」為「吁」的初文的說法實可遠溯於許慎,近年則由關子尹提出。查「于」字於《說文》中寫作「亏」,其解釋為:「亏,於也。象气之舒亏,從丂從一,一者其气平之也。」查「于」字的結構,實與「乎」、「兮」、「号」等字一樣,都和吾人的各種呼吸送氣活動有關。「于」很可能是「吁」的初文,其原義亦應為「歎息」意義的「吁」。西周金文中「于」字有用作動詞,解作往、去,如獻簋:「獻伯于遘王」,令簋:「隹王于伐楚伯,在炎。」與《詩經》用法相同,如《周南.桃夭》「之子于歸」,《毛傳》:「于,往也。」;「于」更多用作介詞,如麥方尊:「作冊麥易金于辟侯。」多友鼎:「追于京師」,《詩.采蘩》:「于澗之中」。也可解作超過、超越,如《荀子•勸學》中有「冰,水為之,而寒于水」,取意極為抽象。 「于」又因聲音關係與「於」通用,參見「於」。 關於「于」字的古文字字形。金文和甲骨文除了「從丂從一」這較簡單的寫法外,也保存了較複雜的另一種寫法。針對甲骨文「于」字這一奇特的寫法,特別是右側看似重疊的一組線條,徐中舒認為「于」本指「大圓規」。這一說法,我們認為並無說服力。從甲骨及金文較複雜的字形看,我們認為「于」很可能是從作為一種管樂器的「竽」經兩階段的省略而得的省文。換言之,于字的形構除了一般的如許慎說的從丂從一外,也可以是從竽省。古文字「竽」其實像一件管狀的器物,由於「竽」是用來吹奏的,甲骨文中解作竽管的「竽」字中間有「于」,正表示有氣吹於其中。而較複雜的「于」字之所謂「從竽省」,其實是省剩竽管的右壁和竽管中的那一口氣(即「于」的本字)。所以「竽」字的存在,和古文「竽」中之有「于」,可說是「于」之原義為吁氣的「吁」的極有力的側證。 按兩種說法中,第一種說法是古文字學界的主流意見,但本網站認為第二說亦有充分的認知理據,姑備二說。 又「于」字如用作專名,一般讀平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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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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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金文於井口中加一點,作「丼」,當為飾筆。徐中舒則認為一點是汲水之器。「丼」為小篆字形所本。 「井」的本義是水井,井下一般都有水,如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周易》中的「井」卦,便寫作「汬」(參鄭吉雄《周易答問》p.15)。後來,似井的事物也稱為「井」,如礦井、油井、天井。段玉裁指出古代八家共用一井,又於井口附近設置市集,故井後來引申表示鄉里、人口聚居地,如市井。《字彙.二部》:「井,市井。市,交易之處;井,共汲之所。古於汲水處為市,故稱為市井。」因為井欄交錯有序,故又引申出井井有條、井然有序等詞語。再引申之,可表示刑法、法度,故「井」又是「刑」、「型」的初文。 甲骨文借用為方國名,讀作「邢」,又用為人名。 金文通「邢」,是諸侯國名。又讀作「刑」,表示處罰,兮甲盤:「敢不用令(命),則即井(刑)」。又表示刑法、法則,毛公鼎:「先王乍(作)明井(刑)」。又表示效法,後世作「刑」或「型」,盂鼎:「令(命)女(汝)盂井(刑/型)乃嗣且(祖)南公」。 戰國竹簡下增「土」形,讀作「刑」、「型」,《上博楚竹書四.曹沫之陣》:「(重)賞泊(薄)坓(刑)」。 《說文》:「丼,八家一丼,象構韓形。•,𦉥之象也。古者伯益初作井。凡井之屬皆从井。」段玉裁注:「風俗通曰:古者二十畝爲一井,因爲市交易,故稱市井。皆謂八家𠔏一井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此古井田之制」。參見「邢」、「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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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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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本義不詳,一說以為字象刻識符號,用來表示數詞「五」(于省吾)。一說以為「五」象收繩器之形,為「互」之初文(丁山)。參見「互」。由於于省吾認為商代陶文及甲骨文所見之「乂」形與五橫畫形皆為「五」,張秉權據此提出五橫畫形即象五指橫伸之形,又因五指橫伸,掌紋可見,故以「乂」形來表示掌紋;後來「五」字即在「乂」形上下各加一橫,象掌中有紋,用來表示數字「五」。按季旭昇以為五橫畫乃「亖(四)」加一飾筆,並非「五」字,故此說似未成立。 甲骨文「五」用作數詞,或用作基數,《合集》14316:「𤉲(燎)于東,五犬、五羊」,指在東面進行燎祭,祭牲是五隻狗、五頭羊。或用作序數,《合集》6:「五月。」甲骨文有「五族」一詞,指一種軍事組織,《合集》28054:「五族。」 金文亦用作數詞,尹姞鬲:「易(賜)玉五品。」訓匜:「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又用作序數,五年師[㫃史]𣪕:「隹(唯)王五年九月既生霸壬午。」又金文常見「五日」一詞,指旗上之日月星圖案,王臣𣪕:「旂五日。」1935年河南汲縣山彪鎮出土陸攻戰紋鑑,其中圖案右側有一船立一大旗,上有五個圓形,即為「五日」(張政烺)。 戰國竹簡用作數詞,《上博竹書一.緇衣》簡14:「苗民非甬(用)霝(靈),折(制)㠯(以)型(刑),隹(唯)乍(作)五戒之型(刑)曰法。」全句指苗民的君主不肯從善,用刑罰來制裁人民,制訂了五種殘暴的刑罰,以為法律。字又用作地名,《清華簡二.繫年》簡41-42:「晉文公思齊及宋之德,乃及秦𠂤(師)回(圍)曹及五鹿,伐衛以脫齊之戍及宋之回(圍)。」《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正月戊申,取五鹿。」 秦簡中「五」可讀成「伍」,《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簡6:「士五(伍)居某里。」《史記.秦本紀》:「(昭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為士伍,遷陰密。」《集解》引如淳曰:「嘗有爵而以罪奪爵,皆稱士伍。」「士伍」指曾經有爵位,卻因罪而被褫奪爵位的人。又「五」可讀為「語」,指言語,《睡虎地.日書乙種》簡240:「丁丑生,好言五(語)。」 馬王堆帛書「五」可讀成「吾」,用作第一人稱代詞,《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第15行:「五(吾)是以知無為[之有]益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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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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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用作本義,如《合集》13386:「𢆶(茲)云其雨」,即指這片雲是否會下雨。又甲骨文中常見「各云」一詞,于省吾認為「各」即「格」,是來臨的意思。崔恆昇認為當指分散的雲,劉興隆認為指各種顏色的雲,聊備一說。例子見於《合集》21021:「各云自北。」 甲骨文中「云」亦用作雲神,常冠「數詞」於「云」前,如《合集》13401:「尞于三云。」又如《合集》40866:「尞豕四云。」《周禮》有「五雲」,指五色之雲,因此于省吾認為三云、四云等,皆指雲朵顏色的數目。這裏指對雲神進行燎祭。 金文「云」字用作語氣助詞,無義,如姑發衈反劍:「云用云隻(獲),莫敢御(禦)余。」指用於戰鬬而有所俘獲,沒有敢抵禦我。 「云」字後來被借用作言語之「云」,於是另加「雨」作「雲」字以存本義。《說文》:「雲,山川气也。从雨,云象雲回轉形。凡雲之屬皆从雲。云,古文省雨。云,亦古文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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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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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月亮大部分時間都是缺的,稱為弦月,又稱娥眉月,故以缺月為恆常,本義是恆久、恆常(徐灝)。何琳儀認為上下兩橫象天地之形。戰國金文在「月」旁加「卜」,從「外」,與《說文》「恆」之古文相同。至小篆「月」又訛變為「舟」,後加心旁作「恆」。參見「恆」。 甲骨文用作殷先公名。金文用作人名。《郭店楚簡.老子甲》:「智(知)足之為足,此亙足矣。」《馬王堆帛書.老子》作「恆」。 《說文》:「恆,𠄨,古文恆从月。《詩》曰:『如月之恒。』」段玉裁注:「月上弦而就盈,於是有恆久之義,故古文从月。」《正字通》:引《詩》作「如月之亙」。 |